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10

泉州监理合同期限约定不明的法律认定与实务应对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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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实践中,监理合同的服务期限与费用计算是高频争议焦点。当合同未明确约定监理期限时,如何认定22万元监理费用所对应的服务周期?本文结合(2024)闽01民终4436号判决,深度解析法院裁判逻辑,提供实务中的风险防范与应对策略。

一、争议焦点:监理费用固定总价还是按约定期限计价?

案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仅约定“本工程施工监理费按取费标准取费优惠后为22万元”,但未载明监理起止日期。某甲公司主张该22万元为固定总价,监理服务应持续至工程竣工验收;某乙公司则主张该费用对应540天施工工期,超期需另计费用。

法院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订立的合同未载明施工期限,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工程延期产生的监理费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监理费用,原则上不少于合同规定每月监理费比例’,足见监理期限应有所固定”,并进一步指出“监理期限应当同施工期限,施工期限为540天,故双方合同约定的22万元监理费对应的监理期限也应为540天约合18个月”。二审法院维持,明确“在双方未明确约定监理期限的情况下,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540天施工期限作为监理期限”。

二、具体方法与步骤:三步锁定监理合同期限

1. 第一步:审查合同基础条款——是否存在“延期费用”条款

判决引用:“双方当事人在该合同第七部分‘监理报酬’第4条明确约定:‘工程延期产生的监理费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监理费用,原则上不少于合同规定每月监理费比例。’”

实务操作:若合同中存在类似“延期费用另行协商”或“按比例计算”的表述,即可证明双方约定的是固定期限而非“直至竣工”的无限期服务。此条款是判断期限性质的核心证据。

2. 第二步:援引关联合同——施工合同工期作为监理期限的参照

判决引用:“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5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1年11月11日,工作总日历天数为540天,而案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对象是……施工过程。”

实务操作:监理合同通常依附于施工合同,当监理合同期限不明时,可依据《民法典》第510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施工合同明确的工期进度系最直接的交易习惯参照,法院据此认定540天监理期具有高度合理性。

3. 第三步:计算超期费用——按合同月费比例主张

判决引用:一审法院支持某乙公司“按18个月22万元的最低比例调整,每月12,222元”(22万元÷18个月),并认定“工程延期和长期停工后……对停工后的监理费用不予支持”。

实务操作:超期监理费可按合同约定月费率(总价÷约定月数)计算,但需注意:

  • 超期期间实际履职的证据(如监理日志、签证单等)至关重要,否则法院可能仅支持原工期内的费用;
  • 若工程长期停工且无复工预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依据《民法典》第563条主张解除合同。

三、实务启示与风险防范

  1. 合同签订阶段:务必在监理合同中明确起止日期,或约定“监理期限与施工合同工期一致,延期按月费率另计”。避免使用“固定总价”等模糊表述。
  2. 履行过程中:发生工期延期时,应及时与委托人签署补充协议,或通过监理例会纪要、微信记录等固定延期事实及费用标准。
  3. 证据保全:监理单位应每日记录监理日记,保留所有履职凭证(如指令单、验收记录、例会签到表)。本案中某乙公司因“未能提供相应监理记录”导致停工后费用未获支持,教训深刻。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往往涉及专业术语与复杂事实,建议企业在签订履行重大合同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合同专项审查。如需进一步了解监理合同解除条件或费用追索策略,欢迎联系作者交流。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闽01民终4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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