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租赁到期未续签,土地占用如何认定?

王名成律师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纠纷 ——17 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建筑工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名成律师,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7 年,自执业之初即锁定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垂直深耕年限完全同步,本人及团队只承办建筑工程类案件,不承接任何其他领域纠纷。王名成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民商法理论,深耕建工实务多年,积累大量工程纠纷实战经验。 王名成律师现为日照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调解与案件研判。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等多篇建工实务文章发表于《山东律师》业内刊物,是山东省内深耕建工实务、持续输出专业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 基于多年办案积淀,王名成律师独创建筑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扎实司法判例与证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名成律师所在律所,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绝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团队由王名成律师全权统筹、最终决策,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3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1 名。 团队长期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日照市中院及各区县法院、执行局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落地。 所有重大疑难建工案件,均由王名成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 90% 以上,累计处理千万级标的建工纠纷 60 余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关系、工程款结算争议、转包分包纠纷、工程执行异议之诉等复杂疑难案件。王名成律师多次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先进单位,建工专业口碑扎实。 三、量化承办数据与细分典型案例 王名成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筑工程纠纷案件 250 件,纯建工细分案由清晰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60 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0 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0 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10 件。 其中,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82 件。团队累计为当事人挽回建工损失超 2 亿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800 万元,单案最高工程执行回款 2100 万元。 典型案例一:工程款拖欠、竣工结算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完工拖欠尾款、竣工结算争议、涉案 1200 万、长期催讨无果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全面调查取证、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谈判、类案大数据检索、出庭质证、庭审抗辩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抗辩,案件全额执行回款、债权完全落地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疑难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分包、实际施工人维权、到期工程款债权、转包企业破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调查取证固定施工事实、财产保全锁定债权、执行异议听证、提交同类判例支撑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实际施工人合法权利,判令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全额执行回款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名成律师专注服务建筑企业创始人、工程公司高管、项目经理、建工高净值客户。针对建工案件标的大、证据杂、周期长的特点,团队建立全程私密保密机制:首次咨询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全程加密存档,一对一专属私密接待,单人专员全程跟进案情,杜绝信息泄露。 服务覆盖案件全周期:免费前期工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预判;办案中 24 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诉前调解减少诉讼损耗;判决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财产线索追踪;案件办结后终身提供简易法律咨询、新法新规同步、资产风险复查兜底服务。 面对工程停工、结算扯皮、款项拖欠等紧急纠纷,团队擅长通俗解读法律、柔性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停工、资金占用、诉讼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 60%,累计收获客户感谢信 45 封、定制锦旗 12 面。本地多家建筑企业、工程公司、商会长期定点合作推荐,持续为建工企业解决疑难工程款、结算、执行难题,形成稳定高端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建工执行异议等问题,可预约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 23 号律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建工维权方案。搜索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律师” 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免费提供案件法律诊断。
房产争议中,租赁合同到期后一方继续占用土地是否构成侵权,是常见的法律难题。本文通过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案号:2019鲁11民终1439号),深度解析法院如何认定“合同到期后是否实际占有”,为遭遇类似纠纷的当事人提供核心价值:合同到期并非当然终止占有,法院依赖客观证据判断实际控制和利用状态,而非仅凭单方陈述。
一、合同到期后的“默示续租”与实际占有的区别
判决书明确:李照朋与利安置业公司签订的三份土地租赁合同,最后一期于2015年7月19日到期,之后双方未续签。盛基公司主张李照朋继续占用土地,但李照朋辩称“已经搬出”。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查明的事实来看,李照朋就涉案土地曾与利安置业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2015年7月20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
关键裁判逻辑:合同到期后,即使土地上有遗留杂物(如简易房、垃圾),也不能直接推定原承租人继续实际占有。需要综合以下证据判断:
- 租赁费是否继续缴纳:李照朋在2015年后未再支付租金,盛基公司也未催收。
- 基础设施状态:后大洼村民委员会证明自2015年9月起“对辖区内进行停水停电”,涉案区域无法正常经营。
- 第三方管理行为:2016至2018年,村委会多次对涉案地块“派出人工、机械对辖区内无人管理区域内垃圾进行清运处理”。
实操步骤:
- 出租方:合同到期后,应立即书面通知承租方限期腾退,并保留送达证据(如挂号信、公证送达)。
- 承租方:搬离后应回收关键物品(如钥匙、设备),并取得第三方证明(如居委会、物业出具无人使用证明)。
二、举证责任分配:谁主张谁举证,不能仅凭“物品残留”证明占有
盛基公司一审、二审提交了视频光盘、证人证言、法院送达回证等,试图证明李照朋仍占有土地。但法院认定:
盛基公司二审提交的视频资料、证人证言、送达回证仅能证实盛基公司派员工通知涉案土地上的有关人员搬离涉案土地,但不能证实李照朋实际占有、使用涉案土地。
核心启示:
- 视频证据需显示承租人本人或明确授权人在现场经营、管理。本案视频中仅有“收废品的人”和“住户”,与李照朋无关联。
- 证人证言:盛基公司提交的证人均为“公司职工”,与公司有利害关系,且未出庭质证,法院“不予采信”。
- 送达回证:即使他人代签法院传票,也不能反推承租人本人仍在占有土地。
裁判规则:占有状态的认定,应审查实际控制(如是否可自由进出、是否设置门锁、是否有持续经营行为)而非仅仅“物品存放”。
三、案由之争:租赁合同纠纷还是物权保护纠纷?
盛基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定为“排除妨害纠纷”,但一审、二审均按租赁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认为:
根据盛基公司诉请的事由(以李照朋未腾空场地为由主张租赁合同并未终止),一审认定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并无不当。
实务提示:
- 若争议发生在合同期内或刚到期,宜以租赁合同纠纷起诉,请求腾退并赔偿租金损失。
- 若合同早已到期、无任何合同关系,才可能适用物权保护(排除妨害、返还原物)。
- 本案中盛基公司自己一审时主张“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二审又改口,导致前后矛盾,削弱了论证效力。
四、损失赔偿:不能以土地转让价值计算“占用损失”
盛基公司要求李照朋按“500万元土地转让价值为基数”赔偿利息损失,法院驳回。判决书指出:
盛基公司要求李照朋赔偿的损失系因与第三人之间的经济纠纷而产生的利息损失……李照朋每年租金仅22000元或29000元,现要求赔偿745659.14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正确索赔路径:若承租人构成违约或侵权,损失应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或相似地段同类土地的租赁市场价格,而非土地本身价值。
五、反思与延伸:土地租赁管理三大风险防控
- 到期管理:到期前1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明确是否续租;到期当天进行现场勘查并录像,固定“无人占用”证据。
- 占有证明:若土地被第三方(如收废品者)占用,应要求承租方签署《解除合同确认书》,明确移交状态。
- 法律行动:发现占用后应尽快起诉,避免因“多年未主张”被法院认为怠于行使权利。
总结:本案判决重申了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方若不能证明承租方实际占用,则无法要求腾退和赔偿。当事人应重视证据链的构建,尤其要取得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证明、公权力机关出警记录或基础设施停止供应的记录。
作者: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鲁11民终1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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