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2026-06-08

襄阳刑事和解履行后执行终结程序争议与实务指引

李波

李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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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政诉讼(含强制执行),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开头:强制执行中的核心价值

在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实践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后,执行程序如何终结一直是争议焦点。部分案件中,被执行人主张已履行全部义务,但申请执行人拒不承认或法院未及时处理,导致执行案件长期挂账。本文结合(2015)鄂樊城刑一初字第00174号故意伤害案,深入分析刑事和解赔偿履行完毕后的执行终结程序,为实务操作提供具体方法和步骤参考,助力化解执行僵局、维护司法效率。

中间分层:详细展开分析

一、核心事实:判决书中的和解与履行证据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5)鄂樊城刑一初字第00174号案中,关键事实如下(原文引用,名称已模糊处理):

本院在审理中,被害人李某乙与被告人陈某某及其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赔偿李某乙经济损失2万元,李某乙对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谅解,并建议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高某某供述,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人李某甲、高甲、胡某、黄某某等人证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据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从上述内容可见:其一,双方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其二,赔偿款2万元已实际支付(有收据佐证);其三,被害人出具谅解书明确表示谅解。这构成了履行完毕的完整证据链。

二、争议焦点: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应否终结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生效后,若赔偿义务已实际履行,是否存在“强制执行”的必要?本案中,虽然判决书未单独列明附带民事赔偿条款(因和解已当庭履行),但司法实践中常见情形是:判决书载明赔偿义务,但执行阶段被告方主张已履行完毕。此时,执行法院面临三大争议:

  1. 和解协议能否阻却执行依据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但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则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而非继续强制执行。

  2. 赔偿款支付凭证的证明力:仅凭收据不足,需结合谅解书、法院调查笔录等综合认定。本案中收据与谅解书相互印证,形成闭环证据。

  3. 被害人反悔时的处理:若被害人虽签谅解书但事后否认收款,法院需查证付款凭证、银行流水等。本案中无此争议,但实务中需防范。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执行终结操作指引

基于上述案例,刑事和解赔偿履行后申请执行终结的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收集并提交完整证据材料

  • 和解协议原件(或复印件核对件)
  • 赔偿款支付凭证(收据、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截图、法院代收凭证等)
  • 谅解书原件
  • 如赔偿款由亲属代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及授权说明

第二步: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 格式:申请书载明当事人信息、案号、和解与履行事实、请求终结执行的依据
  •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执行终结情形)、《执行和解规定》第10条(履行完毕终结执行)

第三步:法院审查与听证

  • 执行法官审查证据真实性,必要时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确认
  • 若对方当事人对履行无异议,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 若对方否认,法院可调取原始收款记录、询问证人等

第四步:领取终结执行裁定书

  • 裁定书送达后,执行案件正式销号,查封、冻结措施解除
  • 被执行人可据此向征信机构申请消除执行记录

四、本案实务启示:证据闭环的重要性

本案中,“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据”三者缺一不可。实务中,若仅有谅解书而无收据,法院可能认为债务未清偿;若仅有收据而无和解协议,则无法证明双方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因此,建议当事人在履行赔偿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并保留转账凭证。

结尾:延展与行动指南

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中的和解履行争议,根源在于执行依据(判决)与当事人约定(和解)的冲突。除本案情形外,实践中还有以下延展问题需关注:

  • 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但未全部履行时,执行程序是否暂停?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11条,部分履行后恢复执行。
  • 瑕疵履行:如赔偿金额不足或支付对象错误,执行法院可依申请变更执行。
  • 刑事羁押期间履行:被告人亲属代赔,需明确是“代为履行”还是“赠与”,避免后续追偿纠纷。

进一步行动建议

  1. 如您正面临类似执行问题,请及时收集所有付款凭证、和解协议、谅解书等,向执行法官提交书面申请。
  2. 若执行法院拒不终结,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提出执行异议。
  3. 涉及复杂事实或证据争议,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证据链、代理听证程序。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鄂樊城刑一初字第0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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