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工伤后继续工作,离职时仍可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李波律师
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政诉讼(含强制执行),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开篇点题:工伤争议的核心问题
在工伤纠纷中,一个常见的困境是:劳动者受伤后虽被认定为工伤,但为了生计不得不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直到最后因社保欠缴等问题解除劳动关系。此时,劳动者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文将结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鄂06民终16号判决书,为您深度解析这一争议焦点,并提供实务应对策略。
法律的核心价值在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明确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判决书清晰指出:即便劳动者工伤后继续工作,只要劳动关系最终解除,且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仍有权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金。
中间分层:争议焦点深度剖析与实务方法
层次一:争议焦点——工伤后继续工作,是否丧失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权利?
上诉人某某车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楚某某公司”)在上诉理由中声称:“陈某军于2019年12月9日工伤后,于2020年1月22日开始正式上班,至被上诉人提出劳动仲裁直至法院审理期间仍然在大楚某某公司上班……被上诉人无权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其劳动关系时间及终止劳动关系时间,更无权要求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这一观点反映了实践中常见的误区:用人单位试图以劳动者继续工作为由,否定其因工伤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得的待遇。 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十级伤残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前提是“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法律并没有要求劳动者必须立即离职才能获得上述待遇。
层次二:法院裁判逻辑——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及待遇计算?
1. 劳动关系终止时间的认定方法是:以实际离职日为终止日。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均确认陈某军于2023年3月5日离职,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时间为2015年5月5日至2023年3月5日。”这一认定得到了二审法院的维持。具体操作步骤:
- 第一步: 劳动者应明确记录实际停止工作的日期(如考勤记录、工作交接单、微信聊天记录等)。
- 第二步: 用人单位介入劳动仲裁或法院后,需主动确认该离职日期,避免因时间模糊影响待遇计算。
2. 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方法是:按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标准计算。
判决书原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870元(4410元/月×7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770元(6795元/月×6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360元(6795元/月×8月)。”
- 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实务提示: 计算基数应适用解除劳动关系时上一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案中,法院裁定的月均工资为6795元(2021年度标准)。
3.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是:以工作年限为基础,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判决书:“大楚某某公司应当支付陈某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280元(4410元/月×8个月)。”
- 工作年限认定步骤: 从实际入职之日计算。法院纠正了仲裁时“自2011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14日”的错误认定,改为“2015年5月5日(公司成立日)至2023年3月5日(实际离职日)”。
-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层次三:本案的关键抗辩与司法回应
对于大楚某某公司提出的“仲裁时效抗辩”,二审法院明确不予支持。判决书原文:“陈某军于2022年9月14日向枣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枣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仲裁裁决……大楚某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时效起算实务方法:
- 第一步: 明确工伤认定生效日。本案工伤认定决定书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
- 第二步: 明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日。本案初次鉴定结论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
- 第三步: 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劳动者可以在鉴定结论后至实际离职前的任何时间提起仲裁,期间可中断仲裁时效。
结尾延展:补充信息与行动指南
补充信息:工伤后继续工作,并非放弃权利
很多工伤劳动者担心:如果继续工作,会不会被法院认定为“放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明确回应:不会。关键是看最终是否解除了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等过错而提出解除合同,其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金均不受影响。
三个行动建议
-
对于劳动者: 如果工伤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务必保存好以下材料:
- 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或复印件;
- 实际离职的书面证据(如辞职信、工作交接单、工资停发记录);
- 证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证据(如社保局出具的未参保证明)。
-
对于用人单位: 应依法为所有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即使员工工伤后继续工作,一旦其离职,单位仍需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缴纳社保是降低用工风险最直接的手段。
-
对于法律从业者: 参考(2024)鄂06民终16号判决,该判决确立了“工伤后继续工作不影响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请求”的裁判规则。在代理类似案件时,应重点围绕“劳动关系终止时间的确认”和“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基数”两个核心要素展开。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鄂06民终16号
更多推荐文章

六安专注劳动婚姻领域 以专业助当事人维权

襄阳工伤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及相关争议解析

襄阳工伤后继续工作,离职时仍可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安2026劳动领域律师实战选聘指南:五位专业律师解析

襄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争议中用人单位未参保责任认定解析

襄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争议中用人单位未参保责任解析

襄阳2026工伤领域律师行业观察:实战派律师深度测评

天津2026辞退劳动纠纷律师观察:五位专业律师深度解析

襄阳超龄工伤者能否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