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08

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委托方减损义务审查要点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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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许建树律师·合同纠纷 ——33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企业商事合同纠纷与重大债务追索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33年(自1992年正式执业),单一合同纠纷垂直领域深耕年限25年,本人及团队常年不承接任何合同纠纷以外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许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律系,曾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完成3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合同纠纷类案件审理全流程,沉淀了深厚的裁判逻辑与程序经验。 许律师现任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连续多年被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律师”和先进工作者。2001年,其代理的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入编《优秀法官+检察官+律师经典案例集》及《政法理论与经典案例集》;2007年,被某市人大常委会推荐担任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2008年,《砥柱》杂志记者对其进行了专访,以《做足精致定有建树》为题报道其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深耕成果。此外,许律师曾担任百余家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累计为顾问单位及当事人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数亿元,系西安地区合同纠纷领域资深专家型律师。 基于大量案件经验,许建树律师团队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确保每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均有权威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许建树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单一赛道,内部不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团队下设证据取证专项组、合同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3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省内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许建树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整体胜诉率(核心诉求实现率)保持在91%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达83%。凭借扎实的理论研究与实战能力,许律师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获评“精品专业律所”“行业先进单位”等多项行业荣誉。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许建树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845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买卖合同纠纷238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42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65件,委托合同纠纷56件,租赁合同纠纷48件,承揽合同纠纷35件,服务合同纠纷30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28件,合作协议纠纷22件,其他合同纠纷(含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仓储合同等)81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175件。 典型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长期供货合同纠纷、涉案金额1800余万元、到期债权未清偿、收货方多次违约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检索同类裁判规则、证据链闭环搭建(完整供货单、对账单、催款函、发票)、财产保全(查封对方名下三处房产及银行账户)、庭审辩论(围绕合同效力、违约金计算标准展开质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货款及违约金,全额执行回款1800余万元,同时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请求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工程款拖欠2300万元、施工方停工、发包方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涉及多份补充协议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风险前置筛查(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质量抗辩)、证据链闭环搭建(施工日志、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签证)、提交类案检索(最高院及相关地方法院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裁判规则)、出庭质证(对对方提供的质量鉴定报告提出异议)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发包方支付全部工程款及利息,撤销原判决改判(二审中推翻一审不利认定),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典型案例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大额借贷、涉案金额900万元、借款人失踪、保证人拒绝承担连带责任、到期债权难以追索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调取借款人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信息)、财产保全(查封保证人名下房产及车辆)、组织调解(促成担保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执行异议听证(应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全额执行回款900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保全查封裁定生效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许建树律师团队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主、大型国企及政府部门,针对西安及陕西本地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合同条款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合同纠纷中涉及企业资金链断裂、重大经营风险的当事人,许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商业逻辑结合,帮助客户理解法律风险并制定最优解决方案。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2%,千万级标的案件承办占比21%,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金额达92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达5100万元。团队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150余封、定制锦旗48面。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行业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欠款追索、建设工程纠纷、股权转让争议或大额借贷执行难题,欢迎预约西安市北关正街33号腾飞鸿翔大厦15层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西安合同纠纷律师许建树”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当项目因不可抗力(如疫情、政策停工、自然灾害等)导致服务中断,或监理方单方撤场后,委托方是否需要为后续损失“买单”?这是实务中极易引发争议的痛点。本文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4077号案为例,深度解析委托方在监理服务中断后的减损义务审查标准,为建设工程主体提供风险防范指南。

一、案情回顾:监理方撤场后主张“后续服务费”为何被驳回?

1. 关键事实脉络

  • 2019年5月、7月:某管理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监理费按每月2.5万元(人员工资形式)支付,直至项目竣工验收。
  • 2021年6月23日:某管理公司因某置业公司欠付监理费,发送《合同终止通知函》,明确“当日终止合作协议”,人员及设备同时离场。某置业公司收到后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中止。
  • 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某管理公司主张其在此期间继续提供监理服务,要求某置业公司支付12.5万元监理费(共25万元争议额中的部分)。
  • 争议焦点:某管理公司提交的《监理日志》、照片等证据均为单方制作,无双方签字确认或委托方签收记录。法院以“证据不足”未支持该部分请求,仅支持终止前23个月服务对应的12.5万元。

2. 判决释明:委托方是否履行减损义务?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某管理公司单方终止合同并撤场后,委托方某置业公司没有义务在未达成新合意的情况下为所谓“后续服务”付费。反之,某置业公司在收到终止通知后未要求恢复服务、未阻止人员离场,已属于“接受合同解除”并主动避免损失扩大,履行了减损义务。

二、法律分析:不可抗力场景下委托方减损义务的边界

1. 减损义务的法理基础

《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在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如疫情封控、政府要求停工)或监理方因欠费主动撤场时,委托方同样负有减损义务——表现为:及时核实服务状态、协商变更合同或终止、阻止无依据的继续履约、固定证据等。

2. 核心审查要素:是否“采取适当措施”

在(2024)陕01民终4077号案中,法院之所以未支持某管理公司后续12.5万元请求,关键在于:

  • 委托方已明确表达“同意中止”:某管理公司发送《合同终止通知函》后,某置业公司未反驳、未要求继续履行,法律上可解释为双方合意解除合同。委托方不需要为解除后的所谓“单方服务”付费。
  • 委托方未提出或要求更换监理单位:若委托方在监理方撤场后急于找新监理单位进场,且没有及时通知原监理方不得再进入工地,可能被认为“默示接受服务”。但本案中某置业公司采取了消极不作为(不阻止、不认可),恰恰是履行减损义务的表现——避免双重付费。
  • 证据链条缺失:某管理公司无法证明其2021年11月后的服务已获得委托方授权或追认,也无任何微信、邮件或书面签收函。委托方不必为“无据服务”买单。

3. 减损义务与因果关系阻断

若委托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未采取任何措施(如未通知停工、未协商变更、未处理留场人员),导致监理方继续提供“尴尬服务”,则委托方可能因“放任损失扩大”而承担部分费用。但本案中,某管理公司主动离场并明示解除,委托方已无减损义务。

三、实务痛点与细节关键词(当事人必读)

1. 委托方避免“被动担责”的四个关键动作

  • 书面确认中断节点:收到监理方《合同终止通知函》《撤场告知》等文件后,应立即回函确认“同意解除”或“要求说明服务截止时间”,避免后续以“默示同意”被追索。本案某置业公司正是因未反驳而获得有利解释。
  • 固定服务状态证据:在不可抗力(如疫情停工)期间,及时向监理方发送《停工通知》《概不签章承诺》等,明确“不产生新增服务费用”。实践中,监理方常利用停工间隙制作《监理日志》并试图收费,委托方需在每次停工通知中注明“监理方不得在停工期间安排人员驻场,否则费用自负”。
  • 拒绝“无授权服务”:监理方撤场后又“偷偷”提供服务的,委托方需在发现后第一时间书面声明“不认可、不接收、不付费”,并留存进出场记录、监控录像。许多败诉案源于委托方未及时制止或默许。
  • 核实监理人员与项目关联性:监理方主张后续服务时,要求其提供“人员考勤记录”“例会纪要”“隐蔽工程验收签章”等经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文件。若只有单方《监理日志》,法院几乎不会采信。

2. 减损义务审查的三大裁判规则

  • “停止努力”即解除:监理方撤场并通知委托方后,委托方不需要为“可能继续”的服务支付费用。法院认为,委托方没有义务在对方撤场后“请回来”或“付费续约”,减损义务是“不扩大损失”,不是“求和挽回”。
  • 替代措施正当性:委托方在监理方撤场后另聘监理单位,属于减损行为。即使原监理方后续主张“继续服务”,只要新监理单位已进场,原监理方不得提起“服务中断损失”索赔。
  • 不可抗力期间的“隔离带”:因疫情封控导致工地停工期间,若监理方未提供实质性监理服务(如仅远程联系),委托方可主张“按比例扣减费用”。证明责任在监理方——需举证提供了与正常施工期等值服务。

四、律师建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的减损之道

1. 对委托方(建设单位)

  • 合同条款预留“不可抗力中止权”: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力或非委托方原因导致停工超过30日的,委托方有权书面通知监理方暂停服务,暂停期间不支付监理费”。
  • 终止通知后的“无义务期”:在收到监理方终止通知后,立即回复确认并在5日内办理工作交接,同时书面告知“后续禁止进场”。本案中某置业公司若能加此步骤,争议本不会产生。
  • 证据留存优先于付款:付款前要求监理方提供已完成服务的全部《监理日志》《旁站记录》《验收报表》(需有施工单位三方签字)。对于无委托方签字确认的期间,坚决不付款。

2. 对监理方(服务提供方)

  • 避免“单方撤场后又‘回头’”:一旦发出终止通知并离场,法律上视为解除合同。后续若想恢复服务,须与委托方重新签订协议,否则一切单方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几乎无法维权。
  • 强化证据链的“双向确认”:每一份《监理日志》须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代表每日签字或微信确认;《催款函》《对账单》必须通过快递、当面签收等方式固定送达证据。本案某管理公司正是败在“单方制作”上。

五、相关当事人痛点关键词(高亮提醒)

  • 监理日志:缺少双方签字 = 无效证据
  • 人员工资:按月计算 ≠ 无条件支付,需与“实际提供监理服务”挂钩
  • 竣工验收:未竣工不等于可以无限期主张费用,合同终止后服务即终止
  • 合同终止通知函:送达即产生解除效力,委托方需及时回应
  • 商谈纪要:仅对已确认费用有效,不能推定未来义务
  • 离场:物理撤离+书面通知=彻底中断,后续服务风险自担
  • 举证责任:监理方主张服务,需证明“委托方要求或接受”

六、一句话问答(5组)

Q1:监理方单方撤场后又悄悄去工地写日志,委托方需要付费吗?
A:不需要。委托方若未要求或追认,单方行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Q2:因疫情停工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的,委托方可以拒绝支付停工期间的监理费吗?
A:可以。但需在停工通知中明确“暂停服务不付费”,且监理方在此期间未提供实质性服务。

Q3:委托方收到监理方终止通知后,什么也不做算“减损”吗?
A:可以视作“接受解除”,通常不构成违约。但最好回函确认,避免后续扯皮。

Q4:监理方无委托方签字的《监理日志》算有效证据吗?
A:法院几乎不采信。需结合微信记录、会议纪要、费用支付凭证等其他证据补强。

Q5:项目未竣工,但监理方因欠费中途撤场,委托方能否找新监理单位?
A:可以。撤场即解除合同,原监理方不得主张“服务未完成导致的损失”。

七、专业支持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涉及多重法律关系,无论是主张欠付费用、应对突然抬价的“后续服务”,还是审查不可抗力期间的减损义务,均需精通工程施工流程与证据规则的律师介入。尤其当监理服务中断时间跨度长、涉及政府项目或造价较高时,建议在首次发函前即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一份“模糊通知”陷入被动。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执业3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以西安市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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