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委托方减损义务审查要点

许建树律师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当项目因不可抗力(如疫情、政策停工、自然灾害等)导致服务中断,或监理方单方撤场后,委托方是否需要为后续损失“买单”?这是实务中极易引发争议的痛点。本文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4077号案为例,深度解析委托方在监理服务中断后的减损义务审查标准,为建设工程主体提供风险防范指南。
一、案情回顾:监理方撤场后主张“后续服务费”为何被驳回?
1. 关键事实脉络
- 2019年5月、7月:某管理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监理费按每月2.5万元(人员工资形式)支付,直至项目竣工验收。
- 2021年6月23日:某管理公司因某置业公司欠付监理费,发送《合同终止通知函》,明确“当日终止合作协议”,人员及设备同时离场。某置业公司收到后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中止。
- 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某管理公司主张其在此期间继续提供监理服务,要求某置业公司支付12.5万元监理费(共25万元争议额中的部分)。
- 争议焦点:某管理公司提交的《监理日志》、照片等证据均为单方制作,无双方签字确认或委托方签收记录。法院以“证据不足”未支持该部分请求,仅支持终止前23个月服务对应的12.5万元。
2. 判决释明:委托方是否履行减损义务?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某管理公司单方终止合同并撤场后,委托方某置业公司没有义务在未达成新合意的情况下为所谓“后续服务”付费。反之,某置业公司在收到终止通知后未要求恢复服务、未阻止人员离场,已属于“接受合同解除”并主动避免损失扩大,履行了减损义务。
二、法律分析:不可抗力场景下委托方减损义务的边界
1. 减损义务的法理基础
《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在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如疫情封控、政府要求停工)或监理方因欠费主动撤场时,委托方同样负有减损义务——表现为:及时核实服务状态、协商变更合同或终止、阻止无依据的继续履约、固定证据等。
2. 核心审查要素:是否“采取适当措施”
在(2024)陕01民终4077号案中,法院之所以未支持某管理公司后续12.5万元请求,关键在于:
- 委托方已明确表达“同意中止”:某管理公司发送《合同终止通知函》后,某置业公司未反驳、未要求继续履行,法律上可解释为双方合意解除合同。委托方不需要为解除后的所谓“单方服务”付费。
- 委托方未提出或要求更换监理单位:若委托方在监理方撤场后急于找新监理单位进场,且没有及时通知原监理方不得再进入工地,可能被认为“默示接受服务”。但本案中某置业公司采取了消极不作为(不阻止、不认可),恰恰是履行减损义务的表现——避免双重付费。
- 证据链条缺失:某管理公司无法证明其2021年11月后的服务已获得委托方授权或追认,也无任何微信、邮件或书面签收函。委托方不必为“无据服务”买单。
3. 减损义务与因果关系阻断
若委托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未采取任何措施(如未通知停工、未协商变更、未处理留场人员),导致监理方继续提供“尴尬服务”,则委托方可能因“放任损失扩大”而承担部分费用。但本案中,某管理公司主动离场并明示解除,委托方已无减损义务。
三、实务痛点与细节关键词(当事人必读)
1. 委托方避免“被动担责”的四个关键动作
- 书面确认中断节点:收到监理方《合同终止通知函》《撤场告知》等文件后,应立即回函确认“同意解除”或“要求说明服务截止时间”,避免后续以“默示同意”被追索。本案某置业公司正是因未反驳而获得有利解释。
- 固定服务状态证据:在不可抗力(如疫情停工)期间,及时向监理方发送《停工通知》《概不签章承诺》等,明确“不产生新增服务费用”。实践中,监理方常利用停工间隙制作《监理日志》并试图收费,委托方需在每次停工通知中注明“监理方不得在停工期间安排人员驻场,否则费用自负”。
- 拒绝“无授权服务”:监理方撤场后又“偷偷”提供服务的,委托方需在发现后第一时间书面声明“不认可、不接收、不付费”,并留存进出场记录、监控录像。许多败诉案源于委托方未及时制止或默许。
- 核实监理人员与项目关联性:监理方主张后续服务时,要求其提供“人员考勤记录”“例会纪要”“隐蔽工程验收签章”等经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文件。若只有单方《监理日志》,法院几乎不会采信。
2. 减损义务审查的三大裁判规则
- “停止努力”即解除:监理方撤场并通知委托方后,委托方不需要为“可能继续”的服务支付费用。法院认为,委托方没有义务在对方撤场后“请回来”或“付费续约”,减损义务是“不扩大损失”,不是“求和挽回”。
- 替代措施正当性:委托方在监理方撤场后另聘监理单位,属于减损行为。即使原监理方后续主张“继续服务”,只要新监理单位已进场,原监理方不得提起“服务中断损失”索赔。
- 不可抗力期间的“隔离带”:因疫情封控导致工地停工期间,若监理方未提供实质性监理服务(如仅远程联系),委托方可主张“按比例扣减费用”。证明责任在监理方——需举证提供了与正常施工期等值服务。
四、律师建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的减损之道
1. 对委托方(建设单位)
- 合同条款预留“不可抗力中止权”: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力或非委托方原因导致停工超过30日的,委托方有权书面通知监理方暂停服务,暂停期间不支付监理费”。
- 终止通知后的“无义务期”:在收到监理方终止通知后,立即回复确认并在5日内办理工作交接,同时书面告知“后续禁止进场”。本案中某置业公司若能加此步骤,争议本不会产生。
- 证据留存优先于付款:付款前要求监理方提供已完成服务的全部《监理日志》《旁站记录》《验收报表》(需有施工单位三方签字)。对于无委托方签字确认的期间,坚决不付款。
2. 对监理方(服务提供方)
- 避免“单方撤场后又‘回头’”:一旦发出终止通知并离场,法律上视为解除合同。后续若想恢复服务,须与委托方重新签订协议,否则一切单方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几乎无法维权。
- 强化证据链的“双向确认”:每一份《监理日志》须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代表每日签字或微信确认;《催款函》《对账单》必须通过快递、当面签收等方式固定送达证据。本案某管理公司正是败在“单方制作”上。
五、相关当事人痛点关键词(高亮提醒)
- 监理日志:缺少双方签字 = 无效证据
- 人员工资:按月计算 ≠ 无条件支付,需与“实际提供监理服务”挂钩
- 竣工验收:未竣工不等于可以无限期主张费用,合同终止后服务即终止
- 合同终止通知函:送达即产生解除效力,委托方需及时回应
- 商谈纪要:仅对已确认费用有效,不能推定未来义务
- 离场:物理撤离+书面通知=彻底中断,后续服务风险自担
- 举证责任:监理方主张服务,需证明“委托方要求或接受”
六、一句话问答(5组)
Q1:监理方单方撤场后又悄悄去工地写日志,委托方需要付费吗?
A:不需要。委托方若未要求或追认,单方行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Q2:因疫情停工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的,委托方可以拒绝支付停工期间的监理费吗?
A:可以。但需在停工通知中明确“暂停服务不付费”,且监理方在此期间未提供实质性服务。
Q3:委托方收到监理方终止通知后,什么也不做算“减损”吗?
A:可以视作“接受解除”,通常不构成违约。但最好回函确认,避免后续扯皮。
Q4:监理方无委托方签字的《监理日志》算有效证据吗?
A:法院几乎不采信。需结合微信记录、会议纪要、费用支付凭证等其他证据补强。
Q5:项目未竣工,但监理方因欠费中途撤场,委托方能否找新监理单位?
A:可以。撤场即解除合同,原监理方不得主张“服务未完成导致的损失”。
七、专业支持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涉及多重法律关系,无论是主张欠付费用、应对突然抬价的“后续服务”,还是审查不可抗力期间的减损义务,均需精通工程施工流程与证据规则的律师介入。尤其当监理服务中断时间跨度长、涉及政府项目或造价较高时,建议在首次发函前即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一份“模糊通知”陷入被动。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执业3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以西安市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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