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07

泉州监理合同未履行,前期损失如何有效主张?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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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合同是保障工程质量与进度的重要环节。然而,当项目因外部原因(如政府征迁)未能实际开工,监理方已投入前期工作的损失能否获得赔偿?本文结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闽民申2628号民事裁定书,为您剖析这一争议焦点,并提供实务应对方法。

一、争议焦点:监理合同未实际履行,前期投入损失如何证明?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若因发包方原因或客观障碍导致项目未实际施工,监理方往往已投入人员、资金进行前期准备。此时,监理方能否主张损失赔偿?关键在于“实际履行”的举证。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厦门某某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某某公司”)主张已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并提供银行流水证明支出,但法院未予支持。核心争议在于:如何有效证明已履行监理职责并产生实际损失?

二、法院裁判观点:证据不足,损失不予认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指出:

“厦门某某公司原审提供的投标申请资料、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表及银行流水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理职责并因履行案涉合同支付相应费用。……案涉合同亦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厦门某某公司向某某房地产公司主张违约金及可得利益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厦门某某公司虽提交了人员配备表和银行流水,但无法直接证明这些费用是因履行案涉监理合同而支出的,且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故驳回其再审申请。可见,仅凭内部文件或笼统的银行流水,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有效主张前期损失?

1. 合同条款先行约定

在签订监理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如因发包方原因导致项目未开工,监理方已投入的前期费用(如人员工资、差旅、办公等)由发包方承担”,并明确违约金或损失计算方法。本案中,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导致监理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无依据。

2. 证据收集与固定

  • 明确费用关联性:所有支出凭证(如工资单、差旅报销单、办公用品发票)必须注明“用于XX合同项目”,加盖公章或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 形成工作记录:保留与发包方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等,证明监理方已开展编制监理规划、审核施工图、组织进场等前期工作。
  • 人员委派证明:除内部任命文件外,还需向发包方发出正式通知(如“派总监理工程师杨某化进驻项目开始工作函”),并取得发包方签收。

3. 诉讼策略选择

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可主张“实际损失”而非“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包括已支付的人员工资、社保、办公费等直接费用。需提供第三方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社保缴纳证明)证明资金支出,并辅以合同、工作记录证明关联性。

4. 主动申请证据保全

若发包方不配合提供证据,可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记录(如施工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或申请证人(如原项目监理人员)出庭作证。

四、延展提示:规避类似风险

本案警示:监理方在签订合同时,务必细化“不可施工情形下的费用承担”条款。同时,建议在项目停滞时及时发函催告发包方明确开工时间,并固定停工原因证据。若发包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可依据《民法典》第584条主张实际损失,但需注意损失必须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若您正面临类似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合同条款与证据情况制定维权方案。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闽民申2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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