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10

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未及时通知的过错责任解析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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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当发生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时,监理单位是否已尽到及时通知义务,往往成为责任认定的关键。本文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9民终1151号判决为切入点,深入剖析监理单位在未及时通知情形下的过错认定与责任承担。

基本案情

福安市交通运输局(业主)委托某监理公司对黄沙大桥危桥加固工程实施监理。施工图设计明确要求“开工前应摸清桥墩基础病害情况,尤其是2#、3#墩”,设计交底文件亦重申该要求。然而,监理公司在施工单位未完成基础病害摸排的情况下,即于2019年9月19日签发开工令。施工过程中发现2#墩基础大面积掏空,经专家论证该桥已不具备加固价值,最终拆除重建。业主主张损失205万余元,要求监理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监理公司承担20%责任(82015元),二审予以维持,但改判监理服务费计算方式(施工阶段监理费73008元)。

二、监理单位“未及时通知”的过错认定

(一)监理通知义务的法律基础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及《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监理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负有如下通知义务:

  1. 设计文件审查通知: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差错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4.1.3)。
  2. 开工条件核查通知:总监办收到施工单位开工申请后,应对开工条件进行核查,不具备条件时应及时通知整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4.2.10)。
  3. 风险预警通知:对可能影响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的重大风险,监理应及时向业主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

(二)本案监理单位的过错表现

| 过错行为 | 具体事实 | 法律后果 | |---------|---------|---------| | 未审查开工条件 | 设计文件明确要求开工前摸清2#、3#墩基础病害,但监理未核实该条件是否具备即签发开工令 | 违反《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4.2.10 | | 未提示风险 | 明知设计交底文件对基础摸排的要求,却未向业主提示不摸排的施工风险 | 违反监理合同附件约定的审查义务 | | 未及时通知变更 | 将“开工前应完成”的摸排工作延至开工后,导致发现病害时已造成重大损失 | 未尽合理谨慎注意义务 | | 未履行设计审查职责 | 设计单位在专家评审会上声称“已重新探查桥墩基础情况”,但实际未完成,监理未核实该虚假陈述 | 未落实《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1.6条 |

(三)“不可抗力”抗辩的审查要点

本案中,监理公司上诉主张“2#墩基础病害属于不可预见的风险,构成不可抗力”。二审法院未采纳该观点,理由如下:

  1. 可预见性:设计文件已明确提示基础病害风险,监理作为专业机构应当预见。
  2. 可避免性:若在开工前完成基础摸排,完全可能通过设计变更避免损失。
  3. 通知义务:即便存在不可抗力因素,监理仍有义务在发现风险后立即通知业主并采取停工措施。本案监理在2019年10月9日潜水探查发现2#墩基础掏空后,直至2020年1月15日才发出停工令,延误通知长达3个月,扩大了损失。

三、责任划分的核心考量因素

(一)过错比例确定的要素

| 考量维度 | 本案认定 | 实务参考 | |---------|---------|---------| | 专业能力 | 监理为专业机构,应比一般主体更高注意义务 | 监理过错通常不轻易减轻 | | 风险控制能力 | 监理是施工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 | 若未尽义务,可能承担主要责任 | | 损失因果关系 | 监理过错与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 | 需区分设计与监理各自原因 | | 业主配合程度 | 业主未主动组织勘察,自行承担30%责任 | 业主过错可减轻监理责任 | | 行业惯例 | 缺陷责任期监理费一般不超过10% | 参照施工阶段实际服务时间计费 |

(二)监理服务费的计算争议

本案二审改判监理费计算方式,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审观点:按“总价平均、分期支付”约定折算,实际服务4个月(施工期)÷约定29个月(含24个月缺陷责任期)×101400元=13986元。

二审观点: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并非必然发生,按行业惯例预留10%即10140元,施工阶段监理费=(101400-10140)÷5个月(约定施工期)×4个月(实际施工期)=73008元。

实务启示

  • 关键点:监理服务费≠时间均摊,施工阶段与缺陷责任期价值差异巨大。
  • 风险防范: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不同阶段的费用分配比例,避免争议。
  • 维权策略:若实际服务期远短于合同期,监理单位主张全额服务费可能不被支持。

四、业主(建设单位)的痛点与应对

(一)高频痛点关键词

  • 开工令签发:监理未严格审查即签发开工令,是责任源头
  •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监理对施工方案未实质审查,流于形式
  • 设计交底落实:设计文件明确要求后,监理未督促执行
  • 水下基础勘探:关键隐蔽工程未在开工前完成勘探
  • 停工令延迟:发现风险后未及时下达停工指令
  • 缺陷责任期监理费:实际未提供服务仍需预留费用
  • 诉讼程序衔接:业主需分别起诉设计、监理,增加维权成本

(二)实务应对建议

  1. 合同阶段就应明确监理通知义务的具体内容

    • 约定“重大风险24小时内书面通知”等具体时限
    • 明确未尽通知义务的违约金计算标准
  2. 施工过程中保留监理履职记录

    • 要求监理提交《监理日志》《巡视记录》《通知单》等
    • 对“未及时通知”保留微信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据
  3. 损失发生后及时固定证据

    • 委托第三方进行损失鉴定
    • 收集监理“明知风险但不作为”的证明材料
  4. 诉讼策略上可考虑合并审理申请

    • 本案分案审理导致监理无法对设计单位抗辩,业主需两案并行
    • 建议申请将设计、监理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查明完整事实链

五、监理单位的合规要点

(一)必须建立“及时通知”的内部管控机制

  1. 风险分级通知制度

    • 一般风险:书面记载,定期汇总
    • 重大风险:立即电话+书面通知业主
    • 紧急风险:先下停工令,24小时内书面报告
  2. 开工条件审查清单

    • 核实施工组织设计是否落实设计文件要求
    • 对“开工前应完成”事项逐一确认(如本案例中基础摸排)
    • 不具备条件时坚决不签发开工令

(二)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流程

  1. 第一时间通知:发现可能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后24小时内通知业主
  2. 同步收集证据:气象记录、地质勘探报告、施工日志等
  3. 评估替代方案:是否可以通过变更施工方案减少损失
  4. 申请解除或变更合同:若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及时发函

(三)监理服务费的合理主张

  • 施工阶段实际服务期间,按合同约定比例计算
  • 缺陷责任期预留费用:通常不超过监理费总额的10%
  • 逾期付款违约金:自应付款之日起按LPR计算(无约定时司法实践中多支持LPR,不加计50%)

六、一句话问答(快速参考)

  1. 问:监理未及时通知业主风险,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过错比例通常为20%-50%,若行为特别重大可能达70%以上。

  2. 问:监理服务中断后,业主还需支付监理费吗?
    答:需支付实际服务期间费用,缺陷责任期部分按实际发生情况或行业惯例(一般不超过10%)计算。

  3. 问:设计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责任如何划分?
    答:可分别起诉,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分配比例(本案设计承担50%、业主30%、监理20%)。

  4. 问:如何证明监理“未及时通知”?
    答:保留设计交底纪要、施工日志、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监理“已知风险但未报告”。

  5. 问:不可抗力能否免除监理的责任?
    答:不能当然免除,若监理本可通过合理通知避免或减少损失,则仍需承担责任。


七、结语

本案提醒我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及时通知”不仅是合同义务,更是法定义务。监理单位作为专业机构,应比一般主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当发生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导致服务中断时,监理单位的首要职责是立即通知业主并采取有效措施,否则将面临赔偿责任。

业主在维权时,应重点关注监理是否履行了“开工条件审查”“设计文件执行监督”“风险预警通知”等关键义务,并保留完整证据链。对于异地案件,建议委托熟悉建设工程纠纷的专业律师,以提高维权效率。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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