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的合同解除认定要点解析

康志祥律师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进而引发合同解除争议,是实务中常见的痛点。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136号案虽直接涉及监理酬金结算依据问题,但其中对多份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招投标备案合同的法律地位、管辖权的确定等,为不可抗力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提供了重要的裁判思路参考。本文将以该案为切入点,深度剖析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时的合同解除认定要点。
一、核心争议:多份合同并存时,如何确定监理合同解除的依据?
本案中,筑居公司与吉轻公司就同一项目签订了多达十份监理合同,包括补充协议(合同一至合同三)和招投标备案的示范文本(合同四至合同七)。筑居公司主张以补充协议确定酬金,但法院最终采纳了经过招投标和备案的示范文本。这一认定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后的合同解除具有以下启示:
- 备案合同的优先效力:经过招投标和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因其公开、规范,更易被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可抗力发生后,若合同被解除,结算依据应以备案合同为准,而非未备案的私下协议。
- 实际履行行为的佐证作用:法院综合了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如付款记录、监理日志)来判断合同依据。在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时,实际履行程度是认定解除后责任分担的重要事实基础。
二、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的合同解除认定要点
(一)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
- 法定要件:《民法典》第180条明确,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监理服务中,常见情形包括:极端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政府突发管制(如疫情防控导致工地停工)、战争或社会异常事件等。
- 监理服务的特殊性:监理人的义务是提供“智力服务”,而非直接施工。不可抗力对监理的影响可能体现为:
- 服务对象中断:施工方因不可抗力停工,监理服务对象丧失,导致实际工作无法开展。
- 人员到位困难:监理人员因交通管制、健康风险等无法驻场。
- 信息反馈障碍:工程资料无法及时传递,监理无法正常履职。
(二)合同解除的触发条件
- 服务中断持续时间:通常合同会约定“连续中断超过X日,任一方有权解除”。若未约定,可参照《民法典》第563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主张解除。实务中,法院倾向于以中断时长达到项目总工期的一定比例(如1/3)或导致后续工作无法挽回作为判断标准。
- 通知与减损义务:
- 及时通知:监理人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并提供证明材料(如官方公告、气象数据)。
- 采取减损措施:监理人需证明已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远程监控、资料整理等),否则可能承担部分扩大的损失。
(三)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痛点关键词
1. 监理酬金的结算
- 已完成服务部分的酬金: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比例计算。关键在于“工作量”的认定——是依据合同约定的固定酬金按时间比例折算,还是依据实际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月报、签证单)核算。本案中,法院以备案合同中的报酬标准作为计算基础,这对不可抗力解除后的结算具有示范意义:备案合同中的单价、费率是法定的结算依据,不能因补充协议压低。
- 未完成部分的损失分担:根据公平原则,各方各自承担自身的直接损失。监理人已采购的专用设备、已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如专项检测费)可主张赔偿,但需提供票据佐证。
2. 停工期间的“窝工”损失
- 监理人的核心成本是人员工资、管理费用。在不可抗力停工期间,若监理人无法遣散人员(如短期停工),产生的待岗工资、社保等,应由委托人承担部分或全部,具体比例取决于合同约定和过错程度。
- 若合同未约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认定为“合理费用”。
3. 合同解除后的善后义务
- 资料移交:监理人需将已形成的监理日志、月报、检验批文件等完整移交委托人,并配合后续结算审计。若不移交,可能被认定为违约,影响酬金请求权。
- 协助义务:若解除后委托人更换监理人,原监理人应配合交接,否则需赔偿委托人因衔接不畅产生的额外费用(如重复招标成本)。
(四)管辖权的确定——不可忽视的“程序陷阱”
本案的另一焦点是仲裁条款的效力。法院最终以存在仲裁条款的合同(补充协议)不作为结算依据为由,认定法院有管辖权。这对监理合同解除纠纷的启示:
- 多重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冲突:若备案合同无仲裁条款,但补充协议有,法院倾向于认为备案合同取代了补充协议的争端解决方式。不可抗力解除纠纷应优先以备案合同确定的管辖机构为准,因为备案合同是公开的、被行政机关认可的。
- 诉前保全的重要性:为避免对方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建议在提起解除诉讼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委托人名下的在建工程或银行存款。这在不可抗力导致委托人资金链断裂的背景下尤为关键。
三、实务建议
- 合同签署时要明确不可抗力条款:约定触发条件(如中断天数)、通知时限、损失分担比例、解除后资料交接程序。特别是要明确“停工期间监理人员的薪资由谁承担”。
- 保留全过程证据:
- 不可抗力事件证明(政府文件、新闻报道、影像资料)。
- 持续通知记录(微信、邮件、EMS函件)。
- 已完成监理工作的书面成果(签字盖章的月报、会议纪要)。
- 及时行使解除权:不可抗力发生后,若预期服务中断将持续60天以上,建议立即发函解除合同,避免因长期不表态而被认定为默示同意延期。
四、篇末问答
问:因疫情导致工地停工,监理人是否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委托人支付全部酬金?
答:可以主张解除,但酬金只能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停工期间的人员待岗费用可要求合理分摊,具体比例需结合合同约定和公平原则确定。
问: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仲裁,但备案合同无仲裁条款,应以哪个为准?
答:应以备案合同为准。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4136号案中明确,经过招投标和备案的合同效力优于未备案的补充协议。
问:不可抗力解除后,监理人不移交监理日志,会有什么后果?
答:可能被认定违约,需赔偿委托人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如重新编制资料的咨询费),且法院可能据此扣减应付酬金。
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法律服务,在监理合同纠纷、工程索赔、合同解除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擅长从裁判规则中提炼风险防控要点,助力客户规避履约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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