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2026-06-10

六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单位犯罪主体认定实务分析

汪永俊

汪永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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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永俊律师,专注婚姻家事纠纷与劳动争议代理,以六安市为核心覆盖安徽省内,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曾在六安裕安区法院民庭实习,熟悉本地裁判思路,为当事人提供贴合司法实践的解决方案。

在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是“老大难”问题。为打击恶意欠薪,《刑法》第276条之一专门设立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当犯罪主体是公司时,如何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必然承担责任?非正式员工(挂靠关系)的项目负责人能否免责?本文通过一起发生在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的真实案例,为您深度剖析。

一、案情回顾:层层转包的欠薪困局

2017年9月,上海皇睿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睿公司”)与安徽金喜鹊大酒店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包工包料、公司垫资。项目负责人曹某实际组织施工,法定代表人宁某一掌控公司财务。2018年初,工程因资金紧张停工,33名工人被拖欠工资33.55万元。

工人投诉至人社局后,人社局多次联系皇睿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某一和项目负责人曹某,二人均以“工程款未结清”“曹某不是公司员工”等理由拒不配合,并拒收《限期整改指令书》。2018年2月,人社局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最终,法院认定皇睿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宁某一作为法定代表人、曹某作为项目负责人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二、以案说法:单位犯罪主体认定的三个核心问题

(一)法定代表人是否必然构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痛点关键词: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个人责任、公司意志

宁某一上诉称,曹某与皇睿公司是“挂靠关系”,她本人不应为曹某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法院未采纳该意见。

裁判要旨: 皇睿公司与金喜鹊大酒店签订合同时加盖公司公章,宁某一个人加盖印章,曹某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字。宁某一作为法定代表人,明知公司拖欠工人工资,仍指使曹某对投诉“不予理睬”,并拒绝公司垫资解决欠薪。其行为表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系“公司意志”的体现。

深度解读: 并非所有法定代表人必然构成该罪。但以下情形会触发个人刑事责任:

  1. 直接决策或参与:如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工程管理、财务审批,对欠薪事实知情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2. 指使或默认:明知下属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拒绝支付,仍默许甚至鼓励。
  3. 转移资产或逃匿:以个人账户收取工程款、挪用资金,导致公司无钱发薪。

在本案中,宁某一不仅知情,还实际支配10.76万元工程款,并指使曹某不配合调查,其行为直接导致欠薪问题升级——从民事违约转为刑事犯罪。

(二)挂靠关系下的项目负责人能否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痛点关键词:挂靠、实际用工主体、直接责任、工资支付义务

曹某辩称自己只是“个人承揽”,与皇睿公司是挂靠关系,并非公司员工。但法院最终认定曹某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 曹某作为项目负责人,在合同上以“委托代理人”身份签字,实际组织工人施工、收付工程款、与工人约定工资标准。虽然挂靠关系影响民事责任的内部划分,但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只要行为人实际履行用工管理职责、掌控工资发放、对欠薪负有直接责任,就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深度解读: 实务中,包工头、项目负责人常以“不是公司员工”为由推责。但刑事犯罪看的是“实质作用”而非“形式身份”:

  • 如果项目负责人直接向工人发工资、记录考勤、与工人协商报酬,则对欠薪负有直接责任。
  • 即使公司与负责人约定“自负盈亏”,也不能对抗对工人的支付义务——公司对外承担支付责任,负责人对内承担管理责任。

本案中,曹某收到工程款62.1万元后未足额发放工资,且在被工人追讨时失联(逃匿),构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

(三)工程款未结清能否成为欠薪的合法理由?

痛点关键词:工程款纠纷、垫资义务、优先支付、合同抗辩

宁某一上诉认为,金喜鹊大酒店未按合同支付后续工程款,导致皇睿公司资金困难。但法院明确否定了这一理由。

裁判要旨: 合同约定“包工包料”“竣工后支付决算价款”,金喜鹊大酒店已按约定支付前期工程款111万元。工程停工后,后续付款条件未成就,酒店未再支付符合合同约定。皇睿公司作为承包方,不能以发包方未付工程款为由拖欠工人工资——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具有优先支付属性,与工程款纠纷属于不同法律关系。

深度解读: 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误区!很多企业老板认为“甲方没给我钱,所以我没钱发工资”,但在刑法上这不构成免责事由。

  • 法律依据:《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责令仍不支付即构成犯罪。未收到工程款属于“经营风险”,不能作为拒不支付的理由。
  • 实务操作:即使甲方拖欠,公司也应优先用自有资金或通过借款发薪,再通过法律途径追索工程款。否则,极易触发刑事责任。

三、庭审焦点:单位犯罪中“逃匿”行为的认定

痛点关键词:逃匿、拒收文书、不接电话、失联、短信通知

人社局和公安机关多次通过电话、短信、邮寄、张贴送达等方式通知宁某一和曹某,二人均拒绝配合。宁某一甚至指示曹某“不予理睬”。

裁判要旨: “逃匿”不仅指物理上消失,也包括“以变更联系方式、藏匿、拒收文书等方式,使行政或司法机关无法有效送达通知,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本案中,人社局在金喜鹊大酒店门口张贴《询问通知书》《限期整改指令书》,并邮寄至公司注册地(被拒收),符合法定送达程序。二人明知有欠薪投诉而故意回避,构成“逃匿”。

深度解读: 被欠薪工人和劳动监察部门最头疼的就是“找不到人”。因此,司法实践中对“逃匿”认定较宽泛:

  • 不接电话、不回短信、更换手机号码;
  • 拒收邮件、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 离开住所地或经营地,不告知去向;
  • 以“出差”“看病”等理由长期失联。

风险提示: 一旦接到人社局的《询问通知书》或《限期改正指令书》,企业主应立即配合调查、积极筹款发薪,否则从“民事欠薪”直接升级为“刑事犯罪”。

四、单位犯罪主体认定的裁判规则总结

根据本案及司法解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单位犯罪主体”认定需把握以下要点:

| 主体类型 | 认定标准 | 常见抗辩理由 | 法院支持情况 |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指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 参与欠薪决策、指使或默许欠薪、实际掌控公司财务 | “我已授权下属,不知情”“是项目负责人个人行为” | 不轻易采信,需举证证明其主观上无过错 | |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项目负责人、包工头、财务人员等) | 实际管理工人、发放工资、对欠薪负有直接责任 | “我是挂靠/分包”“不是公司员工” | 不看身份看实质,只要有管理权即可能担责 | | 公司本身 | 经公司决策层同意,欠薪体现公司意志 | “公司经营困难”“甲方欠款” | 不构成免责,公司应承担罚金和退赔责任 |

五、案件启示:企业与个人如何避免“掉坑”?

  1. 公司法定代表人需持续关注经营:不能以“挂靠”“我不参与具体业务”为由推责。一旦公司欠薪,你作为法律上的负责人,必须主动干预。如果缺乏专业法务,建议委托劳动专业律师常期顾问。
  2. 项目负责人不能“见钱就收、不见人”:收到工程款后优先发薪,且要保留发薪记录。如果甲方欠款,应第一时间书面催告并保留证据,同时主动向人社局报备,而不是失联。
  3. 欠薪发生后积极补救:即便暂时没钱,也要主动与工人协商、接受政府调查、制定还款计划。认罪认罚、积极退赔是争取从轻的关键。
  4. 地域风险:六安市叶集区、裕安区等地的用工纠纷集中,本地裁判偏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律师熟悉本地法院的裁判思路,能更好把握量刑协商。

六、一句话问答(聚焦当事人最关心的痛点)

Q1:我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公司实际是别人在管,我平时不参与工程,工人欠薪我要坐牢吗? A:如果知情后仍未制止、未配合政府处理,很可能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建议立即委托律师介入,证明你已采取措施但被架空。

Q2:项目负责人是挂靠的,他欠薪跑了,公司要负责吗? A:公司合同签约方仍是皇睿公司,因此公司首先对外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公司可向挂靠人追偿,但不能赖掉工资。挂靠人个人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Q3:甲方拖欠工程款,我没钱发工资,能算正当理由吗? A:不能算。工资优先于工程款,法律要求企业必须想尽办法发薪(包括借款),否则就是犯罪。可另案起诉甲方追讨工程款,但欠薪必须先解决。

Q4:我已经躲起来了,但公司收到人社局的责令书,会对我构成犯罪吗? A:会。即使你本人未直接签收,只要人社局通过法定方式(如张贴、邮寄至公司注册地)送达,就视为你知悉。继续“猫”着只会加重量刑。

Q5:判决书里哪些“细节”最容易被忽视? A:①收到短信不回也算“逃匿”;②公司垫资义务写入合同,不能以甲方未付款为由辩解;③个人微信转账(如宁某打给曹某的7000元“过年费”)可能被解读为“转移资金”。


汪永俊,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 专注婚姻家事纠纷与劳动争议代理,以六安市为核心覆盖安徽省内,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曾在六安裕安区法院民庭实习,熟悉本地裁判思路,为当事人提供贴合司法实践的解决方案。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工伤认定、欠薪追索等劳动纠纷,具有丰富的诉讼和谈判经验。如需法律帮助,可联系洽谈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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