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抗辩/2026-06-08

北海烂尾楼维权:开发商“带租约”抗辩交房无效

姜清东

姜清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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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清东律师,执业28年,专注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办证、烂尾维权),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办800+案件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损超3亿,2023年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

核心价值:破解开发商“不交房也合法”的谎言

烂尾楼维权中,购房者最痛心的莫过于“钱付了,房没了”。许多开发商为规避逾期交房责任,常以“房屋已出租给第三方管理”为由,主张购房者无需实际收房。本文通过分析(2020)桂0502民初2768号判决书,揭示法院如何认定此类抗辩无效,并给出购房者可直接复用的维权策略。

一、争议焦点:开发商能否以“带租约”免除交房义务?

1. 开发商的抗辩逻辑

在(2020)桂0502民初2768号案中,被告湾春公司辩称:

“本案并非单纯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付加有租约的合作关系,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约定,房屋是直接交付给北海湾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十年,即涉案房屋无需直接交付给原告。”

开发商的核心逻辑是:合同约定了十年租约,房屋直接给管理公司经营,购房者仅需获得租金收益,无需实际占有房屋,因此逾期交房不构成违约。

2. 法院的认定规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明确指出:

“原告行使的合同解除权基础应当是法定解除权,而非约定解除权。被告湾春公司以案涉房屋租赁给北海湾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由,主张其不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的核心裁判规则: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根本目的是交付房屋,租赁合同是独立的法律关系。购房者将房屋出租给第三方,不等于放弃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权利。开发商不能在未经购房者同意的情况下,用租赁关系替代交房义务。

3. 司法实践中的关键标准

结合本案判决,法院认定开发商“带租约抗辩”无效需满足以下条件:

  • 合同未明确约定免除交房义务:本案中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付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租赁合同并未改变这一义务
  • 房屋被查封导致交付不能:案涉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湾春公司在房屋被解封前也无法履行交付义务”
  • 逾期时间严重超过合理期限:本案从约定交房日到起诉时已逾期“数年之久”

二、具体维权步骤与证据准备

1. 第一步:固定核心证据链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本案中合同编号为DMGJ06-3071,需保存:

  • 房屋价款、付款方式条款(证明已付款)
  • 交付时间条款(证明开发商承诺在2015年12月31日前交房)
  • 违约责任条款(证明逾期90天可解除合同)

(2)付款凭证
原告张某提供“于2014年12月1日交付首付款123927元”的银行流水、收据等证据。
注意: 即使开发商开具了“带租约”的租金收据,也不能替代购房款凭证,要保留原始付款记录。

(3)房屋被查封的证明
本案中原告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获取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查封”的法律文书。购房者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委托律师调取房产登记信息。

2. 第二步:选择正确的解除权路径

(1)法定解除权优于约定解除权
虽然合同中约定“逾期90天可解除合同”,但法院更倾向于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法定解除权:“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法定解除权的优势

  • 不受合同约定违约金上限(本案为已付购房款5%)的限制
  • 可主张按实际损失计算违约金(本案法院支持按贷款利率计算)

3. 第三步:计算合理的损失

(1)购房款利息损失
本案法院支持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且从付款日2014年12月2日起算,不是从约定的交房日2015年12月31日起算。
具体公式: 利息 = 本金123927元 × 利率 × 占用天数

(2)其他合理费用

  • 保单保函费: 法院支持“诉前财产保全而支付的保单保函费630元”
  • 律师费: 本案未支持,因双方无约定

(3)拒绝重复主张
开发商抗辩“资金占用利息跟赔偿经济损失”重复,法院将两者统一认定为“违约金范畴”,仅按贷款利率计算。

三、行动指南与风险提示

1. 立即采取的行动

  • 申请财产保全: 本案原告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费用仅630元,但可防止开发商转移资产
  • 查看房屋查封情况: 登录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站,输入合同地址查询
  • 收集证据: 按上述第一步清单整理材料,建议使用时间轴管理

2. 警惕开发商的“带租约”陷阱

(1)审查合同条款
看买卖合同中是否有条款写明“乙方同意将房屋直接交付给XX公司”,如无此条款,则开发商的抗辩无效。

(2)避免签署“委托经营协议”
开发商可能要求购房者先签一份《委托经营协议》,约定“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经营公司视为已交付给购房者”。绝对不要签这样的协议,否则会丧失要求实际交房的权利。

3. 维权成本与收益评估

本案中,原告获得:
| 项目 | 金额 | |------|------| | 返还购房款 | 123,927元 | | 利息(按贷款利率) | 14年12月至19年8月:35,059.45元 | | 保单保函费 | 630元 | | 合计 | 约159,616元 |

而诉讼费2222元由开发商承担,实际维权成本仅为律师费(如聘请)和保单保函费。相对于一套房的损失,维权成本完全可以接受。

四、延伸思考:集体维权的策略

本案为个人单独起诉,但在实际烂尾楼案件中,集体诉讼往往效果更佳。建议:

  • 联合其他购房者聘请同一律师团队
  • 统一提交证据,要求法院并案审理
  • 申请法院向住建部门调取开发商资质、项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

风险提示: 如开发商已被宣告破产,购房者应优先申报债权,而非继续等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消费者享有优先受偿权。


作者: 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桂0502民初2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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