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2026-06-11
成都虚开发票罪中“如实代开”的辩护实操要点

朱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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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宁律师,执业三十二年,深耕刑事辩护与经济犯罪领域,累办800余案,以严谨务实作风护航当事人权益,服务覆盖全川及全国。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企业经营中的“高压线”,但“如实代开”(即有真实交易但由第三方代开)是否必然构成犯罪?实务中争议极大。本文从“三流一致”与“主观故意”两大核心要素出发,提供清晰辩护路径,助你避开刑事陷阱。
一、法律依据与争议焦点
根据《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构成需同时具备“虚开行为”与“骗取税款目的”。但司法实践长期存在“行为犯”与“目的犯”之争。对于如实代开——例如A公司向B公司销售货物,但由C公司开具发票——最高法在典型案例中明确:若没有骗抵税款的主观故意,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构成犯罪。
- 三流一致: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需指向同一主体,代开直接破坏这一基础。
- 主观故意:是否明知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若仅为节省开票时间或便利结算,可能被认定为“有虚开行为但无骗税故意”。
二、司法实践主流观点
目前法院裁判呈现分化:
- 构成犯罪派:只要开票方与实际交易方不一致,无论是否如实缴税,均认定虚开(如部分地方税务稽查口径)。
- 不构成犯罪派:强调必须证明行为人具有骗抵税款目的,且造成税款损失结果(参见最高院“张某强案”指导案例)。
实操关键:辩护核心在于证明“代开”的合理性——如挂靠经营、集团内部结算、紧急转开等情形下,行为人无逃税意图。
三、实操辩护三步法
1. 审查交易真实性
- 证据清单:合同、送货单、银行流水、出入库记录,需形成完整证据链。
- 关键动作:核实资金是否“闭环回流”——若代开方将税款资金转回受票方,则极可能被认定为主观故意。
2. 分析主观目的
- 排除骗税故意:证明已实际缴纳增值税,或交易本身属于“无进项抵扣”的免税项目。
- 利用税务稽查结论:若税务机关未认定“逃税”,可援引《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无罪证据。
3. 收集有利证据
- 官方文件:如当地税务局的“代开征管解读”,或行业协会的行业惯例说明。
- 证人证言:经办人员关于“不知道代开违法”的陈述(需注意限同业证人)。
四、延展建议与行动指引
风险提示:即便法院最终判定无罪,税务行政处罚仍可能成立(如罚款、收缴发票)。建议在接到税务约谈时即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而非等到刑事立案。
下一步行动:
- 立即梳理近三年的增值税发票台账,标注代开情形。
- 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地方司法机关的裁判倾向(如部分省份已有不起诉先例)。
- 若已立案,重点关注《起诉意见书》中关于“主观故意”的证据链,及时提出《法律意见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核心法条速览:
《最高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构成犯罪。
作者:朱宁,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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