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07

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中监理费减付拒付的认定要点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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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服务的连续性常受不可抗力(如疫情、政策调整、极端天气等)影响,导致工程延期、监理服务中断。当委托人以此为由主张减付或拒付监理费时,法律如何认定?本文通过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8民初2670号判决书,解析此类纠纷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建设工程当事人提供实务参考。

一、案情回顾

2019年,某工程咨询公司(监理人)与某置业公司(委托人)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期限30个月(2019年10月至2022年4月),签约酬金138.75万元。后因工程延期,双方先后签订两次《工程监理补充协议》,将监理服务期延长至2023年9月14日,延期费用合计29.64万元。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仅支付39万元监理费。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但未完成竣工验收。监理人诉请支付剩余129.39万元及利息。

委托人抗辩:1. 工程未竣工验收,不满足合同约定的全额付款条件(仅达外立面保温涂料阶段);2. 监理人未按月提交监理月报,致使工期严重超期;3. 监理人员配置不符合约定。

二、法院裁判要点

法院最终判决委托人支付监理款122.45万元(扣留5%保修金),并支付逾期利息。核心裁判逻辑如下:

| 争议焦点 | 法院认定 | |----------|----------| | 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 工程已投入使用,虽未竣工验收,但监理人已完成至最后一次报送月进度表之日(2024年3月4日)的服务,委托人已接受服务成果,付款条件基于服务事实已部分成就。 | | 监理月报缺失是否构成拒付理由 | 监理月报属合同义务,但个别月份未报送未对监理服务内容造成实质性影响,不构成根本违约,不能作为拒付理由。 | | 监理人员变更是否违约 | 合同未明确约定禁止更换人员,且延期协议对人员配置已作调整,委托人未举证证明人员变更导致监理质量受损。 | | 未竣工验收情况下的付款义务 | 鉴于后续竣工备案仍需监理人配合,扣留5%保修金(6.75万元)待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其余监理费应即时支付。 |

三、实务痛点与关键法律分析

(一)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委托人能否拒付?

关键结论:不能简单拒付,需区分服务阶段。

  • 若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全面停工,监理人已无服务义务,委托人可暂停付款,但需证明不可抗力与停工的直接因果关系(如政府疫情封控令、极端天气证明)。
  • 若不可抗力仅导致工期延长,监理人仍在提供服务(如现场巡查、资料整理、协调工作),则委托人不能以“未竣工验收”为由全额拒付。法院会审查是否存在“事实上的服务接受”——本案中,工程已投入使用,委托人使用行为即视为对监理服务的认可。

实务建议:

  • 委托人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应及时固定证据(如停工令、不可抗力证明、通知函),并与监理人协商签订延期协议或暂停服务协议,明确付款安排。
  • 监理人应主动提交不可抗力期间的履职记录(如现场照片、工作日志、会议纪要),证明服务未中断。

(二)合同付款条件未成就,但工程已投入使用,如何主张?

关键结论:付款条件可能被“事实履行”突破。

  • 本案中,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城建归档证明”才支付85%监理费。但工程已投入使用多年,法院认为“委托人已实际接受并使用工程,不能以自身未完成竣工验收的行为无限期延迟付款”。
  • 类似判例(如(2021)最高法民终124号)强调:“付款条件未成就”不等于“付款义务不存在”,当委托人原因(如不组织验收、资金问题)导致条件不成就时,应视为条件已成就(《民法典》第159条)。

实务建议:

  • 监理人应在合同中增加“工程投入使用视为竣工验收合格”或“超过约定工期后按月支付监理费”的条款。
  • 若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监理人可发送催款函并附带工程使用现场照片,证明委托人已接受服务。

(三)监理人未按约定提交监理月报,是否构成委托人拒付的正当理由?

关键结论:一般不构成,除非造成重大损失。

  • 法院认为,监理月报属于过程文件,缺失未对监理服务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委托人需证明该缺失直接导致工期延误、质量缺陷或成本增加,否则不能以此拒付。
  • 但需警惕:若合同中明确约定“提交监理月报是付款前提条件”,则未提交可能触发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抗辩(实务中少见)。

实务建议:

  • 监理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保留所有月报的签收记录或邮件发送记录,避免被认定为违约。
  • 委托人若发现监理人未提交月报,应及时书面催告并保留证据,作为未来主张违约金或减少监理费的依据。

(四)延期协议的效力与免费服务期的陷阱

  • 本案原合同约定“30个月服务期+3个月免费服务期”。法院未直接适用该条款,而是尊重了双方后续签订的两次延期协议(明确约定了延期费用),体现了“补充协议优先于主合同”的规则。
  • 实务中,许多监理合同约定“超过服务期后免费服务X个月”,这对监理人极为不利。建议修改为:“服务期满后,如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甲方应按原合同费用标准支付延期监理费”。若无法修改,应在免费期届满前及时协商延期协议,费用要覆盖人员成本。

(五)保修金的扣留与后续主张

法院扣留5%保修金(6.75万元),理由是“后续竣工备案仍需监理人配合”。实务要点:

  • 保修金区别于监理费,它是针对“保修阶段服务”的履约保证金。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保修期服务内容(如配合验收、资料归档),委托人扣留保修金可能不被支持。
  • 监理人应在竣工备案完成后及时主张保修金,避免无限期拖延。本案中法院明确“待保修金付款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

四、防范建议与行动指南

给监理人(服务方)的痛点提示:

  1. 合同条款要细化:明确“工程投入使用”或“发包人实际占用”视为付款条件成就;约定超过服务期后的自动顺延及费用计算方式;避免“免费服务期”陷阱。
  2. 保留履职证据:每日工作日志、照片、函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服务不中断。
  3. 及时发函催告:发现工程停滞或委托人拖延时,立刻发送催款函、暂停服务告知函,固定“委托人违约”的事实。
  4. 避免人员变更争议:即使合同未禁止变更,也应提前书面通知委托人并经其确认,保留审批记录。

给委托人(付款方)的痛点提示:

  1. 不可抗力要举证:如欲暂停付款,需提供政府文件、停工令、监理人签字的停工签证等,否则法院不认定。
  2. 拒付需有确凿证据:仅凭“未提交月报”“人员配置问题”难以获胜,除非证明该行为直接导致损失(如工期延误罚款、质量事故)。
  3. 付款条件可协商修改:对于分期付款节点,建议与监理人商定“以实际完工节点为准”,避免因自身验收延误导致付款条件迟迟不成就。
  4. 保留保修金主动权:在监理合同履行完毕前,可依据《民法典》第526条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监理人先配合完成验收再付款。

五、一句话问答(实务关注点)

Q1:项目因疫情停工半年,监理人仍在现场留守,委托人能否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这段时间的监理费? A:不能。监理人实际提供了留守服务(现场巡查、资料整理等),委托人应支付相应服务费,除非能证明该服务对工程无任何价值。

Q2:监理人未提交部分月份的监理月报,委托人以此为由主张减付5%监理费,法院会支持吗? A:通常不直接支持,除非合同明确约定“未提交月报可扣减监理费”或委托人证明该缺失导致工期延误需赔偿。

Q3:工程已交付使用3年,但一直未结算定案,监理人能否起诉要求支付全部监理费? A:可以起诉。法院会参考工程实际使用事实、合同履行阶段、双方过错等因素,判决支付大部分监理费(通常扣留5%-10%作为保证金)。

Q4:监理合同约定“免费服务期3个月”,结果延期了8个月,监理人能否要求委托人支付后5个月的费用? A:可以。免费服务期届满后,若双方未签订延期协议,监理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85条主张“合理报酬”,或以继续履行的事实主张“事实合同关系”。

Q5:委托人以“监理服务中断”为由解约,但实际未出书面通知,监理人继续服务期间的费用能否索要? A:可以举证服务事实(现场照片、工作记录),要求委托人支付实际服务期间的费用。但建议解约后立即停止现场服务并发送催告函。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如您有建设工程领域问题,欢迎咨询。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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