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07

日照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纠纷:验收与举证的法律要点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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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成律师,执业17年,山东某律所资深律师,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累计办案400+、胜诉率超90%,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2亿元。

在建筑工程中,材料质量直接决定工程安全与使用寿命,但大量纠纷因验收程序不清、举证不力而陷入困境。本文以一起典型案例展开分析,聚焦“施工单位何时对材料质量主张权利?”这一核心问题,提供清晰的应对思路与法律依据,帮助从业者规避风险、保障权益。

一、事实背景:一场因“铝扣板脱落”引发的诉讼

2016年5月至11月,原告某装饰公司自被告某经营部处购买铝扣板、轻钢龙骨等装饰材料,用于大学城工地室内装修。工程交付后,出现铝扣板脱落现象。原告主张材料质量不合格(如合格证伪造),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72560元。被告则辩称:材料经原告项目经理与监理现场检验合格后签收,且原告曾出具对账单确认质量,原告实为拖欠货款的“敲诈勒索”。

二、法院认定:即时验收与举证失利的深层原因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

“虽然原、被告双方之间对装饰材料的质量标准及验收并未进行书面约定,但是根据双方装饰材料的特性,即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铝扣板、三角骨、龙骨及石膏板等装饰材料系即时验收的装饰材料……原告将验收的被告提供的装饰材料又加工使用并交付发包人实际使用后提出产品质量问题有悖交易习惯和常理。”

法院进一步明确:涉案轻钢龙骨、铝扣板均需原告进行技术切割、加工与安装,而原告主张的“脱落”并非材料本身断裂,而是安装工艺或后期使用导致。因此,原告无法证明质量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申请鉴定亦被驳回。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专业分析:从判决看施工单位的三大核心义务

1. 验收义务:即时检验与书面确认

  • 方法:材料到货时,施工单位应组织项目经理、监理共同验收,对所有批次材料进行数量、外观、合格证、标准号等逐项核对,并签署书面验收单。必要时,可对关键材料(如龙骨、扣板)抽样封存。
  • 步骤
    • 制定《材料进场验收清单》,明确验收标准(如国家标准、合同约定)。
    • 验收不合格当场拒收,并拍照、录像固定证据。
    • 验收合格后,在送货单上注明“验收合格”,保留原件。

2. 权利主张时效:发现即举证,避免“事后追责”

  • 方法:发现问题应在第一时间(如施工中或交付前)书面通知供货方,并申请第三方检测。切勿在完成安装、使用甚至交付发包人后方才提出。
  • 步骤
    • 发现质量问题立即暂停使用,拍照、录像并通知对方到现场确认。
    • 向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鉴定,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
    • 同步保留往来函件、微信记录、通话录音等沟通证据。

3. 因果关系举证:区分“材料缺陷”与“施工工艺”问题

  • 方法:若出现脱落、开裂等问题,需通过专业鉴定区分是材料本身(如强度不足、尺寸不合)还是施工工艺(如安装角度、连接方式)导致。本案原告因未能提供此类鉴定,且材料经其加工安装,法院直接否定了因果关系。
  • 步骤
    • 委托鉴定时明确申请事项:如“对涉案铝扣板的抗拉强度、龙骨镀锌层厚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鉴定”。
    • 同时申请“对脱落原因进行因果关系鉴定”,锁定责任归属。

四、法律延伸与行动建议

本案警示所有建筑工程参与者:材料质量争议,胜负关键往往不在材料本身,而在验收程序和举证时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也明确,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因此,建议:

  • 签订合同时明确质量标准和验收方式、异议期限;
  • 每批材料进场均拍照、录视频,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 发现质量问题立即书面通知并申请检测,不可抱有“后续再谈”的侥幸心理。

若已陷入类似纠纷,建议立即咨询专业律师,针对证据链缺失点(如验收单、鉴定报告、沟通记录)进行补救。一次规范的验收,可能省去数十万诉讼成本。


作者: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鲁1102民初2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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