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拒付劳动报酬逃匿:刑罚警示用工者守底线

汪永俊律师
汪永俊律师,专注婚姻家事纠纷与劳动争议代理,以六安市为核心覆盖安徽省内,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曾在六安裕安区法院民庭实习,熟悉本地裁判思路,为当事人提供贴合司法实践的解决方案。
在劳动用工领域,劳动者付出汗水换取报酬,这是最基本的契约。但现实中,有的用工者却以“逃匿”方式赖账,不仅于法不容,更触及刑罚。本案中,张某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获刑,正是劳动权益保障的生动注脚,警示每一位用工者:依法支付工人工资,既是底线,更是红线。
一、逃匿≠免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核心要件有二: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是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在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完美诠释了这一罪名的构成。判决书查明:“截至2016年1月26日,舒城县桃溪镇人民政府支付至张志军个人账户……工程款共计1990751元。张志军收到工程款后,支付聂某100000元、王某30000元、冯某8000元,后于2016年1月26日携款逃匿并关闭电话。” 这一行为属于典型的“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
随后,“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管理局……于2月17日向张志军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张志军于2016年2月27日之前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其逾期未整改。” 政府部门已履行责令程序,而张某某仍未支付,满足“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要求。
此外,经鉴定,人工费为429931.27元,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一般以拖欠十名以上劳动者报酬且累计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为起点)。因此,张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二、量刑与缓刑:法律不偏袒,宽严相济
张某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量刑需综合考量自首、认罪认罚、未支付金额等情节。判决书中,法院明确否定了辩护人的缓刑建议:“鉴于被告人张志军至今仍有一部分劳动者报酬没有支付,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张志军适用缓刑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 这说明,即使自首、认罪认罚,只要核心义务(支付劳动报酬)未履行,缓刑的大门依然紧闭。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绝对保护——认罪态度再好,不还钱也不行。
三、从本案学到的防范指南
对于广大劳动者和用工方,本案提供的实操启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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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方应依法记账、及时发薪:每月制作工资表,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并留存凭证。严禁挪用专项工程款用于其他用途。张某某正是将工程款挪为己用,才导致拖欠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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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保留关键证据:包括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等。本案中,工人正是通过劳动监察部门介入,才获知部分工资(质保金20余万元)被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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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欠薪时,首选举报路径:立即向当地人社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申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本案中,劳动监察部门是启动刑事程序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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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签了认罪认罚就能缓刑”:如同本案所示,即使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投案(自首),但若未实际支付劳动报酬,法院仍可能拒绝适用缓刑。只有全额支付或达成支付协议,才有可能争取缓刑。
四、延展思考:包工头到底“包”了什么?
本案中,张某某作为工程实际承包人,从政府收到近200万元工程款,但只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剩余42万余元人工费被挪用或带走。这提醒所有包工头:承包工程,不仅是承包责任,更是承包对劳动者的诚信。一旦资金链断裂,或萌生“跑路”念头,刑事风险如影随形。作为劳动者,也不要轻信“老板跑路”的借口,法律工具箱里,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把利剑。
行动建议:如果你是劳动者,遭遇欠薪,请立即拨打12333(人社服务热线)或前往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你是包工头或企业主,务必专款专用,确保工资优先支付。法律从来不保护无故拖欠的人。
作者:汪永俊,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皖1523刑初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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