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07

西安建设工程监理费支付条件未成就的司法认定要点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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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引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合同常因项目工期长、变更频繁而产生付款争议。本文以一则最新判决为例,剖析法院如何认定监理费支付条件是否成就,为监理企业提供维权思路和实务操作指南。

案情背景

原告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下文称XX公司)与被告西安XX置业有限公司(下文称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两份延期补充协议,约定监理酬金总计84.86万元。合同履行中,被告共支付74万元,剩余10.86万元未付。原告起诉要求支付余款及利息,被告则抗辩称工程未竣工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且原告存在未按时提交监理月报、更换人员等违约行为。

争议焦点分析

(2024)陕0118民初2671号判决书明确指出:“本案争议焦点为,该案监理费是否到达支付条件或期限。” 法院围绕以下三个层次展开分析:

1. 付款条件条款与事实冲突

原合同约定:“5.3.6本批次全部工作内容(含景观绿化、总体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具备交付条件……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至本批次监理费的85%”。但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被告据此拒付。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周期长、手续复杂,不能机械适用付款条件。双方两次延期协议均显示:“考虑后期项目整体竣工交付及配合完成城建归档工作”,说明双方对延期付款有预期。

2. 监理月报未按期提交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被告主张原告“未按期提交监理月报”。判决书查明:“监理期内,被告基本按月报送《监理月报》,但有部分月份无报送记录……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个别月份未报送监理月报并未对监理服务内容造成实质性影响”。法院据此认定该违约行为不构成拒付理由。实务中,法院会审查违约是否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3. 监理人员变更是否违反约定

被告提出原告更换监理人员。判决书指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对监理人员能否变更做出明确约定”。法院不支持被告的此项抗辩。监理项目人员调整属于合理管理行为,无明确禁止性条款时,法院不轻易认定违约。

具体方法与步骤

步骤一:固定监理服务完成事实并保留证据

  • 收集监理月报:即使个别月份缺失,应整理已提交的全部月报,并附送审签收记录。本案中原告提供了“2024年3月4日《工程施工月进度报审表》”,被告工作人员“田XX”签署“合同履约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法院据此认定“未付监理费以双方确认的10.86万元为准”。
  • 保存往来函件:原告2024年1月11日发送的催款函虽未被被告回复,但可作为主张权利的起始节点。

步骤二:主动向委托人报送结算文件并取得签认

  • 建议法院将最后一次报送月进度表之日(2024年3月4日)作为付款起算点。判决书明确:“被告应自原告最后一次向被告报送施工月进度表之日……向原告支付监理费”。监理企业应在服务结束后及时编制结算文件并请委托人书面确认。

步骤三:根据工程实际进展调整付款条件主张

  • 法院在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85%付款条件下,判决支付除5%保修金外的剩余款项(即82932元),理由是“该工程现仍未竣工验收,后续竣工备案等环节仍需原告提供相关资料予以配合,结合原、被告签订的三份合同中付款条件的约定,应予预留主合同监理费5%作为保修金”。实务中,监理企业可主张按比例或按完工节点分段结算。

步骤四:合理计算逾期利息

  • 判决以“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4年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逾期利息,起算日为报送结算表次日(2024年3月5日)。合同未约定利息时,监理企业可主张按LPR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本案法院予以支持。

延展与启示

本案对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启示:

  • 合同条款设计: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工程投入使用即视为付款条件成就”或“分期支付与工程进度挂钩的自由裁量条款”,避免死守“竣工验收”单一节点。
  • 过程管理:即使个别月份缺失监理月报,也要注重整体服务记录和双方确认文件。签认记录比合同条文更有说服力
  • 应对客户抗辩技巧:当委托人提出未按期报送月报、人员更换等非实质性违约时,应重点举证这些行为未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纠纷,建议及时梳理证据、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付款条件。法院在本案中展现了平衡保护合同履行与实质公平的裁判思路——即使工程未验收,只要工程已投入使用且双方有延期合意,部分款项目前可获支持。


作者: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陕0118民初2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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