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10

淮北无资质承包人追索工程款的路径与实务要点解析

王峰

王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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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律师,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民间借贷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承包人因缺乏资质导致合同无效,但工程已完工且合格,能否追讨工程款?本文以(2019)皖0621民初826号判决为切入点,揭示承包人依据司法解释主张权利的核心步骤与实务要点。

一、案件背景:合同无效为何仍能获支持

在(2019)皖0621民初826号案中,原告甲(原郜洪先)系无资质的木工承包人,为被告乙(原牛峰)承建支壳子工程,并签订《木工工程承包协议》。工程完工后,乙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665600元,并出具还款承诺书。后乙未按期付款,甲起诉要求支付72000元到期欠款及利息。法院最终判决支持甲的诉求。此案凸显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适用规则: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承包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

二、争议焦点聚焦:合同效力与工程款支付的关系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承包人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是否必然丧失工程款请求权?判决书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同时,判决书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一逻辑清晰划分了合同效力与工程款支付两项独立法律问题。

三、分步解析:维权路径与证据链构建

第一步:固定“工程合格”关键证据

法院认定“涉案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且已经结算,乙并未对甲施工工程提出质量异议”。该认定来源于甲的举证:双方签订的《木工工程承包协议》、乙出具的欠条及还款承诺书,以及多份前案判决书。实务中,承包人需重点收集:

  • 工程交付验收记录或竣工证明;
  • 发包人出具的结算单、欠条或承诺书;
  • 无质量异议的书面或聊天记录。

第二步:援引司法解释主张“参照合同支付”

判决直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作为支持甲请求的依据。具体操作是:在起诉状中明确主张“虽然合同无效,但依据法律规定,我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附上结算欠条证明欠款金额。

第三步:计算逾期利息并明确起算点

判决确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欠条未约定利率,法院按年利率6%计算,自乙方承诺的最后还款日(2018年10月20日)次日起计息。承包人在主张时应主动列明利息计算公式、起息依据,避免被动。

四、风险提示与后续行动建议

本案中,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但若发包人出庭抗辩,可能主张工程存在质量瑕疵或工期延误。承包人需提前准备:①工程竣工验收文件;②发包人未提异议的书面证明;③证人证言。另需注意,本案涉及欠条和还款承诺的诉讼时效问题——甲通过多次起诉分期欠款,有效中断了诉讼时效。因此,建议承包人在工程款分期支付情况下,每期到期后及时催收或起诉。

若您正面临类似困境,可参照本案三步法:收集工程合格及结算证据、明确请求参照合同支付工程款和利息、及时启动诉讼程序中断时效。必要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依据具体合同条款与欠款金额制定诉讼策略。

作者: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皖0621民初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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