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11

泉州工期顺延监理费争议:法院如何用公平原则裁量?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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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合同纠纷中因不可抗力或客观原因导致的工期顺延,监理费应该照常支付还是按实际服务计算,是长期困扰甲乙双方的争议焦点。本文以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2023)闽0681民初2195号判决为蓝本,为你拆解法院如何运用公平原则平衡双方利益,并提供合同签订与证据管理的实操建议。

一、案件核心事实:合同明确计算周期,但顺延期间服务证据缺失

本案中,原告福建安某某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米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费按18000元/月计算,自项目监理人员网上备案日计取,直至监理备案人员网上撤除终止。合同生效后,被告支付监理费至2020年11月,后因工期顺延609天(包括疫情影响、台风雨天、消防验收延迟等原因),原告主张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共11个月)的监理费198000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抗辩:“案涉工程项目因不可抗力、房屋建设验收管理规定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实际工期延期609天,造成原告备案撤证延期525天,但在此期间原告并没有提供监理服务”。同时,原告在庭审中“以监理材料均移交被告为由未提供案涉工程的监理日志”。

二、法院裁判逻辑:未提供服务≠不承担责任,公平原则介入

法院首先认定合同有效,但指出:“原告未能提供监理日志证明其在顺延期间提供监理服务,但鉴于工期顺延导致监理备案人员无法及时网上撤除,确实影响原告监理人员的业务开展。” 于是,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合同履行情况兼顾公平原则”,采取了两步裁量:

  1. 区分正常施工期与顺延期:将26个月监理期拆分为前6个月(按原价18000元/月)和后20个月(顺延期间,按15000元/月)。
  2. 调整违约金起算点: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2023年4月4日)按一年期LPR计算,而非合同约定的按银行贷款利率从应付日起算。

最终判决被告支付监理费105000元(计算方式:18000×6个月+15000×20个月-已付303000元),同时部分支持了保全申请费。

三、实操方法:三步规避顺延期间监理费争议

(一)签约时细化“顺延期间”报酬条款

本案合同仅约定“监理期限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未明确顺延期间的服务标准和报酬。建议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

  • 明确顺延期间的定义(如“非因监理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
  • 约定服务内容(如仅需维持人员备案、每周现场巡查一次)。
  • 约定报酬标准(如原价70%或固定金额)。

(二)履约中建立“服务留痕”机制

法院在判决书中强调“原告未能提供监理日志”,直接导致其无法证明顺延期间的实际工作。建议监理方:

  1. 每日填写监理日志,由施工单位签字确认。
  2. 定期发送《监理工作周报/月报》,通过邮件、微信等书面形式向甲方反馈现场情况。
  3. 对顺延期间的特殊工作单独记录,如因备案无法撤除导致不能承接其他项目的损失凭证。

(三)收款环节保留“催款证据链”

本案原告在2022年9月发出催款函,但法院以起诉日(2023年4月4日)计算违约金,说明“催款时未明确逾期利息起算点”会损失部分利益。正确做法:

  • 每次催款时明确“应付金额+逾期利息计算方式”。
  • 保留发票、快递单、微信聊天记录等全部沟通证据。

四、延伸启示与行动指南

该判决给所有工程参与方三点提示:

  1. 风险共担原则:法院未因原告未提供服务而完全驳回其请求,而是认定“备案人员无法撤除”本身构成对监理业务的客观影响,体现了公平原则。
  2. 证据为王:如果本案原告提供了完整的监理日志,法院可能支持全额监理费。反之,被告若能有证据证明原告在顺延期间“完全无服务”,也可能免于支付。
  3. 及时诉讼:本案违约金从起诉日起算,说明“怠于行使权利”会损失利息。建议在对方逾期付款超过3个月时,立即启动法律程序。

如果你正在经历类似的监理费纠纷,建议立即委托律师梳理以下证据

  • 全套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
  • 监理人员网上备案记录及撤除记录;
  • 监理日志、周报、会议纪要;
  • 所有催款函件及对方回复。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闽0681民初2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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