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程序/2026-06-09

南京精神疾病患者离婚:夫妻扶助义务如何影响判决?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8061422412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开头点题
离婚诉讼中,出轨常被作为感情破裂的“铁证”,但司法实践并非一概而论。当一方患有精神疾病时,法院对感情破裂的认定会呈现更复杂的权衡——夫妻扶助义务可能成为否决离婚的关键。本文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3787号判决为例,剖析精神疾病患者配偶的离婚权边界,为您揭示婚内扶助义务在离婚诉讼中的实际影响,提供实务应对思路。


中间分层:核心争议与法院认定逻辑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原告桂某甲(男方)以分居多年、感情破裂为由多次起诉离婚,但被告储某(女方)患有精神分裂症且不同意离婚,法院能否判决离婚? 法院最终以“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驳回诉请,原因与“夫妻扶助义务”直接相关。以下从三个层次详解:

第一层:抚养义务与“感情破裂”的标准对抗

判决原文引用

“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当结合双方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状况、有无子女、夫妻感情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被告因患有精神分裂症,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夫妻和睦关系,但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原告作为丈夫,理应多加照顾被告并积极帮助其治疗……”

分析
即使存在长期分居(自2005年起分居至2016年起诉)和多次离婚诉讼(2014年、2015年两次起诉),法院仍不认定感情彻底破裂。关键在于:原告作为配偶,对患病妻子负有法定的扶养、照料义务,不能因疾病导致关系疏离就免除责任。 司法实践中,若一方患病且无独立生活能力,法院会倾向以“扶助义务”压制“离婚自由”,防止配偶以“感情破裂”为名逃避责任。
具体方法

  • 若您是提出离婚的一方,需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扶助义务(如支付医疗费、定期陪护),且对方病情稳定、有监护人/亲属照管,以削弱法院对“遗弃”的担忧。
  • 若您是患病一方,应主动提交病历、诊断证明及反对离婚的陈述,强调配偶未履行义务,从而触发《民法典》第1059条(夫妻扶养义务)或第1091条(遗弃导致离婚损害赔偿)。

第二层:医学证据与分居事实的冲突处理

判决原文引用

“本院从(2015)六民初字第1052号案件卷宗中调取了一份马鞍精神病医院诊断证明书,能够反映被告曾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此原告亦予认可……双方自2005年起分居至今……”

分析
法院主动调取精神病诊断证明,揭示了一个关键规则:分居事实不能单独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尤其当一方患病时,分居可能被视为“逃避扶助义务的借口”。本案中,分居11年+两次起诉,仍不足以让法院确信“无和好可能”,因为疾病导致原告的“照顾缺位”被法院视为过错。
具体步骤

  1. 提出方:若坚持离婚,需证明分居期间仍履行了照料义务(如转账记录、诊疗陪同记录),或对方病情已完全治愈(需司法鉴定)。
  2. 抗辩方:提交医疗记录证明疾病仍存在且需照料,同时强调对方长期不管不问,形成“我方无过错,对方未尽义务”的格局,从而否定感情破裂。

第三层:共同生活时间与疾病影响的综合评判

判决原文引用

“双方育有一女……被告曾患有精神分裂症,××情,虽能够与人沟通,但精神状况有异于常人……只要双方能够珍惜以往夫妻情分,在婚姻出现问题时,加强沟通,正确面对,妥善处理,夫妻关系仍有改善可能。”

分析
法院将“共同生活20余年+育有子女”作为感情基础的重要依据,同时指出疾病“虽异于常人但可沟通”,暗示疾病并非不可调和。这种权衡提醒我们:长期婚姻中,疾病对感情的影响需结合双方互动能力来判断。如果患病方仍具有基本沟通能力,法院倾向于给“修复机会”。
行动建议

  • 若您是患者方,即使不同意离婚,也应主动展现积极配合治疗的意愿(如定期门诊、服药记录),强化“和好可能”。
  • 若您是诉求方,不要只强调“分居久”,而应从“对方疾病已严重到无法维持共同生活”的角度举证,例如需要长期住院、无沟通能力等,否则法院大概率会参照本案维持婚姻。

结尾延展
本案折射出离婚诉讼中一个易被忽视的维度:当疾病成为婚姻的“绊脚石”,法律如何平衡个人自由与弱者保护? 实践中,精神疾病患者配偶若想成功离婚,需同时攻克“扶助义务”和“感情确已破裂”两大堡垒。建议您在类似诉讼中:

  1. 提前收集证据:履行扶助义务的凭证(转账、陪护记录)、对方病情稳定或已治愈的医疗意见。
  2. 寻求专业评估:委托心理或精神科医生出具“双方无共同生活基础”的鉴定。
  3. 尝试调解机制: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常优先调解,可通过设定扶养费方案换取对方同意离婚。

如需进一步分析您的具体情况,可联系专业家事律师进行个案评估。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苏0116民初3787号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