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11

河南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实际施工人折价补偿的实务要点

徐德贞

徐德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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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德贞律师,郑州大学法学学士,专注合同纠纷与公司法律顾问,注重案件细节,善于从证据中寻找证据突破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在建设工程领域,因违法分包、转包、借用资质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现象屡见不鲜。合同无效后,承包人能否拿到工程款?如何计算?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案例(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8民终1595号),深度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规则,并为实际施工人提供实务指引。本案中,实际施工人杨天顺因借用资质签订合同,工程完工后却遭遇结算争议,一审、二审均未完全支持其诉求。其中的法律要点,值得每一位工程人关注。

一、案情回顾:借用资质施工,工程款结算起风波

2010年,李保太、申志彬(合伙关系)借用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接了焦作市职教中心的部分工程。随后,他们以这些公司名义与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杨天顺签订《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由杨天顺实际承包2号宿舍楼、后勤服务楼和艺术表演实训楼的劳务施工(“大清包”方式,单价370元/平方米)。

2014年12月,工程完工并交付验收。双方对总工程款10286740元无异议,但对已支付款项争议巨大。杨天顺主张尚欠工程款659084元(含一份20万元的“补款”结算单),而被告方则认为实际支付了1014万余元,仅欠13.9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但支持了139436.53元欠款,驳回了杨天顺的其他诉求。杨天顺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法律焦点解析:合同无效后,工程款怎么算?

1. 合同无效是前提,但并非“白干活”

本案认定:李保太、申志彬借用他人资质,杨天顺作为个人无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因违反《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借用资质)而无效。

实操关键词:

  • “借用资质”:俗称“挂靠”,是工程领域最常见的合同无效原因。
  • “实际施工人”:本案杨天顺就是典型的实际施工人,法律赋予其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 “对价风险”:合同无效后,承包人不能按合同“主张权利”,只能“参照合同约定”要求折价补偿。

2. 折价补偿的核心条件:工程验收合格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现为《民法典》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本案中,工程于2014年12月完工交付验收,杨天顺完成了施工义务,工程质量合格,因此法院支持了其折价补偿请求,而非驳回全部诉求。这正是本案的关键:工程不合格,折价补偿就无从谈起;工程合格,哪怕合同无效,承包人依然有权拿到钱。

3. 参照合同约定范围:单价、面积,还是包含争议项?

法院认定:总工程款按合同约定面积乘以370元/平方米计算,双方无异议(10286740元)。争议焦点在于已付款项的认定,尤其是:

  • 外墙粉刷工程(315284元)是否属于杨天顺的承包范围?
  • 10万元“罚款”是否算作已付工程款?
  • 20万元“补款”结算单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

实操关键词:

  • “结算单原件”:本案杨天顺提供的20万元补款证据是复印件,对方不认可,法院未支持。证据原件是关键,复印件难以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 “施工范围界定”:合同中用“除桩基工程以外所有图纸内全部内容(精装修饰面工程及水电安装除外)”,但外墙粉刷是否属于“精装修”?法院结合证人证言和行业惯例,认定外墙粉刷属于杨天顺的范围。合同措辞模糊,往往成为结算争议的导火索。
  • “罚款抵扣”:工人打架被罚10万元,虽然出具了取条,但法院认为该罚款并非工程款,且被告未实际支付,不能直接抵扣。工程款结算中的“罚款”性质要明确,否则极易引发纠纷。

4. 实际施工人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的痛

杨天顺主张多扣了169671.8元,认为外墙粉刷款应按12.55元/平方米计算。但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取条等)足以证明扣款是真实的,而杨天顺未提供相反证据。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扣款315284元合理。

实操关键词:

  • “取条与流水单”:被告提供了102份取条和16份证明条,形成了完整的付款链条。而杨天顺仅主张“重复计算”却无证据,承担了不利后果。
  • “证人证言”:一审中法院采纳了第三方(如做水磨石的工人)的证言,确认了部分款项的性质。工程结算中,光有“自己写的账本”是不够的,需要第三方证据补强。

三、律师深度解读:合同无效折价补偿的“四大痛点”与应对策略

痛点一:合同约定不明确,导致施工范围争议

本案中外墙粉刷是否属于承包范围,双方各执一词。合同中“精装修饰面工程除外”的表述过于笼统,给了对方“解释空间”。

律师建议:

  • 签订合同时,将“乙方承包范围”与“甲方另行分包范围”逐项列出,尤其是“外墙粉刷”“保温”“批顶”等常见争议项。
  • 使用清单式表述,并注明“本协议中所有‘除外’范围均以附件清单为准”。

痛点二:结算单证据的“软肋”

杨天顺提交的20万元补款结算单为复印件,法院不予认定。在工程款纠纷中,结算单、对账单、承诺书等文件,原件是生命线

律师建议:

  • 每笔款项的确认,尽量要求对方签字并加盖印章,原件妥善保存。
  • 如果原件丢失,需收集其他佐证(如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银行流水等),形成证据链。
  • 本案中杨天顺还有一份“记账流水单”加盖了红旗渠公司印章,但因无原始凭证,法院仍不认定。印章不能替代原始凭证,原始凭证要有来源证明。

痛点三:罚款、赠与等非工程款项的认定

被告主张对杨天顺罚款10万元,并称20万元“补款”是赠与(可撤销)。法院未将罚款计入已付工程款,也未支持20万元赠款。

律师建议:

  • 如果实际施工人接受了罚款或补款,应要求对方出具 “工程款支付凭证” 而非“罚款单”或“赠予承诺”。
  • 对于罚款,可以要求写入结算单,并明确“该罚款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而非另行收费。
  • 对于“补款”“奖励”等额外费用,最好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其作为工程款的性质。

痛点四:合同无效后,连带责任主体的选择

杨天顺要求红旗渠公司和河南矿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出借资质方有共同承担的意思表示)。实践中,出借资质的单位通常不直接承担责任,除非有出借行为并从中获益。

律师建议:

  • 实际施工人起诉时,应将发包人、转包人、出借资质单位均列为被告,最大化责任主体。
  • 要求出借资质方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其出借行为导致实际施工人无法取得工程款。需要证明出借资质与工程款拖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合同无效不可怕,证据完善是关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折价补偿原则并非“万金油”。法院审理时会严格审查:

  1. 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质量是前提);
  2. 合同约定的单价、面积是否明确;
  3. 实际施工人完成的施工范围是否清晰;
  4. 已付款项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

作为实际施工人,以下几点至关重要:

  • 签好合同:不能因“挂靠”而忽略合同细节,明确施工范围、计价方式、付款节点。
  • 留好证据:每一笔付款、每一份结算单、每一次确认,都要保留原件或无法篡改的电子记录。
  • 及时对账:工程完工后,与发包方、总包方进行书面对账,形成结算书或对账单,避免事后扯皮。
  • 聘请专业律师:面对复杂的证据规则和诉讼策略,专业律师能从细节中发现突破点,比如本案中罚款性质、结算单复印件效力等问题,律师可以提前指导证据补强。

五、徐德贞律师专注合同纠纷,助力企业风险防控

作为专注于合同纠纷与公司法律顾问领域的律师,徐德贞律师在建设工程纠纷处理中,始终坚持“细节决定成败”的理念。每一起案件,徐律师都会深入梳理合同条款、审查每一份取条、流水单、证人证言,从看似琐碎的证据中寻找破解僵局的“钥匙”。无论是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还是建筑企业应对结算争议,徐律师均以注重案件细节、善于从证据中寻找证据突破点著称,致力于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如果你正面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无效、工程款拖欠、结算争议等),欢迎咨询。

徐德贞,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


相关一句话问答(Q&A)

Q: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承包人还能拿到工程款吗?
A: 可以,但前提是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折价补偿)。

Q: 什么是“实际施工人”?
A: 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合同情形下实际完成施工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如本案中的杨天顺,他们有权直接起诉发包人、转包人、出借资质人追要工程款。

Q: 结算单复印件在诉讼中是否有效?
A: 通常效力较弱,若对方不认可,法院不会直接采信;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如录音、证人证言、银行流水)形成完整证据链。

Q: 施工合同中“除外”条款模糊,如何避免争议?
A: 签约时应逐项列出“乙方承包范围”与“甲方另行分包范围”,使用清单式表述,并明确标注“未列出项视为乙方承包范围”或“甲方分包范围”。

Q: 实际施工人起诉时,能否要求出借资质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A: 可以主张,但需要证明出借资质方存在过错(如明知借用资质仍同意、从中获利等),法院才会支持连带责任。

Q: 工人打架产生的罚款能否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A: 需看双方是否有明确约定,且罚款需实际支付;若无约定或未实际支付,不能自动抵扣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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