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纠纷/2026-06-08

北京货代未勤勉减损致仓储违约赔偿比例分析

邹拥军

邹拥军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5210273319

邹拥军律师,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海事海商与税务合规领域19年,以专业视角精准解决涉港涉税交叉案件,让规则说话,让当事人安心。

引言:海事海商领域仓储合同纠纷的核心价值

在海事海商实务中,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常涉及货代企业、仓储方与货权人多方主体。货代企业作为专业代理,若在合同履行中未尽谨慎勤勉义务,导致货物被骗提,其自身过错可能直接影响违约赔偿责任的分配。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612号),深度分析货代企业过错如何适用《民法典》第592条减少损失赔偿额,为相关从业者提供风险防范指引。

一、案情概要:货物被骗提引发的多方赔偿责任链

本案涉及连云港某石油公司(仓储方)、连云港某物流公司(货代企业/实际存货人)及货权人山东某化工公司连云港某物流公司作为货代,与连云港某石油公司连云港某港口公司签署单船协议,形成仓储合同关系(标的物为丙酮氢醇))。连云港某石油公司明知货权人为山东某化工公司,却未与连云港某物流公司协商提货流程,也未核对确认提货单、货权转移通知单真实性,仅凭复印件放货。连云港某物流公司在履行代理业务时未进行充分提示、协商以明确提货流程,也未对误提、骗提风险保持警惕。最终货物被案外人骗提,山东某化工公司起诉连云港某物流公司赔偿损失,后者在赔偿后转而起诉连云港某石油公司

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要点:合同关系、违约与过错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定以下核心观点:

(一)仓储合同关系的成立

连云港某物流公司连云港某石油公司之间存在仓储合同关系。……连云港某物流公司是实际存货人。该仓储合同标的物是由奥克塔登轮运输的、由连云港某物流公司参与港口接卸业务的丙酮氢醇。”

这表明,即便货代企业未直接签订仓储合同,但通过单船协议及实际行为,仍可被认定为仓储合同相对方,承担相应义务。

(二)仓储方放货不当构成违约

连云港某石油公司在明知货权人为山东某港口公司的情况下,未与连云港某物流公司协商提货流程且在未核对确认提货单、货权转移通知单真实性的情况下,仅凭上述单据的复印件径行放货,未尽到仓储合同项下的管货义务,对连云港某物流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键点:仓储方有义务核实提货凭证真实性,仅凭复印件放货属于重大过失。

(三)货代企业过错导致损失减轻

连云港某物流公司在与连云港某石油公司建立、履行仓储合同过程中也有一定的不当行为。在建立仓储合同关系的过程中,连云港某物流公司未进行充分必要的提示、协商、约定以使提货流程清晰明确,为后续发生的货物被骗提事件埋下了隐患,对其被代理人的利益未尽到充分的保障之责。……连云港某物流公司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应当承担一定份额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据此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3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2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二审判决:连云港某石油公司承担80%损失(约766万元),连云港某物流公司自行承担20%损失。

三、实务启示:货代企业风险防控四步法

为避免类似纠纷,货代企业在港口货物保管业务中应遵循以下具体方法:

  1. 合同约定提货流程:在仓储合同或代理协议中,明确提货所需凭证(如正本提货单、货权转移通知)、审核方式(如要求原件及与发货人确认)、放货授权程序。不能仅依赖“默认惯例”。

  2. 履行勤勉通知义务:对仓储方提出的简化流程(如凭复印件放货)需主动提示风险,并书面要求其改进。若对方坚持,应留存协商记录,避免“不作为”被定性为过错。

  3. 动态跟踪货权状态:建立货权人确认机制,在每次放货前与货权人核实单据真实性,特别是当货物价值高、流转环节多时,应要求提供不可撤销的电子确认凭证。

  4. 保留证据链条:保存所有沟通记录(邮件、微信、会议纪要)、放货指令、单据核对过程,以证明自身已勤勉尽责。一旦发生骗提,完整的证据链可大幅降低被分担责任的比例。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典》第592条的适用具有里程碑意义:即使违约方存在重大过错,受害方若自身有过错,仍需按比例分担损失。这一规则倒逼所有参与方提升合规意识。若您企业在港口货物保管或货代业务中面临类似纠纷,建议立即咨询海事海商专业律师,进行合同条款审查及证据保全,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赔偿额不当减少。

作者:邹拥军,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612号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