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08

西安监理合同终止后继续服务证据认定要点与风险防范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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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建设工程中,单方主张的“后续服务”能否获法院支持?——以(2023)陕0112民初29235号案为例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合同终止后一方主张继续提供服务并索要费用的情况屡见不鲜。此类争议的核心在于:如何证明“合同终止后”双方实际达成了新的服务合意,并实际履行了监理义务? 本案中,法院以举证责任为切入点,对证据不足的主张予以驳回,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清晰指引。本文将从判决书出发,分析法院的认定逻辑,并提供具体方法与步骤,帮助建设工程各方有效防范此类风险。

一、争议焦点:合同终止后的“5个月监理费”为何未被支持?

原告兰天公司主张,其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告捷隆公司发出《合同终止通知函》后,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19日期间,又再次为被告提供了5个月监理服务,产生监理费12.5万元。被告则抗辩称:双方从未就重新提供监理服务达成任何合意,原告实际未继续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催款函》《律师函》《监理日志》《发文簿》《对账单》及自行拍摄的照片,但均系单方制作或未经被告确认。判决书明确指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19日期间提供监理服务证据不足,对该12.5万元监理费不予支持。

二、法院认定“继续服务”时审查的关键证据链

从判决书可知,法院对“合同终止后继续服务”的认定,并非仅凭单方文件或照片,而是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具体而言,以下证据类型及证明力强弱如下:

1. 双方合意文件(最强证明力)

  • 补充协议、复工函、会议纪要: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书面文件,能直接证明双方就继续服务达成新合意。
  • 工作联系单、指令单:监理方依据建设单位指令继续工作的凭证,需有对方签收。

2. 实际履行行为的佐证(需结合)

  • 监理日志、周报、月报:需有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或能证明已报送对方且对方未提异议。
  • 现场照片、视频:需显示日期、地点(如项目名称标牌),且能与客观事实相互印证。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自行拍摄的照片”被法院以“照片来源不明,无法证明案涉项目地点”为由不予认可。

3. 双方对账记录(关键)

  • 对账单、付款计划:若双方曾就后续费用进行对账或制定付款计划,可视为对继续服务的追认。但本案中《对账单》系单方制作,无双方盖章确认,证明力不足。

4. 第三方证据(辅助)

  • 监理例会会议记录:若有建设单位代表签字,可证明其参与且未对服务提出异议。
  • 律师函、催款函:若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回复异议,可能构成默示认可,但本案被告明确否认收到。

三、建设工程各方的操作步骤与风险防范

基于上述裁判逻辑,建议在合同终止后,若需继续提供监理服务,务必按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步:明确合意,补签协议

  • 合同终止后恢复服务前,无论时间多紧迫,均应与对方签署一份《补充协议》或《复工确认函》,明确服务期限、范围、费用标准、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
  • 若无法立即签署,应通过电子邮件、微信工作群等可留存记录的方式,发送服务方案并取得对方明确回复。

第二步:过程留痕,确权固化

  • 每日监理日志:要求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签字确认。若对方拒绝,应注明“已报送,未获签收”,并保留送达凭证(如快递底单、邮件已读回执)。
  • 每周/月报:报送的同时附上回执,要求对方在回执上注明“已阅”并签名。
  • 重要节点(如地基验槽、主体验收):邀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第三步:定期对账,书面确认

  • 每月或每季度,制作《监理服务费用确认单》并提交对方,要求其在3-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若对方未回复,可再发《催告函》,限其答复。
  • 避免单方制作《对账单》:应当使用双方盖章的正式格式,或由财务人员直接对接对账。

第四步:及时主张权利,避免默示风险

  • 若对方长期拖欠费用,且未对服务提出异议,应尽早通过律师函、诉讼等方式固定权利。本案中,原告在2022年4月14日才发送《催款函》,而实际服务早在2021年11月已开始,期间未形成任何双方确认的书面记录,导致证据链断裂。

四、延展:从“举证责任”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核心

本案的判决并非否定“事后服务”的可能性,而是提醒所有建设工程参与者: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也不认可孤立、单方的证据。 在监理合同、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等长期履行类合同中,“实际履行”与“书面合意”缺一不可。

对建设单位而言,若认为监理单位在合同终止后擅自提供服务,可及时发函明确拒绝。对监理单位而言,若希望继续合作,必须主动要求补签协议,否则“做好事不留名”的代价可能就是“白干活不收钱”。

五、结语:行动比抱怨更重要

本案中,法院支持了原告23个月(2019年7月20日至2021年6月20日)的监理费12.5万元及利息,却驳回了后续5个月的主张。同样的12.5万元,只因证据不同,裁判结果截然相反。建设工程无小事,每一份文件、每一次签字,都可能成为决定胜负的关键证据。

若您正在经历类似纠纷,或希望完善企业合同管理流程,建议立即梳理手头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记住:不要在图纸上“自己干”,要在合同上“一起签”。


作者: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陕0112民初29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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