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竣工结算表盖章能否认定结算完成?法院裁判要点解析

王名成律师
王名成律师,执业17年,山东某律所资深律师,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累计办案400+、胜诉率超90%,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2亿元。
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纠纷的核心往往在于“结算是否完成”。本案通过(2025)鲁1102民初8496号判决书,清晰揭示了法院如何认定“竣工结算表”的效力——即便发包方在结算表上添加备注,其盖章行为仍可视为对结算金额的确认。这为施工企业提供了明确的维权路径:证据完备、行为合意、时间节点清晰是胜诉核心。
一、案情速览:结算表成争议焦点
原告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与被告日照某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碧海路道路改线景观工程(透水砼)施工合同》。2019年12月30日,北京公司提交《竣工结算表》,乙公司在该表下方手写“该项工程量只作为进度款拨付依据,结算工程量以最终实际验收工程量为准”并加盖公章。此后双方对结算是否完成各执一词:北京公司主张结算已完成,乙公司辩称付款条件未成就。
二、法院认定:盖章行为构成结算合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在明知竣工结算表性质、工程已投入使用一年多的背景下,仍盖章返还,且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后续提出过其他工程量结果,因此“对北京公司提出的结算金额3609111.7元的主张予以采信”。
关键裁判逻辑可拆解为以下三步:
1. 识别“竣工结算表”的真实意图
判决书强调:“竣工结算表”名称本身即表明双方旨在完成最终结算,而非仅进度款拨付。乙公司手写备注虽试图弱化效力,但法院指出:“其明知该竣工结算表系在案涉工程完工并投入使用后一年多形成,并载明为‘竣工结算表’”——形式与实质一致的证据优先。
2. 审查“沉默与行为”的效力
乙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对结算表内容提出异议,亦未提交反证。法院引用“某乙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后向北京某公司回复、发送了其他工程量结果”,直接驳回其抗辩。行为上的默认(盖章)加沉默构成事实上的确认。
3. 排除“不当鉴定”的拖延
乙公司申请对工程量重新鉴定,法院以“将造成诉讼拖延”为由不予准许,因“竣工结算表已体现双方对施工完毕的工程价款确认的结果”。已达成合意的结算优先于事后鉴定。
三、实务操作:三步锁定结算成果
1. 制作“结算文件”要规范
- 标题明确:采用“竣工结算表”“最终结算书”等官方称谓,避免使用“进度款拨付单”。
- 内容完整:包含单价、工程量、合价、总金额,并注明“最终结算”。
- 签字盖章:要求对方项目负责人在“确认栏”签字并加盖公章,最好手写“同意按此结算”。
2. 发送与接收要留痕
- 若采用邮寄方式,建议使用EMS并保留签收回执。
- 若现场提交或微信沟通,应同步录像或截图,并确认对方身份(如判决书中引用的“与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3. 应对“备注条款”要反击
- 若发包方在结算表上类似“仅作进度款依据”等备注,立即书面回函,声明“贵方盖章确认视为同意结算金额,备注内容不影响结算性质”。
- 保留工程移交证明、投入使用的官方公告(如本案中“某乙官网截图”),以证明“结算前工程已实际验收”。
四、风险提示:一人公司股东责任边界
本案中,原告主张乙公司、丙公司(均为一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因股东提供了经审计的财会报告,法院认定“证据证实公司财产独立”,驳回连带责任诉求。这提示施工企业:
- 穿透追责需证据:要求一人公司提供完整审计报告,并检查是否存在资产混同(如财务账目、人员交叉、场地共用等)。
- 提前防范:在签订合同时,可要求一人股东出具“财产独立承诺函”或提供担保。
五、总结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结算表的盖章行为,其法律效力不因单方备注而削弱。施工企业应牢记“交付即确认、盖章即合意”,在工程完工后第一时间固化结算证据。若遇发包方拒不结算,可通过法庭提交结算表、移交记录、投入使用证明等,要求法院直接认定结算金额。
作者: 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鲁1102民初8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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