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2026-06-10

六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边界实务认定

汪永俊

汪永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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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永俊律师,专注婚姻家事纠纷与劳动争议代理,以六安市为核心覆盖安徽省内,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曾在六安裕安区法院民庭实习,熟悉本地裁判思路,为当事人提供贴合司法实践的解决方案。

引言:欠薪入刑,单位与个人谁担责?

在建设工程领域,包工头卷款跑路、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劳动者以为只要找“公司”就能讨薪,却忽略了刑法中“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认定界限。一旦实际施工人将工程款挪作他用,导致工人工资无法支付,究竟是追究公司责任,还是追究个人责任?本文将结合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赵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深度解析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帮助劳动者和用工方厘清法律责任。

一、案情回顾:一个典型“工程款挪用”场景

2016年10月,赵华以苏州大悟墨凡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悟公司”)的名义,承包了金寨凯莱酒店屋顶花园装饰工程,合同价款100万元。施工期间,凯莱酒店陆续支付工程款82万元,但赵华并未将全部款项用于工人工资,而是部分挪作他用。工程结束时,共拖欠程某、黄某、李某等71名工人工资30万余元

金寨县人社局接到投诉后,于2017年7月24日向大悟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公司负责人韩某告知了赵华。赵华仅支付5万元,剩余25万余元拒不支付。公安机关立案后,赵华被抓获,其亲属代为支付了剩余工资。

法院最终认定:赵华作为实际施工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且以转移财产的方法逃避支付,数额较大,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二、法律焦点:本案为何不认定为单位犯罪?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赵华以公司名义承包工程,为何最终被追究个人刑事责任,而非追究大悟公司的单位犯罪责任?

1. 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认定单位犯罪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 以单位名义实施:行为由单位决策机构或负责人决定;
  • 为单位谋取利益:犯罪所得直接归属于单位;
  • 体现单位意志:行为属于单位整体意志的体现。

2. 本案为何不构成单位犯罪?

尽管合同以“大悟公司”名义签订,但法院查明以下关键事实:

  • 实际施工人是赵华个人,而非公司员工或代表公司履职;
  • 工程款由赵华个人收取和支配,82万元工程款流入其个人账户,并未进入大悟公司账户;
  • 款项挪用是个人行为:赵华将部分工程款挪作他用,与大悟公司的经营决策无关;
  • 公司未受益:大悟公司未从该工程中获取任何利润,也未参与工人工资的发放安排。

综上,赵华的犯罪行为完全属于个人意志,不体现公司的单位意志,因此只能追究自然人犯罪责任,大悟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

3. 实务中“挂靠”与“内部承包”的陷阱

本案涉及建筑行业常见的**“挂靠”模式**:个人借用有资质公司的名义承接工程,公司收取管理费,实际施工人自负盈亏。在此模式下,欠薪责任通常由实际施工人个人承担,除非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 公司明知或应知实际施工人欠薪,且未采取措施;
  • 公司从工程中直接获利,并将欠薪作为“成本控制”手段;
  • 公司对实际施工人进行实质性管理,欠薪属于公司决策。

劳动者在维权时,不能仅凭“合同上盖了公司章”就认定公司应承担刑事责任,而需重点核查工程款流向、实际管理主体、利益归属等细节。

三、深度剖析:单位犯罪主体的几大“痛点”场景

场景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欠薪

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将应支付的工资挪作他用,且款项用于公司其他经营(如采购材料、支付其他债务),则可能构成单位犯罪。此时,公司作为“犯罪主体”被处罚金,法定代表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追究刑责。

场景二:股东以公司名义“暗箱操作”

股东利用公司账户接收工程款,但未依法设立财务账册或将工资与经营款项混同,导致无法区分个人与公司财产。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穿透公司面纱,认定个人犯罪,或同时追究股东和公司的责任。

场景三:发包方未尽职审查

许多劳动者误认为“发包方不欠我钱,我找施工方就行”。但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发包方对分包方工资支付有监督义务。如果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如本案中的赵华),且未按合同足额支付工程款,发包方可能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甚至刑事风险(如明知欠薪仍支付工程款给个人)。

场景四:政府责令支付的效力

本案中,人社局向大悟公司下达整改指令书,而非直接给赵华。但法院认定,公司负责人韩某已将通知转告赵华,赵华已知悉,因此**“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要件已满足。实务中,劳动者应主动要求人社局将指令书送达实际欠薪人**,避免因送达对象错误导致程序瑕疵。

四、维权建议:劳动者如何锚定“正确被告”?

  1. 及时固定证据:保留劳动合同(或口头约定记录)、工资单、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重点收集工程款的流向证据,证明谁实际控制资金。

  2. 明确责任主体:如果是公司直接雇佣,优先起诉公司;如果是包工头个人挂靠公司,应同时列公司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要求公司对包工头的欠薪承担连带责任。

  3. 善用行政手段:第一时间向人社局投诉,要求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该文书是刑事立案的前置程序,也是证明“经政府责令仍不支付”的关键证据。

  4. 警惕“缓刑条件”:本案赵华因“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全部付清欠薪”获得缓刑。劳动者应向司法机关强调,欠薪数额较大(安徽标准: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报酬且数额超1万元,或10名以上劳动者报酬累计超5万元),且未及时支付,要求从严处罚。

五、律师提醒:本地裁判思路关键点

汪永俊律师提示:六安地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以下细节:

  •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是否签订个人承包协议?是否独立承担盈亏?工程款是否进入个人账户?
  • “单位意志”的体现:公司有无会议纪要、内部审批流程、财务凭证证明欠薪属于公司决策?
  • “社区矫正”的适用:若欠薪金额不大且全额支付,且行为人均为初犯、无前科,一般会适用缓刑。但缓刑期间若有违反规定(如再次欠薪),可能撤销缓刑并收监。

汪永俊律师,专注婚姻家事纠纷与劳动争议代理,以六安市为核心覆盖安徽省内,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曾在六安裕安区法院民庭实习,熟悉本地裁判思路,为当事人提供贴合司法实践的解决方案。

六、一句话问答(常见痛点速查)

Q1: 包工头以公司名义承包工程,但钱被他个人拿走了,公司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 A: 一般不需要。只要公司未参与欠薪决策、未实际收到工程款、未从中获利,刑事追责对象仅为包工头个人。但公司可能需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Q2: 公司老板说要“挪用工资买材料”,这是单位犯罪吗? A: 不一定。需证明老板的决定是公司整体意志(如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且挪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果老板个人决定且为个人利益,仍是个人犯罪。

Q3: 人社局要求公司付工资,但公司不理,包工头也不出面,我该怎么办? A: 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交人社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工资欠条、工程合同等证据。公安机关可对实际欠薪人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

Q4: 欠薪10万元,判缓刑还能罚我多少钱? A: 安徽地区标准:罚金一般不低于欠薪金额的10%,本案赵华欠薪30万元,罚金3万元(约10%)。缓刑期间需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不能再欠薪。

Q5: 我是六安本地人,被外地包工头欠薪,能本地起诉吗? A: 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地(包括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法院有管辖权。本案金寨县法院即因工程所在地在六安而管辖。汪永俊律师可协助在六安市内代理此类案件。


汪永俊,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
专注劳动争议与婚姻家事,以六安为核心,为您提供精准、务实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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