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建设工程监理附加费用争议焦点与实务指引

康志祥律师
引言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中,工期延长导致的附加服务费用纠纷频发,涉及合同约定不明时如何认定交易习惯、举证责任分配等核心问题。本文通过一起福建省高院再审案例,深度解析监理附加费用的支付条件与计算方法,为建设工程各方提供实操指引。
一、争议核心:监理附加服务费用的支付条件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工期延长后,监理单位是否有权主张附加服务费用?再审申请人篮球公司认为,根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约定“工期延期监理费不予增补”,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闽民申2670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
“依据讼争两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二部分第三十一条的约定,协建公司有权因监理工作延长而主张监理附加服务费用。”
法律要点:合同具体条款优先于招标文件中的一般性约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若明确约定“附加服务费用”,则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操作步骤:
- 审查监理合同“附加服务”条款,确认是否明确约定“因工程延期导致的监理工作延长,可以主张附加费用”。
- 如合同中无明确约定,可援引《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主张依据交易习惯确定费用。
二、举证责任:支付条件由谁证明?
篮球公司主张“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但高院裁定指出:
“结合讼争两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三部分第三十九条约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应由篮球公司举证证明讼争工程是否已经工程验收备案、归档。现篮球公司并未举证证明……”
法律要点: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举证责任,应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范分配。若建设单位主张条件未成就,则应提供证据(如工程未备案、未归档)。
操作步骤:
- 监理单位在主张付款时,应提供已履行监理义务的证据(如监理日志、报告、工程竣工文件等)。
- 建设单位若以条件未成就抗辩,需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三、计算方法:合同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附加费用?
本案最关键的争议在于:双方未就附加服务费用达成补充协议,法院如何认定?篮球公司认为原审法院“简单折算”无依据,但高院支持了原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现本案双方当事人未能就监理附加服务费用达成补充协议。对此,原判决认定的交易习惯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示范性约定相符,原判决据以认定监理附加服务费用并无不当。”
法律要点:当合同对价款约定不明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法院可参考行业示范文本确定交易习惯。本案中,原判决按日监理费标准乘以延期天数计算附加费用,符合住建部示范文本的惯例。
具体计算方法(参考判决逻辑):
- 确定原合同约定工期内的每日监理费:合同总监理费 ÷ 原合同工期天数。
- 确定实际监理延长的持续时间(需举证,如监理日志、现场照片、签证记录等)。
- 附加服务费用 = 每日监理费 × 延长天数。
注意事项:
- 若工程规模、监理范围在延长期间发生变化,需重新评估,否则法院通常按原标准折算。
- 当事人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附加服务费用计算公式”,避免争议。
四、延展:合同签订与履约的实务提示
- 合同条款设计: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附加服务费用”的定义、触发条件及计算方式,避免使用“另行协商”等模糊表述。
- 证据留存:监理单位应保留所有延长工作的书面记录(如延期通知、会议纪要、监理日志),建设单位也应主动完成备案、归档义务以促成付款条件。
- 法律救济: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申请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诉诸法院/仲裁机构。本案提示法院有权依据交易习惯直接裁量。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闽民申2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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