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纠纷/2026-06-10

日照建筑工程款执行困局: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实践分析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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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成律师,执业17年,山东某律所资深律师,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累计办案400+、胜诉率超90%,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2亿元。

引言:建筑工程款执行的核心价值与痛点

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款回收始终是施工方面临的核心痛点。当建设方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时,执行难度往往成倍增加。本文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一则真实执行裁定书为蓝本,深度剖析建筑工程款执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法律措施与应对策略,为施工企业提供从判决到落地的实操指引。

一、案件背景与执行困局

本案涉及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某委员会”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对119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等义务未能履行,导致申请执行人不得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 判决依据与执行启动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鲁1102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192,715.1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7,767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这一部分揭示了建筑工程款纠纷的典型路径:从判决到执行,中间往往存在巨大时间成本,而被执行人的履行意愿和能力是决定成败的关键。

二、执行措施全流程解析:程序与方法的步步为营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依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每一环节都对应着建筑工程款执行中的常见障碍。以下结合裁定书原文进行分层拆解。

1. 送达法律文书——启动执行程序的第一步

“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到庭执行。”

这是任何执行案件的标准前置程序。对于建筑工程领域,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往往不配合或主要领导缺位,导致文书送达困难。此时施工方应主动配合法院确认送达地址,必要时申请公告送达。

2. 银行存款查控——首先锁定流动性资产

“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37,483.48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支取。”

工程款通常金额较大,但被执行人账户余额可能远不足以覆盖。本案中仅查控到3.7万余元,远不及119万标的额。这意味着:施工方在签约前应对付款方的日常资金流水进行基本评估,同时需做好“回款周期长、到账比例低”的心理准备。

3. 车辆与不动产查询——挖掘可处置资产

“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

“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已查封,申请不处置。”

这里有两个关键信息:

  • 无车辆:村委会通常不以经营车辆形式登记资产,这一结果符合预期。
  • 有房产但“申请不处置”:所谓“申请不处置”,是指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对已查封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原因可能包括:该房产为集体资产,拍卖程序复杂、变现周期长,甚至可能涉及村民安置等社会问题,导致施工方权衡后暂不推进。

对于施工方面对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房产查封是有效的保全措施,但变现障碍极大。施工方应在诉前或诉中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先查封房产以施压,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申请处置。

4. 限制高消费与线下调查——进一步施压

“本院于2025年12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限制高消费对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有直接约束力,能迫使负责人出面协商解决方案。线下调查则涵盖走访村委会办公地、询问村民等,是查找“隐形财产”的重要手段。

5. 全流程告知与约谈——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25年12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这里揭示了建筑工程款执行中的核心困境: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新线索,法院穷尽措施仍无可供执行财产。 对于施工方,这意味着:

  • 需主动挖掘被执行人的经济信息来源,例如该村委会是否有征地补偿款、上级拨款、集体经营收益等。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等于放弃,而是执行程序的暂停,未来发现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效果与后续行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5)鲁1102执551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是建筑工程款执行案件中的常见结果。法律赋予申请执行人以下权利:

  1. 再次申请无时效限制:裁定明确“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施工方可长期关注被执行人资产动态,一旦发现新财产线索,立即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恢复执行。
  2. 保持查封措施:已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如本案中的房产查封)并不因终本而自动解除,但需注意到期前申请续封。
  3. 追求追加被执行人:若发现村委会的上级单位、挂靠公司、实际出资人等存在出资不实、抽逃资金等情形,可依法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四、延展与建议:建筑工程款执行的前瞻性应对

对于建筑工程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本案提供以下实操启示:

  • 签约前风险评估:对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作为发包方时,应核查其独立财务能力。若其收入极度依赖上级拨款,建议要求提供镇(街道)政府书面担保。
  • 工程款催收前置:不要在工程完工后才被动追款,应在施工过程中按节点索要进度款,并用书面形式固定欠款事实。
  • 善用财产保全:判决前就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可以抬高对方履行意愿。本案中“申请不处置”是无奈选择,但若能在保全阶段查封到足够资产,对方可能会主动和解。
  • 持续关注被执行人的资产变动:村委会难免涉及征地拆迁、集体资产处分,施工方应注意收集公开信息,及时申请恢复执行。

建筑工程款的执行从来不是一条坦途,尤其当债务人身份特殊时。但从法律的程序正义出发,只要方法得当、行动及时,终能在时间长河中找到实现自身权益的突破口。


作者: 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鲁1102执5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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