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2026-06-07

襄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争议中“本人工资”核定规则解析1

李波

李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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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政诉讼(含强制执行),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在工伤赔偿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劳动者最核心的待遇之一。然而,许多工伤职工在申请这笔钱时,都会遇到一个绕不开的“拦路虎”:本人工资标准的核定争议。究竟按实际工资算,还是按社保局核定的社平工资算?如果用人单位低报工资,劳动者该如何维权?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的襄阳案例,拆解其中的法律细节与维权痛点。


一、案情回顾:日薪350元,为何只按7040元/月核定?

2023年2月,刘某礼在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某人才公寓项目工地做木工,日工资约定为350元。工作第二天,他不幸从架子上滑落,导致左跟骨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治疗期间,某甲公司(项目总承包方)为刘某礼缴纳了建筑业工伤保险。

2024年2月,襄阳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发生工伤时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7040元,向刘某礼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360元(7040元×9个月)。刘某礼认为,自己的实际日薪是350元,折算月薪约10500元,社保局应按实际工资核定,而不是按社平工资。同时,他还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按350元/天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然而,法院最终判决:某甲公司不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为某甲公司已将劳务分包给有资质的某乙公司,刘某礼与某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社保局按7040元/月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否正确?刘某礼的“本人工资”究竟如何认定?


二、法律依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的“本人工资”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按60%计算;高于平均工资300%,按300%计算。

关键点

  • 不是实际工资,而是“缴费工资”,即用人单位为职工申报的社保缴费基数。
  • 如果用人单位如实申报了实际工资,则本人工资=实际工资;如果低报,则可能按社平工资或社平工资的60%核定。
  • 刘某礼与某甲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某甲公司作为总包方按项目缴了工伤保险费,社保机构在无法确定刘某礼实际工资的情况下,依据“发生工伤时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核定,符合《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

痛点1实际工资高,缴费基数低——很多包工头、劳务公司为省钱,按最低标准为工人投保,导致工伤后职工只能拿到低于实际工资的补偿。刘某礼主张日薪350元(月薪约10500元),但施工单位提交的“简易劳动合同”显示日薪200元(有涂改),且社保局按7040元/月核定,远低于实际工资。

痛点2举证责任倒置,但劳动者证据薄弱——刘某礼没有工资单、银行流水、考勤记录等有力证据,只能口头主张350元/天。法院认为“简易劳动合同”虽有涂改,但刘某礼未申请笔迹鉴定(法院以与本案无关联性为由拒绝),最终社保局的核定被认定为合法。


三、深度解析:这类案件,劳动者赢在哪里?输在哪里?

1. 赢点:社保基金兜底,但“低报工资”风险由劳动者承担

社保局按社平工资7040元/月核定,对刘某礼来说,如果实际工资低于7040元,反而“赚了”;但刘某礼实际工资高于7040元,所以“亏了”。核心逻辑:社保机构只能以缴费基数为依据,无法强制按劳动者口头主张的金额核定。因此,劳动者必须主动要求用人单位按实际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否则一旦发生工伤,差额只能向用人单位主张。

2. 输点:总包方“分包”后,用工单位责任主体转移

本案中,某甲公司将木工劳务分包给具有资质的某乙公司,刘某礼与某乙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总包方仅在违法分包或转包时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分包合法,所以法院判决某甲公司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护理费(此类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刘某礼与某乙公司之间没有直接诉讼,导致这部分赔偿落空。

痛点3“包工头”跑路,劳动者维权无门——类似案件中,很多劳务公司、包工头没有固定资产,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难以执行判决。总包方虽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协助领取基金待遇),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劳动者需另行起诉劳务公司。

3. 关键细节: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基数,同样涉及“本人工资”

法院驳回了刘某礼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请求,但假设刘某礼能证明与某乙公司的劳动关系,那么停工留薪期工资也应按本人工资计算。刘某礼主张6个月,医院建议休假60天,最后法院未支持。痛点4:停工留薪期长短需要鉴定或医嘱,劳动者需保存好休假证明。


四、律师建议:如何避免“本人工资”核定的坑?

基于李波律师多年处理工伤案件的经验,针对此类争议,工伤职工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入职时确认工资标准并保留证据——签署劳动合同或协议时,务必写清日工资、月工资,并拍照留存。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考勤表等,必要时进行录音。

  2. 发现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及时投诉——职工可向当地社保稽核部门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否则,未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都会“打折”。

  3. 在诉讼中主动申请笔迹、工资标准鉴定——像本案中的“简易劳动合同”有涂改,刘某礼应坚持笔迹鉴定,证明签名非本人所写,进而否定低报工资的证据。

  4. 明确起诉对象——如果总包方将劳务分包给有资质的公司,应同时起诉劳务公司,要求其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总包方仅承担协助领取社保待遇的义务。

  5. 把握关键期限——停工留薪期需在出院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诊断证明给用人单位,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默认。刘某礼未提交,导致法院未支持6个月的计算。


五、一句话问答(工伤“本人工资”争议篇)

:社保局按社平工资给我核定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我实际工资更高,怎么办?
:可以起诉用人单位,要求其赔偿因低报缴费基数造成的差额损失。前提是你必须有证据证明实际工资标准(如工资条、银行流水、录音等)。

:总包方说劳务分包合法,不赔停工留薪期工资,我该找谁?
:找实际用工单位——即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务公司。如果无法确定,可以起诉总包方,要求其提供劳务公司信息并承担连带责任(需证明总包方对分包方未尽管理义务)。

:工伤认定决定书上的“用人单位”和实际发工资的不一致,会影响本人工资核定吗?
:会影响。社保局通常以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的“用人单位”来核定缴费基数。如果你实际工资高于该单位的申报基数,需要另行主张差额。

:包工头口头承诺日薪350元,但没有任何书面证据,法院会怎么认定?
:法院可能参照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或社平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建议你收集同工种的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记录、工作现场照片等,形成证据链。


李波律师提示:工伤赔偿中的“本人工资”核定,是关乎赔偿金额高低的“命门”。如果您在襄阳地区(或湖北省内)遇到此类纠纷,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证据缺失或诉讼主体选择错误而损失实打实的赔偿款。

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执业12年,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行政诉讼,以襄阳市为核心,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本文案例来源: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24)鄂0606民初8694、9512号民事判决书,为保护隐私,当事人姓名已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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