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相关/2026-06-07

成都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无骗税目的”出罪实操指南

朱宁

朱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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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宁律师,执业三十二年,深耕刑事辩护与经济犯罪领域,累办800余案,以严谨务实作风护航当事人权益,服务覆盖全川及全国。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非“有虚开即构罪”——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案例中明确:若行为人不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则不应以本罪论处。这一出罪路径是实务辩护的核心价值所在,可有效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


一、法律依据:出罪的“金线”

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增值税征管秩序,而非发票管理秩序本身。司法实践中,以下文件确立了“目的+结果”双重出罪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2018〕第119号指导案例(张某虚开案):无骗税目的且未造成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对“为了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税为目的、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一般不以犯罪处理。

二、实操步骤:四步论证法

第一步:审查交易背景与业务模式

  • 收集材料:合同、物流单据、银行流水、增值税申报表、纳税凭证。
  • 分析要点:是否存在真实货物或服务交易?例如“挂靠经营”“代购代销”中的开票行为。
  • 典型场景:A公司委托B公司采购,B公司向C公司付款后,由C直接开票给A。若A实际使用货物并入库,则属于“如实代开”,不以骗税为目的。

第二步:核查资金流向是否闭环回流

  • 资金闭环:若存在“A→B→A”或“多个账户循环转账”且无实际业务对应,可能构成“资金回流”,这是认定骗税目的的关键证据。
  • 反证操作:出示银行付款凭证、承兑汇票背书记录、对账函,证明资金真实用于采购或支付货款,未退还。
  • 注意:即使有轻微闭环(如手续费),若能证明交易真实,且增值税已实际缴纳,仍可能出罪。

第三步:核算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 计算逻辑:虚开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否已被抵扣?若不是,则未造成损失。
  • 操作细节
    • 若发票未认证或未抵扣:提交增值税申报表、税务系统截图。
    • 若已认证但未申报抵扣:说明财务处理方式(如挂账、红冲)。
    • 若已抵扣但同期有足额销项税额:需证明未造成“应缴未缴”损失。
  • 参考案例:某企业为增加贷款额度,虚开了500万元发票,但全部未抵扣,法院认定不构成本罪。

第四步:论证主观目的

  • 主观证据:内部会议纪要、邮件、聊天记录——证明开票目的是“冲减库存”“完成销售考核”“借贷融资”,而非骗税。
  • 客观佐证
    • 开具的发票税率与实际业务一致(如13%而非9%)。
    • 未要求受票方支付“开票费”或“点数”。
    • 事后主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可作为情节考量)。

三、实务风险补充与行动指引

  • 风险点:即使出罪成功,虚开行为仍可能构成逃税罪(若造成税款损失)、非法出售发票罪行政违法(税务处罚)。
  • 行动建议:案发后立即委托专业律师固定“无骗税目的”证据链,第一时间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不予移送公安”或“不起诉”。
  • 延伸工具:可申请税务机关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确认是否造成税款损失,该文书在刑事程序中具有极高证明力。

作者:朱宁,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专注涉税犯罪辩护与合规,如需个案分析,请提供案情摘要及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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