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监理人员备案核销滞后窝工损失赔偿实务解析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建设工程中,监理单位备案人员的核销问题常被忽视,但一旦发包人拖延核销,导致监理人员无法在其他项目执业,由此产生的窝工损失如何认定?本文结合一则真实判决,深入分析法院认定窝工损失的裁判规则,为监理单位维权提供明确路径。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系一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号:(2023)闽0206民初4878号)。原告某甲公司(监理单位)与被告某乙公司(发包人)签订多份监理合同,约定由某甲公司承担“某某金融中心”工程监理业务。工程于2021年4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但某乙公司直至2021年9月26日才核销6名监理人员的备案,导致该6人无法在其他项目执业,某甲公司主张窝工损失222310元。
争议焦点:发包人未及时核销监理人员备案,是否应当赔偿监理单位的窝工损失?损失金额如何计算?
二、法院认定与裁判规则
1. 法院采信的关键事实
判决书原文明确记载:
“某甲公司职员杨某芳与某乙公司工程部经理陈某民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9月4日,杨某芳向陈某民发微信……陈某民回复‘杨总:这些问题我都清楚,我再跟朱总沟通一下。’可见直至该日,某乙公司仍未解决核销备案问题。”
法院据此认定:
“某乙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于该日之前即已核销监理人员备案,故对某甲公司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
2. 窝工损失的计算方法
法院支持了某甲公司按合同约定的监理费标准计算损失,具体为:
“(12000元/月/人×1人+8000元/月/人×2人+5000元/月/人×3人)×时间(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26日止)”
即:总监1人每月12000元,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每月各8000元,监理员3人每月各5000元,总计222310元。法院认为:
“某乙公司未及时核销监理人员备案客观上造成该某甲公司的6名监理无法至其他项目担任监理人员,势必给某甲公司造成窝工损失。”
3. 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院强调:发包人若主张其已在更早时间核销备案,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某乙公司未能提供证据,故法院采纳了某甲公司的主张。
三、实务操作方法与步骤
步骤1:固定核销滞后的证据
- 保留与发包人沟通的书面记录(如微信、邮件、函件),证明已多次催促核销。
- 记录核销完成的具体日期(如截图监管系统状态或取得发包人书面确认)。
步骤2:计算损失基数
- 参照监理合同约定的各岗位月工资标准(如总监、专监、监理员)。
- 若合同未明确,可参照行业平均工资或备案时的实际薪酬。
步骤3:计算损失期间
- 从竣工验收合格次日(或监理职责实际结束日)起算,至核销完成日止。
- 注意:需证明该期间内监理人员因备案未注销而无法承接新项目。
步骤4:主张利息(可选)
- 若合同中约定延期付款利息或损失赔偿利息,可一并主张。
四、延展建议与风险提示
- 对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核销备案的期限(如竣工验收后7日内),并约定逾期核销的违约金或损失计算方式。
- 对发包人:及时履行核销义务,避免因小失大——本案中法院还支持了某甲公司主张的律师费50000元及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
- 法律依据: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第579条,认为发包人未履行协助义务构成违约,应赔偿实际损失。
重要提醒:本案中某乙公司曾提出反诉主张某甲公司承担安全事故损失,但因未在本案中反诉,法院不予处理。若发包人确有损失,应另案主张。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闽0206民初4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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