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合同纠纷/2026-06-11

日照商品房交付认定:入住不等同于法律交付

唐宽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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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宽达律师,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专注合同纠纷领域,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及周边,为当事人提供务实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

一、核心价值:厘清公司合同纠纷中的交付标准

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开发商与购房者常因“交付”认定产生争议。本案(2018)鲁11民终899号判决,明确了合同约定的书面交接程序是判断交付与否的核心依据,购房者实际入住不能当然视为法律意义上的交付。本文为您深度解析这一关键争议点。

二、合同约定:交付并非“交钥匙”那么简单

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出卖人应当出示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这表明,合法交付需满足三个要件:①出卖人书面通知;②双方签署交接单;③出卖人出示验收合格证明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实际入住并非合同约定的交付方式。

三、争议焦点:实际入住能否替代书面交接?

1. 上诉人的主张

日广房产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已于2016年5月1日实际入住涉案房屋”,并提交照片作为证据,主张房屋已交付。

2. 法院的认定

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3月6日,日广房产公司员工刘龙(姓名已作模糊处理)在一审法院的陈述“证明双方未交接”。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

“日广房产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已经将涉案房屋向崔某某(模糊处理)交付,虽日广房产公司主张崔某某已经实际入住涉案房屋,但崔某某不予认可,日广房产公司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该主张。”

最终,法院认定日广房产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四、实操启示:如何应对“交付”争议?

从本案可见,开发商的“实际入住”抗辩若缺乏书面交接凭证,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为您提供三步应对方法:

第一步:核实交付程序 购房者应核查开发商是否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并要求其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法定文件。

第二步:保留关键证据 若开发商未按程序交付,购房者有权拒绝交接。此时应保留拒绝交接的书面记录、见证人证言或录音录像,同时固定自己未实际入住的证据(如物业费记录、水电使用情况等)。

第三步:及时主张权利 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后,若开发商无法提供书面交接单,可依据合同第九条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已付房价款×日万分之0.5×逾期天数”。

五、延展思考:交付后费用争议的应对策略

本案中,日广房产公司反诉要求崔某某支付公共维修基金、燃气开口费、暖气开口费等共计12691.1元。法院以“涉案房屋并未交付”为由驳回反诉,但指出“可在条件成就时另行主张权利”。这表明,交付是支付相关费用的前提,购房者切勿在未完成合法交接前擅自缴纳争议费用。

延伸建议:若开发商要求支付交付后的杂费,购房者应首先确认合同是否明确约定。若合同未列明,可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开发商明确收费依据,避免陷入被动。


作者: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鲁11民终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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