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超期监理费争议中第三方过错能否拒付的裁判要点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服务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因工期延误导致超期监理附加报酬的争议尤为常见。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该案对超期监理报酬的认定标准、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以及第三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是否构成拒付理由等核心问题作出了明确裁判,对监理单位和委托人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案件聚焦:超期工期达566天,监理费该谁买单?
2015年7月,某某村民小组(委托人)与某甲公司(监理人)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由某甲公司对安置房工程进行监理,总价包干监理费85万元,合同工期800天。合同同时约定:施工工期延误,超过包干工期800日历天的监理服务费,按总价包干与包干工期800日历天的比率乘以超过工期的天数计取监理附加工作报酬。
实际施工中,工程于2015年10月23日开工,2019年7月19日竣工验收,实际工期1366天,超合同工期多达566天。某甲公司多次催讨超期监理附加报酬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601375元附加报酬及逾期利息。
焦点一: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委托人能否免责?
裁判观点:不能!第三方过错不等于监理人过错
本案中,某某村民小组抗辩称,工期延误系施工企业及实际施工人的责任造成,监理工作并未因此增加工作量或时间,因此不应支付附加报酬。
法院经审理认定:
- 合同依据明确: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明确约定“施工工期延误,超过包干工期800日历天的监理服务费,按总价包干与包干工期800日历天的比率乘以超过工期的天数计取监理附加工作报酬”。该约定不附加任何前提条件(如是否因监理人过错、是否增加工作量),只要工期实际延长,即可触发计费条款。
- 过错叠加原则不适用于监理委托关系:委托人主张的工期延误系第三人造成,属于其与施工方之间的合同纠纷范畴。在监理合同关系中,只要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监理职责(如审核施工进度、提交监理报告、参与验收等),而工期实际延误,委托人不得以第三方过错为由拒绝向监理人支付附加报酬。委托人在支付后,可依据施工合同向施工方另行主张损失。
- 工作量增加非必要前提:监理服务的核心是时间投入和专业责任,实际工期延长必然导致监理人的人力、管理成本增加,即便在停工期间,监理人仍需履行安全检查、资料归档、协调验收等职责。法院不支持业主方“工期延长但监理未增加工作量”的辩解。
实务痛点提示:
- 委托人常陷入**“第三方过错=监理人过错”的认知误区**,试图通过证明施工方违约来免赔监理费,法院严格区分合同相对性,此类抗辩几乎不会得到支持。
- 监理人的应对策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超期附加报酬的计算公式,并不设免责除外条款;保留完整的监理日志、会议纪要、签证单等证据,证明自身在延长工期内的持续性履职行为。
焦点二:诉讼时效中断——催款函“代签”有效吗?
裁判观点:有效!工作人员代签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某某村民小组主张,某甲公司于2023年1月起诉,距离2019年7月竣工验收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且称未收到2021年5月的催款函,李某福无权代签。
法院调查认定:
- 李某福身份的特殊性:李某福系村民小组的文书人员(即使为退休返聘临时帮忙),其在函件上签字“代朱某忠签字”,属于有权代理或表见代理行为。委托人内部无权代理的抗辩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 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95条,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即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本案中,监理公司提交了注明“2021年5月24日已签收”的催款函,法院向签收人本人核实后确认签收事实,诉讼时效从2021年5月24日起重新计算,至起诉日(2023年1月6日)尚未超过3年。
实务痛点提示:
- 监理人应注意催款证据的规范留存:采用EMS邮寄(备注文件名称)、公证送达或专人送达并要求有权人员签收。若对方拒绝签收,可通过拍照、录像、第三方见证等方式固定证据。
- 委托人的风险点:无法以“内部人员无权代收”主张送达无效,除非能证明签收人明显无代理权且收款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如传达室保安私盖公章等极端情形)。
- 诉讼时效中断的黄金节点:每3年内必须有一次“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行为,建议每年定期发送书面催款函并留存送达证据。
焦点三:超期监理附加报酬如何准确计算?
裁判观点:严格按合同约定公式计算
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按照合同约定的公式计算:(实际工期 - 包干工期)× 总包干监理费 ÷ 包干工期。
本案实际工期1366天,包干工期800天,超期566天,总包干监理费85万元,计算公式为:(1366-800)×850000÷800=601375元。
实务痛点提示:
- 注意起算时点的确定:合同需明确约定“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的界定标准(以开工令、竣工验收报告载明日期为准)。
-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超期费率,可能面临被认定为约定不明的风险,届时可能通过鉴定、参照市场价等方式确定,效率较低且存在争议。建议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约定诸如“若工期延误,超出部分按总监理费与合同工期之比率计算附加报酬”等内容。
律师深度解读: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的“过错叠加”误区
康志祥律师指出: 本案的核心意义在于明确了**“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与“监理单位是否应获得超期报酬”的独立关系**。
实践中,许多委托人(尤其是建设单位、业主)容易陷入“过错叠加”的误区,即认为工期延误既然是施工方造成的,监理人“没干活”或“无需额外干活”,就不应该要钱。这种观点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原因有三:
- 合同的性质决定: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监理人的义务是提供专业服务,而非保证工期的“结果合同”。只要监理人按约履行了义务(包括在停工期间的安全巡检、资料报送、验收配合等),委托人即应支付对价。
- 风险分配原则:工期延误的风险在施工合同与监理合同中是分别分配的。委托人完全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担工期索赔,但不等于可以双重获利——即一边向施工方索赔,一边向监理人拒付。
- 证据链条的重要性:若监理人希望增强胜诉把握,应主动举证证明在延长工期内的具体工作情况(如周报、月报、会议纪要、现场照片、联系单等),证明自身未“怠于履职”。
一句话问答(常见痛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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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工期被第三方(如施工单位)拖长了,我能以此为由不给监理公司付超期费吗? 答:不能。您与监理公司的合同属于独立法律关系,第三方过错不构成对监理公司拒付的超期费的法定理由,您有权向第三方另案追究违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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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监理公司发催款函时,我村文书代签了,但文书说没授权,算不算有效送达? 答:算有效送达。只要签收人具有代表单位的通常职务外观(如文书、员工等),即可认定为向义务人提出了履行请求,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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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监理合同只写了“工期延误另计报酬”,但没有写明具体公式,还能要到钱吗? 答:存在争议。若约定不明,可能需通过合同解释或鉴定确定,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按总价与合同工期比率乘以超期天数”或类似计算公式,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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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实际施工中监理人长期不在现场,但仍主张超期报酬,法院支持吗? 答:不支持。若委托人能证明监理人未实际履行监控职责(如监理日志缺失、未到岗记录等),法院可能认定其未完成义务而减免报酬。建议监理人保留完整的到岗履职证据。
本文作者: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执业机构: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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