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中委托方减损义务审查要点

许建树律师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常被作为工期延误、服务中断的免责理由,但鲜少有人关注到: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委托方是否及时、合理地采取减损措施,直接决定了损失范围的边界。本文通过一起典型的监理费结算及逾期付款纠纷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4)陕0104民初3774号),深入剖析委托方在监理服务中断(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情形下,减损义务的审查要点,帮助当事人精准识别风险、降低损失。
一、案情回顾:一场“超期服务”背后的减损争议
2012年11月,西安某公司(委托方)与某监理公司(监理方)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工期36个月,合同总价XXX万元。后因工程原因,监理服务超期,双方于2017年签订《超期服务费补充协议》,约定一次性包干超期监理费XX万元,并明确“延期支付时,应支付2%的违约金/月”。项目于某年某月竣工验收,双方签署《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确认最终监理费总额为XXXX元。
委托方已支付部分款项,尚欠XXXX元。监理方起诉要求支付尾款及按LPR四倍计算的逾期违约金。委托方辩称违约金应按合同约定的“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法院最终判决:委托方支付尾款,违约金按LPR二倍(而非原约定月息2%)计算。
痛点关键词:超期服务费补充协议、结算审核定案表、逾期付款利率、四倍LPR与存款利率之争、付款节点与减损义务。
二、核心法律问题:不可抗力致服务中断时,委托方减损义务的司法审查
本案虽未明确涉及“不可抗力”,但委托方在监理服务超期后签订补充协议、拖延结算付款的行为,恰好揭示了减损义务的审查逻辑——即在监理服务无法按原计划继续(无论是因不可抗力还是其他原因)时,委托方负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法定义务。根据《民法典》第591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审查委托方减损义务的四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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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确认损失与变更合同
当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或超期),委托方应第一时间与监理方协商,书面确认停工起止时间、服务中断原因,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原合同义务的调整(如暂停期间费用、复工后新增费用等)。本案中,双方在超期后签署《超期服务费补充协议》,正是履行减损义务的表现——避免了双方对超期费用长期争议导致损失扩大。 -
合理期限内的付款与结算安排
减损义务要求委托方在结算条件成就后及时付清款项,否则将承担逾期利息,而利息计算标准直接影响损失大小。本案法院将原合同约定的“月息2%”调整为“LPR二倍”,正是基于:委托方虽未付款,但监理方未能充分证明其因拖延遭受了高于LPR二倍的实际损失。若委托方在结算后10日内付款,则可完全避免违约金损失。 -
证据留存与通知义务
委托方应保存不可抗力事件证明(政府文件、气象报告、疫情公告等)、中断期间沟通记录(会议纪要、函件、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采取减损措施的证据(如要求监理人员撤离现场、调整后续计划等)。若委托方无法证明自身已采取合理措施,法院可能认定损失扩大部分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
替代方案的主动推进
当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长期中断,委托方应考虑是否更换监理单位、是否调整项目进度计划,并书面通知监理方。若委托方怠于行使权利,放任项目停滞导致监理人员闲置成本持续增加,则可能被认定未尽减损义务,需自行承担该部分费用。
三、实务痛点与裁判规则
- 高额违约金与减损义务的平衡:法院在认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时,会综合委托方是否履行减损义务。若委托方在结算后未及时付款,但监理方也未能采取替代措施(如催告后申请仲裁/诉讼保全),法院可能酌情降低违约金标准(如本案LPR二倍)。
- 结算审定价的确认效力:《结算审核定案表》签章后,委托方不得再以“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为由拒绝支付已确认费用。除非能证明该定案表系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下签订。
- “超期服务费”的定性:补充协议约定的“一次性包干”费用,能否因不可抗力而减免?不可抗力若发生在超期服务期间,委托方仍需支付该包干费用,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期间不计费”。因此,委托方应在最初签约时对“不可抗力中断期间的监理费承担方式”作出明确约定。
四、一句话问答(读后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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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监理服务因不可抗力中断,委托方应该怎么做?
答:立即书面通知监理方、确认中断时间并签署补充协议、及时结算付款,避免损失扩大。 -
问:委托方拖延支付监理费,违约金会被法院支持多少?
答: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原合同约定的高额月息(如每月2%),常调整为LPR的2-4倍,具体看委托方是否未尽减损义务。 -
问:超期服务费补充协议签订后,还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付吗?
答:一般不能,除非协议中明确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且能证明中断完全由不可抗力造成。 -
问:结算审核定案表签了字,委托方还可以反悔吗?
答:极难。除非你有证据证明签字时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否则定案表对双方有约束力。 -
问:委托方如何证明自己履行了减损义务?
答:保存与监理方的沟通记录、采取替代措施的书面文件、及时付款的银行回单,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有效证明。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涉及工期、费用、质量、风险等多个变量,一个细小的“减损义务”未履行,就可能引发高额违约金或损失扩大。许建树律师,执业33年,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深耕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领域,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以本案裁判思路为鉴,建议建设工程企业:签约时明确不可抗力条款,履约时及时书面确认变更,结算后快速履行付款义务。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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