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程序/2026-06-09

南京精神疾病患者离婚:夫妻扶助义务如何影响判决?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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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井保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专注借款合同、婚姻离婚、劳动纠纷三大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擅长梳理借贷纠纷事实、处理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应对劳动仲裁与诉讼等法律问题,始终以专业视角制定解决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严谨高效,深得委托人认可。

开头点题
离婚诉讼中,出轨常被作为感情破裂的“铁证”,但司法实践并非一概而论。当一方患有精神疾病时,法院对感情破裂的认定会呈现更复杂的权衡——夫妻扶助义务可能成为否决离婚的关键。本文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3787号判决为例,剖析精神疾病患者配偶的离婚权边界,为您揭示婚内扶助义务在离婚诉讼中的实际影响,提供实务应对思路。


中间分层:核心争议与法院认定逻辑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原告桂某甲(男方)以分居多年、感情破裂为由多次起诉离婚,但被告储某(女方)患有精神分裂症且不同意离婚,法院能否判决离婚? 法院最终以“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驳回诉请,原因与“夫妻扶助义务”直接相关。以下从三个层次详解:

第一层:抚养义务与“感情破裂”的标准对抗

判决原文引用

“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当结合双方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状况、有无子女、夫妻感情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被告因患有精神分裂症,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夫妻和睦关系,但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原告作为丈夫,理应多加照顾被告并积极帮助其治疗……”

分析
即使存在长期分居(自2005年起分居至2016年起诉)和多次离婚诉讼(2014年、2015年两次起诉),法院仍不认定感情彻底破裂。关键在于:原告作为配偶,对患病妻子负有法定的扶养、照料义务,不能因疾病导致关系疏离就免除责任。 司法实践中,若一方患病且无独立生活能力,法院会倾向以“扶助义务”压制“离婚自由”,防止配偶以“感情破裂”为名逃避责任。
具体方法

  • 若您是提出离婚的一方,需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扶助义务(如支付医疗费、定期陪护),且对方病情稳定、有监护人/亲属照管,以削弱法院对“遗弃”的担忧。
  • 若您是患病一方,应主动提交病历、诊断证明及反对离婚的陈述,强调配偶未履行义务,从而触发《民法典》第1059条(夫妻扶养义务)或第1091条(遗弃导致离婚损害赔偿)。

第二层:医学证据与分居事实的冲突处理

判决原文引用

“本院从(2015)六民初字第1052号案件卷宗中调取了一份马鞍精神病医院诊断证明书,能够反映被告曾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此原告亦予认可……双方自2005年起分居至今……”

分析
法院主动调取精神病诊断证明,揭示了一个关键规则:分居事实不能单独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尤其当一方患病时,分居可能被视为“逃避扶助义务的借口”。本案中,分居11年+两次起诉,仍不足以让法院确信“无和好可能”,因为疾病导致原告的“照顾缺位”被法院视为过错。
具体步骤

  1. 提出方:若坚持离婚,需证明分居期间仍履行了照料义务(如转账记录、诊疗陪同记录),或对方病情已完全治愈(需司法鉴定)。
  2. 抗辩方:提交医疗记录证明疾病仍存在且需照料,同时强调对方长期不管不问,形成“我方无过错,对方未尽义务”的格局,从而否定感情破裂。

第三层:共同生活时间与疾病影响的综合评判

判决原文引用

“双方育有一女……被告曾患有精神分裂症,××情,虽能够与人沟通,但精神状况有异于常人……只要双方能够珍惜以往夫妻情分,在婚姻出现问题时,加强沟通,正确面对,妥善处理,夫妻关系仍有改善可能。”

分析
法院将“共同生活20余年+育有子女”作为感情基础的重要依据,同时指出疾病“虽异于常人但可沟通”,暗示疾病并非不可调和。这种权衡提醒我们:长期婚姻中,疾病对感情的影响需结合双方互动能力来判断。如果患病方仍具有基本沟通能力,法院倾向于给“修复机会”。
行动建议

  • 若您是患者方,即使不同意离婚,也应主动展现积极配合治疗的意愿(如定期门诊、服药记录),强化“和好可能”。
  • 若您是诉求方,不要只强调“分居久”,而应从“对方疾病已严重到无法维持共同生活”的角度举证,例如需要长期住院、无沟通能力等,否则法院大概率会参照本案维持婚姻。

结尾延展
本案折射出离婚诉讼中一个易被忽视的维度:当疾病成为婚姻的“绊脚石”,法律如何平衡个人自由与弱者保护? 实践中,精神疾病患者配偶若想成功离婚,需同时攻克“扶助义务”和“感情确已破裂”两大堡垒。建议您在类似诉讼中:

  1. 提前收集证据:履行扶助义务的凭证(转账、陪护记录)、对方病情稳定或已治愈的医疗意见。
  2. 寻求专业评估:委托心理或精神科医生出具“双方无共同生活基础”的鉴定。
  3. 尝试调解机制: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常优先调解,可通过设定扶养费方案换取对方同意离婚。

如需进一步分析您的具体情况,可联系专业家事律师进行个案评估。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苏0116民初3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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