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法解释/2026-06-11
成都虚开增值税罪“无骗取税款故意”如何证明?

朱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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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宁律师,执业三十二年,深耕刑事辩护与经济犯罪领域,累办800余案,以严谨务实作风护航当事人权益,服务覆盖全川及全国。
核心价值:抓住“无骗取税款故意”这一关键,实现有效辩护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并非“无交易即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中明确强调,该罪以骗取国家税款为主观目的。若企业仅因融资、对账等目的虚开而未造成税款损失,可能不构成犯罪。本文从 “主观目的” 这一具体法律问题切入,提供实操方法与步骤。
一、法律依据:厘清“目的犯”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20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成立必须满足:
- 客观行为: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
- 主观目的:具有骗取国家税款(抵扣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等)的故意
关键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张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中明确:若行为人没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构成犯罪。另据《全国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18年),应重点审查**“是否具有骗抵税款的主观故意”**。
二、实操方法:三步证明“主观无骗取目的”
第一步:收集证据,构建“无税款损失”链条
- 财务资料:提供发票对应的完整账目、银行流水,证明发票未用于抵扣税款或已主动作废/补税。
- 交易凭证:无真实交易时,需说明发票用途(如融资、业绩考核、平账),并附相关协议、内部审批文件。
- 税款记录:向税务机关调取企业缴税记录,证明无少缴或骗退行为。
第二步:梳理业务流程,切断“骗取意图”
- 资金闭环:若存在资金回流,需证明资金循环仅用于平衡账目,而非虚构交易骗取退税。
- 实际经营:提供企业真实经营合同、货物单据、运输凭证等,证明虽发票与交易不完全对应,但存在基础经济活动。
- 沟通记录:保留企业间关于开具发票的邮件、聊天记录,表明目的为“完成对账”“避免滞留票”等非骗税动机。
第三步:引入专业论证,强化辩护逻辑
- 申请专家辅助人:聘请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出具意见,说明发票行为与税款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
- 类案检索:整理最高法及本地法院支持“无主观目的即无罪”的类似判例,提交法院参考。
- 庭审发问:重点发问公诉人:“本案中被告人是否实际抵扣了税款?国家是否因此损失了税款?”
三、延展与风险提示
注意:这些情形仍可能被认定为“主观目的”
- 开票方与受票方共同虚构交易,且受票方已实际抵扣税款
- 企业明知对方将用于骗税仍配合开票(如“代开”行为)
- 虚开金额巨大,且存在资金异常回流、账实不符等明显异常
行动建议
- 事前预防:定期开展税务合规培训,确保“发票与交易真实对应”
- 事中应对:一旦发现虚开,立即主动补税、作废发票,并向税务机关报告
- 事后辩护:在侦查阶段即委托专业律师,针对“主观目的”撰写《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作者:朱宁,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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