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级别管辖/2026-06-09

南京企业债权转股权作价评估争议中债权人适格性认定1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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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井保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专注借款合同、婚姻离婚、劳动纠纷三大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擅长梳理借贷纠纷事实、处理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应对劳动仲裁与诉讼等法律问题,始终以专业视角制定解决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严谨高效,深得委托人认可。

在商事实践中,企业债权转股权(俗称“债转股”)是化解债务风险、优化资产结构的重要工具。然而,此类交易往往涉及复杂的合同设计、作价评估及多方主体权责,一旦发生纠纷,债权人主体是否适格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文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7民辖终161号民事裁定书为蓝本,剖析债权转股权纠纷中,债权人主体适格性认定的关键法律问题,并揭示诉讼中“级别管辖”与“主体遗漏”等常见博弈策略,为当事人提供实操指引。


一、案情回顾:从一份《可转债投资协议》引发的管辖之争

1. 基本事实

  • 协议背景:被上诉人山东铁投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铁投公司”)与上诉人巨野县昌光风力能源有限公司(下称“昌光公司”)及案外人陈森林签订《可转债投资协议》,约定铁投公司向昌光公司投入特定款项,昌光公司以其股权作为转换标的,并约定年息15%、利息计算至清偿日。
  • 纠纷起因:铁投公司认为昌光公司未履约,诉至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协议、返还投资款本金及利息(暂计至2022年1月31日)、支付违约金等,合计主张约4.995亿元。
  • 管辖权异议:昌光公司上诉称,实际诉讼标的额(含利息持续计算至起诉日)已超5亿元,且铁投公司故意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陈森林(丙方,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 法院裁定

菏泽中院裁定认为:

  • 铁投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至2022年1月31日,但起诉日为2022年4月27日,该期间利息为1337.9万元,导致总标的额超5亿元,巨野县法院无管辖权。
  • 关于陈森林是否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不是管辖权异议阶段的审查范围。
  • 裁定撤销原审裁定,移送菏泽中院管辖。

二、核心法律问题解析:债权人主体适格性的认定

1. 债权人主体适格性的概念

在债转股合同纠纷中,债权人主体适格性通常指:提起诉讼的原告是否为案涉债权关系的真实权利人,以及是否将所有应参与诉讼的债务人/担保人列明。若不满足,可能面临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或遗漏当事人的风险。

2. 本案焦点:是否有必要将“丙方”陈森林列为当事人?

  • 昌光公司主张:陈森林是《可转债投资协议》的签约方丙方,享有并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如股权转换、保证责任等),若原告诉请解除合同,会直接影响到丙方的权利义务,因此陈森林是必要共同诉讼人,铁投公司故意遗漏,目的是降低标的额以规避级别管辖。
  • 法院态度:管辖权异议阶段仅审查标的额是否达到级别管辖标准,并不对实体问题(如是否遗漏当事人)作出定论。但法院在裁定中明确指出,该类问题应由受诉法院在实体审理中判断。

3. 启示:债权人起诉时必须重视“主体完整”

  • 痛点一:遗漏被告导致程序空转
    若债权人起诉时未列明全部合同当事人(如担保人、原始股东、实际用款人),对方可能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为由申请追加或提出管辖权异议,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甚至被驳回起诉。

  • 痛点二:作价评估争议中主体确认的复杂性
    债转股中,债权作价往往涉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原始股东、原债权人等多方。若协议约定不清,债权人可能因“债务主体混同”或“股权转换义务未明确”而陷入主体不适格困境。例如:

    • 投资款究竟是债权投资还是股权投资?
    • 若投资期间存在多轮增资、股权冻结,原股东是否应列为共同被告?
    • 若协议约定“以股权抵偿债务”,但股权尚未实际过户,此时债权人是否仅能向新股东主张?

实操建议

  1. 签协议时明确列明各方主体身份及责任边界,尤其是股权转换条件、担保方式及诉讼管辖条款。
  2. 起诉前梳理全链条法律关系,确认是否需追加原始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方等为共同被告。
  3. 合理估算诉讼标的额,避免“拆分起诉”或“漏算利息”引发级别管辖异议,浪费司法资源。

三、案件背后的维权启示:对方可能如何利用“主体适格性”削弱你?

| 对方常用策略 | 法律依据 | 应对方法 | |------------|----------|----------| | 主张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变更管辖或驳回起诉 |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追加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3条 | 仔细审查合同主体,将签署方、履行方、担保方一并列明;若存在代持、隐名投资,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 | 利用作价评估争议否认债权真实存在,进而质疑原告主体资格 | 债转股合同纠纷中,作价评估报告若存在瑕疵,可能被反诉确认协议无效 | 提供规范的评估报告、银行流水、债权确认函等证据,证明债权真实有效且数额确定 | | 以“局部利息计算不当”为借口攻击标的额计算,提出管辖权异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1条 | 起诉时按实际发生的利息精确计算至起诉日;若协议约定动态利率,主动附上计算明细表 |


四、专业律师建议:这类案件当事人应关注的痛点细节

  1. 合同条款审查

    • 是否有“股权转换之条件、作价基准日、评估机构”等明确约定?
    • 是否写明利息起算日、支付方式、逾期责任
    • 是否有管辖条款(如约定由某地法院专属管辖)?
  2. 证据链闭环

    • 债权形成依据(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对账单)
    • 股权转换承诺(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
    • 利息计算明细(按日利率、复利或单利?)
  3. 诉讼策略选择

    • 当对方提出主体不适格抗辩时,立即分析是否有追加必要,避免因过度坚持导致被驳回。
    • 若发现对方存在“拆分标的额”意图,可主动以“实际标的额”主张级别管辖,防止程序拖延。

五、结语

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绝非简单的“谁欠谁钱”问题。从本案可见,一份看似完整的《可转债投资协议》,因丙方身份未在诉讼中被明确,便引发了长达数月的管辖争议。债权人主体适格性的认定,核心在于合同法律关系的清晰性与完整性,任何遗漏都可能成为对方的突破口。

若您正面临类似困境,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对合同主体、权利义务、证据链条进行全流程梳理,避免因程序瑕疵错失维权良机。


六、相关的一句话问答(Q&A)

Q1:债转股纠纷中,债权作价评估报告是否影响债权人主体资格?
A1:是的,若评估报告存在重大瑕疵或未经有资质机构出具,对方可能以“债权无效”为由否定原告主体资格,建议提前委托专业机构出具规范报告。

Q2:对方主张我遗漏了共同诉讼人,是否一定需要追加?
A2:不一定,需看该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的法律利害关系(如担保责任、股权转让义务)。若未经实体审理,管辖权异议阶段法院通常不处理此问题,但进入实体后仍可能要求追加。

Q3:我能否通过“拆分起诉”来降低标的额,从而选择地方基层法院?
A3:不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故意拆分标的额规避级别管辖的,受诉法院应依法移送上级管辖”,且对方极易提出异议,导致诉讼周期延长。

Q4:合同中约定“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日”,起诉时利息应算到哪一天?
A4:应计算至起诉之日(即提交起诉材料的日期),否则会被视为“未完成诉讼请求计算”,可能被对方反制。

Q5:如果债权人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能否再起诉?
A5:可以,但需补充证明债权真实、主体适格。不过已生效的驳回裁定具有既判力,若同一主体同一事实再起诉,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汤井保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专注借款合同、婚姻离婚、劳动纠纷三大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擅长梳理借贷纠纷事实、处理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应对劳动仲裁与诉讼等法律问题,始终以专业视角制定解决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严谨高效,深得委托人认可。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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