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监理验收僵局:责任划分与费用承担的实务指引

康志祥律师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当监理方基于工程质量问题拒绝在验收文件上签字盖章,而建设方另行委托第三方鉴定并主张费用时,责任如何划分?剩余监理费是否应全额支付?本文结合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闽04民终1700号判决,深度剖析争议焦点,提供可操作的实务指引,助你厘清此类纠纷的核心逻辑与应对方法。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2013年,福建公正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公正监理公司)与三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市城投公司)签订《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报酬总额1598400元。施工完成后,公正监理公司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拒绝在竣工验收资料上签字盖章。市城投公司遂另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消防安全评查报告》和《房屋技术鉴定报告》,支付检测费用180525元。双方因监理费结算及费用承担诉至法院。
核心争议焦点:在双方互不配合导致验收停滞的情况下,公正监理公司未参与后续结算报审和财审阶段,其应得的监理报酬应如何计算?市城投公司委托第三方产生的检测费用该由谁承担?
二、法院认定:互不配合是责任划分的关键
1. 对“互不配合”事实的认定
一审法院查明,前案(2016)闽0402民初2675号判决已要求公正监理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配合验收,但判决后双方对立情绪未消。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
“根据(2016)闽0402民初2675号案件判决结果、执行情况,以及市城投公司2020年另行签订合同进行建筑质量安全鉴定等,足以证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正监理公司与市城投公司对于合同的履行双方存在互不配合的情形。”
同时,二审法院特别关注了公正监理公司与其派驻现场的总监陈某某之间的内部矛盾——2021年12月2日,公正监理公司向陈某某发出公字第〔2021〕057号函,表示“退回你的白纸黑字只签了字的不合法定程序和工地实际情况的来信”,并指出工程“实质上就是不合格”。而此前陈某某曾在《竣工验收会议纪要》上签字同意验收。对此,二审法院认为:
“公正监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于陈占银的相关职权权限进行变更并告知市城投公司,而陈占银作为公正监理公司派驻案涉项目的全权代表,已在竣工验收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案涉项目同意验收,则公正监理公司与其员工陈占银之间的问题亦影响案涉合同的履行。”
2. 监理报酬的计算方法
一审法院认定,因公正监理公司未参与结算报审和财审阶段,其提供的监理服务“至多至验收合格止”,故应得报酬为合同总价的90%,即1598400元×90% - 已支付1100000元 = 338560元。二审法院维持了该金额,并明确:
“在后续合同履行过程中公正监理公司与市城投公司互不配合推进验收工作,公正监理公司在案涉工程结算报审和财审阶段未参与和提供服务,进而判决公正监理公司可得报酬为合同总价的90%,并无不当。”
步骤提示:实务中计算监理报酬时,应依据合同约定分阶段确认完成节点。若监理方未完成全部义务(如结算审核)需合理扣减比例,但扣减须有充分证据并与实际未履行部分对应。
3. 第三方检测费用的承担
一审判决检测费由双方均摊,各承担90262.5元。但二审改判,认为:
“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公正监理公司未按合同履行的部分可通过对案涉工程进行建筑质量安全鉴定和消防安全评估予以替代,即无法证明案涉检验检测费系市城投公司因公正监理公司未按合同履行所造成的损失,故市城投公司要求公正监理公司承担相应的检测检验费,于法无据。”
最终,二审判决公正监理公司不承担该笔费用。这提示:建设方另行委托第三方产生的费用,必须证明该费用是监理方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且属于合理必要支出,否则难以向监理方追偿。
三、实务启示与操作建议
1. 合同双方应明确协作义务
本案僵局的根本原因在于双方缺乏有效沟通。建议在监理合同中:
- 明确每个阶段(预验收、竣工验收、结算报审)的具体配合内容、时限和责任人;
- 设置争议协调机制,如约定先由咨询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调解。
2. 监理方行使监督权应避免僵化
监理方拒绝签字必须基于合理依据,且应及时书面通知、留存证据。当内部人员(如派驻总监)与公司意见不一致时,应依法变更或调整授权安排,并通知发包方,否则可能被认为系监理方内部纠纷,影响合同履行。
3. 建设方切勿单方替代合同义务
建设方如需委托第三方检测,应事前与监理方协商,并保留协商痕迹。若无法证明检测内容属于监理方怠于履行的必要工作,则费用自担。本案二审即否定了检测费的追偿,警示建设方“自行委托”不等于“监理方违约”。
四、核心结论
- 互不配合导致合同未完整履行时,监理报酬按已完成服务的合理比例计算(本案按90%);
- 建设方委托第三方产生的额外费用,不能当然归责于监理方,须证明因果关系及必要性;
- 监理方内部人员管理与授权变更的及时沟通,直接关系到认定“是否有过错”。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合同双方应始终贯彻诚实信用原则,遇分歧时优先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解决,避免以“互不配合”陷入双输局面。如需进一步了解监理合同履行中的合规要点,可查阅《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及类似案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闽04民终1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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