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08

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替代履行可行性判断1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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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服务合同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服务中断的情形并不鲜见。服务中断后,原合同当事人往往面临“如何继续履行”或“如何善后补偿”的困境。此时,替代履行的安排是否合法、是否覆盖全部争议、当事人能否另诉追偿,常成为纠纷焦点。本文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申2581号案为切入点,结合监理服务特点,深入剖析替代履行可行性判断的实务要点。

一、基本案情回顾

福建省高院再审裁定认定以下核心事实:

  1. 中标与转包:2014年7月,新路达公司中标某工程监理业务,后与林来福合作开展监理事务。2014年10月,林来福与张清水签订《监理项目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张清水承包该监理项目,林来福收取转让费、前期工作费等共计815643元(其中60万元转让费、2万元交易费,其余为保证金等)。

  2. 服务中断与补偿协议:张清水实际进场开展监理工作,但后续服务中断(判决书未明确中断原因,但可推定为项目延期或政策变动等外部因素)。2016年12月,张清水与新路达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新路达公司补偿张清水145万元,并明确2016年9月30日前在该项目发生的一切费用(人员工资、交通、房租、办公费用等)由张清水承担。

  3. 争议焦点:张清水主张该145万元补偿仅针对现场投入,不包含林来福收取的转让费62万元及交易费2万元,遂另行起诉要求林来福返还上述款项。林来福及新路达公司则认为145万元已一揽子解决全部纠纷。

  4. 法院认定:再审驳回张清水申请,认定补偿协议已一并解决林来福收取的转让费及交易费,张清水不得再向林来福主张;同时,因无证据证明林来福妻子董梅玉共同经营或共用债务,驳回对董梅玉的连带责任请求。

二、替代履行可行性判断的关键维度

本案虽未直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但其涉及的“服务中断后签订补偿协议替代原合同关系”的争议,与不可抗力导致的替代履行判断具有高度同质性。实务中,法院审查替代履行是否可行、是否涵盖原纠纷,通常关注以下要点:

(一)替代履行协议的独立性与涵盖范围

替代履行协议(如本案的《补偿协议书》)是否构成对原合同关系的整体清理,核心在于协议文本是否明确排除或包含特定债权。

  • 文本优先原则:协议明确约定“一切费用”或“全部纠纷”,则倾向于覆盖全部关联债务。本案协议写明“2016年9月30日前在该项目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张清水承担”,法院据此推定双方已就项目全部费用(含张清水支付给林来福的转让费)达成清算。
  • 痛点关键词“一揽子解决”“最终结算”“不再追究” 等表述是替代履行协议能否排除后续追偿的关键。

(二)原合同无效或转包对替代履行的约束

监理业务转包(或内部承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关协议可能无效。但替代履行协议往往被视为独立的“善后处理”协议,其效力不受原协议无效影响。

  • 本案中,《监理项目内部承包协议》存在法律瑕疵,但法院并未否认补偿协议的效力,而是直接依据补偿协议判断双方权利义务。
  • 实操警示:当事人如以“原合同无效”为由质疑替代履行协议,法院通常不予支持,除非替代履行协议本身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

(三)替代履行与不当得利返还的界限

当替代履行协议已补偿部分损失后,当事人能否再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其他款项?

  • 法院态度:若替代履行协议的目的包含“全面了结”,则后续不当得利请求将被驳回。本案张清水主张林来福收取的转让费构成不当得利,但法院认为145万元补偿已“一并解决”该费用,故不当得利不成立。
  • 痛点关键词“重复获利”“全面清算”“兜底条款” 是判断不当得利能否成立的关键。

(四)替代履行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主张替代履行协议未涵盖特定债权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

  • 本案张清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145万元补偿协议明确排除了林来福收取的62万元,导致其诉求被驳回。
  • 实务提示:签署替代履行协议时,如拟保留追偿权,必须在协议中以醒目方式列明“不包括”或“另行处理”的债权范围,否则法院将推定协议涵盖全部关联纠纷。

(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监理服务合同纠纷中,若要求配偶承担连带责任,需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或共同生活。

  • 本案张清水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林来福收取的转让费用于家庭共同经营或生活,法院依法驳回对董梅玉的请求。
  • 风险警示:以“夫妻共同债务”追偿前,需提前收集银行流水、经营记录、家庭开支凭证等证据,单纯列举配偶身份无法获得支持。

(六)替代履行与包干价风险分配

监理合同常采用包干价(固定总价)。服务中断后,承包方主张实际投入远超包干价,法院倾向尊重替代履行协议的约定。

  • 本案张清水主张按18个月工期测算成本,但法院认定其明知包干价仍承包,风险自担。
  • 深度解析: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后,包干价模式对承包方极不友好。替代履行协议往往成为“止损”的最后机会,若未在协议中明确新增费用承担方式,承包方将难以再获补偿。

三、当事人应警惕的三大痛点

  1. “概括性条款”陷阱:替代履行协议中使用“一切费用”“全部纠纷”“最终结清”等词语,将导致原协议中的瑕疵费用(如转包费、交易费)一并被覆盖,丧失后续追偿权。
  2. 举证不能风险:主张替代履行协议未涵盖特定款项的,必须提供书面证据(如协议草案、会议纪要、明确排除条款的聊天记录等)。口头承诺或单方声明难以被法院采信。
  3. 包干价下的人工成本倒挂:监理服务中断后,实际投入(尤其是人工、房租)往往超过包干价,但法院通常不突破合同约定。唯有在替代履行协议中重新约定计价方式或补偿基数,才能避免亏损。

四、本案对行业的启示

  •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正确应对:服务中断后应立即书面固定中断原因(如政府停工令、不可抗力证明),并及时与合同相对方协商替代履行方案。协商过程中应保留所有沟通记录,特别是对“哪些费用另行处理”的明确表态。
  • 内部承包(转包)的合规风险:监理业务禁止转包,内部承包协议一旦涉诉,可能被认定无效。但替代履行协议可作为“善后协议”独立有效,因此当事人应更重视替代协议的起草,避免因原协议瑕疵导致替代协议也遭否定。
  • 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策略:若欲追偿配偶,应重点收集“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经营”的证据,如配偶曾在监理项目中出现、使用项目收益支付家庭大额支出等。

一句话问答(实务热点速查)

问:监理服务中断后,签订补偿协议是否意味着放弃追究转包方收取的转让费?
答:若补偿协议未明确排除转包费,且使用了“一揽子解决”“一切费用”等表述,法院通常认定已一并解决,不得再诉。

问:包干价监理合同因不可抗力中断,承包方能否要求按实际人工成本补偿?
答:不能直接突破包干价。唯有在替代履行协议中明确约定重新计价或另行补偿,否则风险自担。

问:配偶未参与监理项目签约,是否需要承担合同债务?
答:不需要,除非有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或共同生活(如配偶收款、资金流入家庭账户等)。

问:原内部承包协议无效,替代履行协议是否当然无效?
答:替代履行协议属于独立的善后处理协议,原协议无效不影响其效力,只要替代协议本身合法有效。


康志祥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作者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实务,擅长处理监理合同纠纷、工程款追索、不可抗力争议解决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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