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法解释/2026-06-10

成都虚开发票无罪?证明“无骗税目的”的实操路径

朱宁

朱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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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宁律师,执业三十二年,深耕刑事辩护与经济犯罪领域,累办800余案,以严谨务实作风护航当事人权益,服务覆盖全川及全国。

在司法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打击面常因“无真实交易”而扩大化,但核心定罪关键并非仅看形式上的“虚开”,而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本文聚焦这一核心法律问题,提供实操层面的证明路径与辩护方法,帮助企业在合规审查或涉案应对中守住底线。

一、法律依据:目的要件是入罪“门槛”

根据《刑法》第20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同时具备“虚开行为”与“骗取税款目的”。若仅有形式虚开(如因管理疏漏、挂靠经营、如实代开等)但无骗税意图,且未造成税款损失,不应以本罪论处

这一立场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如“张某强虚开案”)中反复确认:“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实操证明方法:四步构建“无骗税目的”证据链

第一步:回溯交易背景,锁定“真实业务”的客观存在

  • 收集合同、订单、物流单据:证明双方确实存在货物/服务交易,即使发票开具主体与实际交易方不一致,但只要交易实质真实,即可反驳“虚假抵扣”意图。
  • 获取资金流向的闭环证据:如付款记录、银行流水,显示资金最终流入真实供货方,而非用于套取税款。重点标注“代收代付”或“挂靠结算”痕迹

第二步:分析税款抵扣链条,证明“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 调取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记录:若下游企业已实际缴纳对应税款,或上游开票方已申报纳税,则整体增值税链未断裂,国家税款并未流失
  • 计算“进项转出”或“补税”证据:若企业事后主动做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款,可佐证其无非法占有意图。

第三步:寻找“善意取得”或“被动虚开”的客观表现

  • 证明行为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如索取了对方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交易合同等,且对开票方的异常(如发票税率不符)不知情。
  • 提供第三方证据:如税务机关调取的对方企业纳税记录、银行对账单,显示对方非空壳公司或走逃企业。

第四步:反推“主观故意”的逻辑漏洞

  • 排除“共同骗取”的间接证据:例如,开票方与受票方不存在利益关联、未参与发票开具环节、支付的价格符合市场公允价值。
  • 获取证人证言或录音:证明行为人曾要求对方提供真实发票,或对发票问题表示质疑,反向否定其主观上的“明知”

三、风险提示与应对建议

即使成功证明“无骗税目的”,仍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如补税、罚款、纳税信用降级),建议在以下场景提前干预:

  • 接受“挂靠经营”或“代为开票”:务必与挂靠方签订书面协议,保留资金、物流凭证,并向税务机关报备。
  • 遇到“资金回流”嫌疑:立即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账目,形成“非虚开”的专项报告,主动提交税务机关或侦查机关。

四、结语:合规是底线,专业辩护是关键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辩护焦点正从“形式违法”转向“目的实质”。企业日常应建立“发票三流一致”合规体系(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并保留完整业务证据链。若涉案,应尽早委托律师介入,围绕“无骗税目的”构建证据闭环,避免因形式瑕疵被追诉。

作者:朱宁,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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