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08

泉州监理合同补充协议可推翻原定费率的效力认定要点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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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周期长、变量多,监理服务费常因工程规模变化而引发争议。本案通过福建高院再审裁定,厘清了一个核心实务问题:当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与中标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如何认定结算依据?本文从判决书出发,提供三步实操方法,帮助工程人员规避结算风险。


一、争议焦点:补充协议能否改变中标合同约定的监理费计算基数?

本案中,阳胜公司通过招标与福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费按 “双方最终确认的计费额” 计算(原估算为352.5万元)。此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将监理费调整为 “320万元包干”,且约定“在工程规模不变时不得要求调整”。

再审申请阶段,阳胜公司主张**《补充协议》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认为该协议无效,应改按5.5亿元实际工程造价重新计算监理费738.1万元。


二、法院裁判:补充协议效力优于中标合同原条款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在《招标文件》中已约定“以招标人和中标人最终确认的计费额作为计费基数”,《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亦沿用了这一表述。此后签订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320万元包干”,正是双方最终对“计费额”的确认

判决书原文指出:

“上述约定表明福源公司与阳胜公司最终确认的监理费的计算额为320万元包干,且涉案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福源公司也已按上述约定向阳胜公司部分履行了监理费的支付,阳胜公司未证明其曾提出过异议。”

法院由此驳回阳胜公司的再审申请,认定**《补充协议》并未违背招标投标法,且已实际履行,应作为结算依据**。


三、三步法:如何防范监理费结算纠纷?

步骤1:审查招标文件与合同中的“弹性条款”

  • 对照原文:本案招标文件明确“最终确认的计费额”,为后续调整留出空间。若招标文件直接锁定固定费率或固定金额,后期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可能被判无效。
  • 操作建议:在招标阶段明确约定“以实际完成面积/造价为准”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包干价”,避免产生“背离实质内容”的争议。

步骤2:补充协议效力评估——需满足三个条件

参照本案判决逻辑,有效的补充协议应同时具备:

  1. 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补充协议并非根本否定中标合同框架,而是在框架内进行合理调整(本案调整的是“计费基数”具体金额而非改变计价方式);
  2. 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清晰、无歧义,且双方均已盖章确认;
  3. 实际履行行为印证:福源公司按320万支付、阳胜公司接受付款且未及时异议,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已认可”。

步骤3:争议发生后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判决书特别指出“阳胜公司未证明其曾提出过异议”。在建设工程中,若一方认为对方少付费用,必须在付款后合理期限内书面主张,否则可能被视为“默认同意”。建议:

  • 每次收款后7日内核对金额;
  • 如有不符,立即通过函件/邮件提出保留意见;
  • 同步在监理日志中备注“价款计算方式待确认”。

四、延展与建议

本案启示工程参与方:

  • 不要轻视补充协议的效力:即使中标合同载明固定费率,双方后续书面的明确约定(尤其是“包干价”)往往成为结算决定性依据。
  • 重视“实际履行”的证明力:法院对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合同条款,倾向于维持稳定性。如认为补充协议不合理,应在签署前提出,而非事后推翻。
  • 法律与造价专业知识需同步:本案阳胜公司因未能证明其已对按320万付款提出异议,导致改判请求被驳回。建议大型监理项目配备法律顾问参与合同谈判与履行监控。

若您正在处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或希望审查现有合同条款,建议立即咨询专业律师,针对具体合同文本进行效力评估,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损失。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闽民申2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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