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从故意杀人案看刑事诈骗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朱宁律师
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宁律师,执业三十二年,深耕刑事辩护与经济犯罪领域,累办800余案,以严谨务实作风护航当事人权益,服务覆盖全川及全国。
刑事诈骗罪的主观故意认定,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争议焦点。本文以(2013)成刑初字第297号判决为切入点,剖析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与“放任结果发生”之间的关系,提供审查判断的具体方法,助力实务工作者精准把握诈骗罪主观要件。
一、核心争议:主观故意如何从客观行为中推定
在刑事诈骗罪中,被告人常以“无非法占有目的”为由进行辩解。正如(2013)成刑初字第297号判决中,被告人余淑君辩称“是过失杀到被害人”,试图否认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这表明,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的对应关系是司法认定的核心难题。对于诈骗罪而言,关键在于审查: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是否足以推断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审查方法与分层解析
(一)第一步:审查事前行为,判断犯意的形成
实践中,可从被告人事前准备行为入手。判决书显示:
“被告人余淑君在去周兴友家前拿了一把刀,并在磨刀石上磨过。”
这一行为直接证明了其提前准备凶器,排除了“临时起意”或“过失”的可能。类比诈骗罪,若行为人事先伪造合同、虚构资质、制作虚假凭证,即可初步推断其具有预谋骗取财物的主观故意。
(二)第二步:审查事中行为,判断意志因素
需重点分析行为人的具体行动是否指向犯罪结果。判决书指出:
“余淑君持事先准备的尖刀朝周淑琼的胸部猛刺一刀”
该行为瞄准要害部位、使用致命工具、实施攻击行为,客观表现出“放任死亡结果”的故意。在诈骗罪中,若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被害人交付财物,并立即转移、隐匿、挥霍财物,即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第三步:审查事后行为,判断主观状态
事后行为是推定主观故意的关键佐证。判决书载明:
“余淑君作案后即逃离现场,并将此事告知被告人古某某”
这种逃匿行为进一步印证了其明知行为性质及违法性。诈骗罪中,若行为人在得手后迅速失联、更换联系方式、销毁交易记录,同样可以强化“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四)第四步:审查辩解合理性,排除合理怀疑
对于被告人的辩解,需结合全案证据判断其真实性。本案中,余淑君辩称系“过失”,但法院认为:
“被告人余淑君在打斗中持事前准备的尖刀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作案后立即逃离现场,其主观上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
这一逻辑同样适用于诈骗罪:若被告人辩称“只是借用资金后无法偿还”,但缺乏还款能力、无还款计划、甚至虚构用途,则其辩解不成立。
三、实操指引与证据链条构建
- 事先取证:调取行为人准备工具、伪造材料、设计诈骗方案的书证、电子数据。
- 事中取证:固定行为人的欺骗行为细节、被害人交付财物过程、资金流向记录。
- 事后取证:收集逃匿证据、转移财产记录、销毁凭证行为。
- 综合判断:将上述证据形成闭环,逐一驳斥被告人“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辩解。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判决虽非诈骗罪,但所体现的“主观故意推定”方法论具有普遍适用性。实务中,辩护方常利用“经济纠纷”与“诈骗犯罪”的模糊边界进行辩护。建议办案人员:仔细审查借款用途、资金去向、还款能力、履约诚意等关键要素,必要时委托审计、会计鉴定,避免陷入“先刑后民”或“以刑代民”的误区。
进一步行动:若您正在办理诈骗案件,可通过以下方式深化分析:
- 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参考典型案例:最高检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金融诈骗类)
- 必要时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排除行为人无责任能力的情形
作者: 朱宁,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成刑初字第297号
更多推荐文章

六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全部案发场景下事后支付仍既遂的实务

石家庄职务犯罪证据不足认定与司法纠错路径解析

成都从故意杀人案看刑事诈骗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上海职务犯罪辩护律师测评与选择指南

石家庄监察调查阶段律师介入职务犯罪案件实操指南

上海2026刑事辩护律师观察:专业细分与选择攻略

上海职务犯罪中“强拿硬要”行为定性争议解析

上海2026职务犯罪律师行业观察:选对刑事守护者

成都2026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领域律师行业观察与选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