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10

淮北挂靠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法律路径解析

王峰

王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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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律师,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民间借贷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争议焦点往往涉及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本文结合(2019)皖06民终31号判决,深度解析挂靠关系下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法律路径,为实务操作提供指南。

一、案情背景:挂靠关系与工程款争议

本案中,无资质的祝召兵借用中州建筑公司资质中标五沟卫生院工程,并以中州建筑公司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并审计结算后,五沟卫生院以“挂靠关系不适用转包条款”为由,拒绝直接向祝召兵支付剩余工程款339万余元。核心争议在于:挂靠型实际施工人是否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二、法院裁判观点:挂靠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二审法院明确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及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即挂靠的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并未有区分”,祝召兵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具体分析如下:

1.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

法院依据祝召兵与中州建筑公司签订的《项目承包协议》内容——“对工程项目的工期、质量、安全、成本全面负责”“工程项目亏损,由乙方全额承担”——认定祝召兵是“借用中州建筑公司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该协议证明祝召兵独立承包、自负盈亏,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情形。

2. 发包人知情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关键

一审法院查明:“祝召兵以中州建筑公司名义中标后,带着合同与五沟卫生院签订,合同空白处由其书写”“时任院长牛耕、邵向前陈述知晓祝召兵实际施工”。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发包人“对祝召兵借用第三方资质施工事实明知”,进而确认“实质上五沟卫生院与祝召兵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这一认定扫清了发包人援引合同相对性抗辩的障碍。

3. 法律适用:挂靠与转包、违法分包同属“实际施工人”范畴

针对五沟卫生院关于“挂靠不得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直接指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虽明确了转包、违法分包与挂靠的区别,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及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即挂靠的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并未有区分。”这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挂靠型实际施工人同样享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4. 发包人知情且未增加义务,应承担付款责任

二审法院特别强调:“中州建筑公司同意由祝召兵直接向五沟卫生院主张工程欠款,没有增加五沟卫生院的合同义务。”这体现了实质正义与效率原则:既然发包人已知晓实际施工人身份,且承包人(中州建筑公司)不主张权利,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付款不会改变其债务范围,反而能减少诉讼链。

三、实务操作指南:如何有效主张权利

基于上述裁判规则,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时,建议采取以下步骤:

  1. 固定“实际施工人”身份证据:收集与承包方签订的《项目承包协议》《内部承包合同》等,证明自己独立组织施工、自负盈亏、承担风险。重点突出“包工包料”“全额承包”“亏损自负”等核心条款。

  2. 证明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收集发包人工作人员(如原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理)的证言、施工过程文件(如签证单上有实际施工人签字、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记录)等。本案中“祝召兵带着合同与发包人签订”即是典型证据。

  3. 确认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备案表、发包人出具的工程接收证书等,证明工程已交付使用且质量合格。这是援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的前提。

  4. 确认发包人欠付工程款:通过审计报告、结算单、付款凭证计算欠款金额,同时注意区分“5%质保金”是否已届支付条件(本案中法院支持扣除质保金,但未支持发包人以BT方式5年付款周期抗辩,因合同已明确约定支付方式)。

  5. 主张利息:以工程交付日(或结算审核报告出具日)为起算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有约定则从约定)。

四、风险提示与延展讨论

本案判决体现的司法倾向值得关注:挂靠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需满足“发包人明知”且“承包人同意”两个条件。若发包人不知实际施工人身份,或承包人主张自身权利,实际施工人可能难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追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的规定)。

此外,本案中法院未支持发包人以“招标文件支付方式优先于合同约定”的抗辩,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双方意思表示合意的效力优先于单方要约邀请(招标文件)。实务中,实际施工人应重点关注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而非招标文件。

作者: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皖06民终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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