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案例/2026-06-10
成都有货代开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操指南

朱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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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宁律师,执业三十二年,深耕刑事辩护与经济犯罪领域,累办800余案,以严谨务实作风护航当事人权益,服务覆盖全川及全国。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涉税犯罪中的重罪,但实践中“有货代开”情形(即实际有货物交易但让他人代开发票)是否构罪,争议极大。本文核心价值在于: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这一标准将直接影响案件定性。以下从法律要件、司法实践、实操步骤三个层面为您拆解。
一、法律要件:主观目的与客观结果缺一不可
根据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需同时满足:
- 客观行为: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虚开。
- 主观目的: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非单纯为虚增业绩或融资)。
- 客观结果: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或具有造成损失的现实危险)。
关键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张某强案”(2016)等指导案例中明确指出,如实代开(有真实交易但由第三方开票)若未造成税款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意味着,“有货代开”是否入罪,取决于开票方是否如实申报纳税、受票方是否抵扣了未实际承担的税款。
二、司法实践:有货代开的三类处理结果
根据近年判例,法院对“有货代开”的处理分三种:
- 无罪处理:开票方已缴纳增值税,受票方抵扣的税款未造成国家损失。例如,挂靠经营中,被挂靠方代开发票。
- 定逃税罪:虽有真实交易,但通过代开少缴税款,造成损失但未达到虚开罪的“骗取税款”故意。
- 定虚开罪:代开行为导致国家税款实际损失,且受票方明知或应知开票方未缴税。
三、具体实操方法与步骤
第一步:审查交易真实性(证据链基础)
- 收集合同(实际交易方与代开方之间的关系)、资金流(付款至代开方还是实际供货方)、货物流(运输单、入库单、签收记录)。
- 对照检查:若资金流、货物流均指向实际供货方,仅发票由第三方开具,则属于典型“有货代开”。
第二步:分析开票主体与交易主体关系
- 挂靠关系:若实际供货方挂靠于开票方,且开票方如实纳税,通常不构成虚开(依据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 无关联代开:若实际供货方与开票方无任何法律关联,需进一步判断税款损失。
第三步:判断纳税义务是否实际履行
- 核心证据:开票方是否就该张发票完成增值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查税务系统申报记录、完税证明)。
- 巧用“循环开票”逻辑:若受票方抵扣的进项与开票方缴纳的销项一致,国家未损失税款,则无罪。
第四步:收集主观目的证据
- 重点提取:受票方要求代开的原因(如实际供货方无法开票)、是否明知代开方未缴税、是否有其他逃税手段(如账外经营)。
- 关键书证:双方联络记录、交易说明、账务处理凭证,证明无骗税故意。
第五步:制定辩护与应对策略
- 面对税务稽查:主动提交真实交易证据,说明代开原因,申请补税或调整处理(避免移送刑事)。
- 进入刑事程序:立即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引用最高法指导案例,强调“无骗取税款目的+无税款损失”不构成虚开罪。同时申请对税款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四、延展与行动指南
如果您或您的企业面临“有货代开”的指控,请立即:
- 保全:所有交易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开票方的纳税申报表。
- 自查:欠缴税款情况,尽快补缴可能涉及的差额税款(可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 咨询专业律师:涉税刑案地域差异大,部分省份仍对“有货代开”持严判立场,需结合当地法院裁判口径。
此外,请持续关注最高法正在起草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可能进一步明确“有货代开”的入罪标准。您是否有过类似经历?欢迎留言交流。
作者:朱宁,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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