合同条款/2026-06-06

日照信用卡滞纳金争议的法律适用与实务应对指南

唐宽达

唐宽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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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一起信用卡合同纠纷案为切入点,解析2017年央行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后,金融机构能否继续依据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的核心法律问题。通过梳理法院裁判逻辑,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条款合规调整及争议解决的具体方法。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某甲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鲁1102民初1367号),银行诉请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49612.79元及利息、滞纳金等。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利息过高,应按照同期银行借款利率,滞纳金无法律依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2017年1月1日后,银行能否继续按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申领信用卡并实际使用,双方信用卡领用合同关系成立有效。但对滞纳金部分,法院作出关键判断:“根据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的规定,原告未举证证实其将合同中约定的滞纳金变更为违约金且与持卡人达成合意。因此,原告自2017年1月1日起不得继续收取滞纳金。”

二、争议焦点深度解析与实务步骤

第一步:识别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条款性质

判决书原文引用:“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被告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被告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

实务操作:对新签或存量信用卡合同,应逐条梳理“滞纳金”“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条款。对于2017年1月1日前的合同,滞纳金条款有效;此后,若未依法变更,则丧失效力。

第二步:审查监管政策变化与合同条款的适配性

判决书原文引用:法院直接引用央行通知,明确“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并指出“原告自2017年1月1日起不得继续收取滞纳金”。

实务操作:金融机构需在2017年前完成合同条款修改,将“滞纳金”变更为“违约金”,并通过书面协议(如领用合约更新、补充协议、账单告知、官网公告等)与持卡人达成合意。若未变更,则不得再主张滞纳金。个人持卡人可据此抗辩。

第三步:判断银行是否履行变更合意的举证责任

判决书原文引用:“原告未举证证实其将合同中约定的滞纳金变更为违约金且与持卡人达成合意。”

实务操作:在诉讼中,银行若未能提供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经持卡人确认的更新版领用合约、或客户主动认可的短信/邮件等证据,法院不会支持滞纳金请求。建议银行保留所有合同变更的书面或电子记录。个人持卡人若遇到滞纳金主张,可要求银行出示变更合意证据。

三、法律后果与启示

本案中,法院支持了银行关于本金和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请求,但驳回了滞纳金部分。判决书指出:“原告本案所主张滞纳金均发生在2017年1月1日之后,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银行要求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收取滞纳金的请求被完全否决。

延伸建议

  • 金融机构:应全面自查存量信用卡合同,及时将滞纳金条款修改为违约金条款,并通过书面形式与持卡人确认。同时,在起诉时注意利息计算基数及起止时间,避免因举证瑕疵导致败诉。
  • 个人持卡人:若收到银行要求支付2017年后滞纳金的通知,可援引央行通知及本案裁判逻辑提出异议。同时,注意保留还款记录、银行账单等证据,以应对可能的诉讼。

作者: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鲁1102民初1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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