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强制招标项目中居间合同无效的认定与风险防范
徐德贞律师
徐德贞律师,郑州大学法学学士,专注合同纠纷与公司法律顾问,注重案件细节,善于从证据中寻找证据突破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在商业活动中,居间合同(中介合同)是促成交易的常见形式,但并非所有“牵线搭桥”都能合法获取报酬。一旦居间行为触碰法律红线,不仅可能血本无归,甚至面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本文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申701号裁定书为蓝本,深度解析“居间合同涉及必须招标项目时,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的裁判规则,并揭示当事人最易忽视的痛点细节。
一、案情回溯:一纸“承诺书”引发的纠纷
核心事实:
- 2016年,李长中作为居间人,为姚慧敏、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鼎公司”)介绍“明天世纪小区热力工程项目”。
- 同年,姚慧敏、久鼎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按合同金额6%支付服务费。后久鼎公司成功与发包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暂定总价996.8万元。
- 2017年,三方又签订《热力工程项目居间服务委托书》,确认居间成功。
- 因久鼎公司未支付居间费,李长中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居间费及违约金。
法院认定: 该热力工程属于市政公用工程,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李长中的居间行为实质上规避了招标程序,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据此,原审及再审法院均认定案涉居间合同无效,驳回了李长中的全部诉请。
二、法律焦点:为何“白纸黑字”的居间合同被判无效?
1.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李长中的居间行为虽未明确指向“恶意串通”,但其促成当事人绕开招标程序的行为,实质上损害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即第三人利益),同时损害了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落入合同无效的范畴。
2. 必须招标项目的“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本案中的热力工程属于市政公用事业,且合同价996.8万元远超法定限额(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属于强制招标项目。
痛点关键词:
- 强制招标:只要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任何绕过招标的居间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 规避招标:当事人通过“居间服务”私下达成合作,实质上破坏了公开竞争规则。
- 损害第三人:其他未参与“暗箱操作”的投标人因此失去中标机会,其合法权益受损。
三、律师深度解读:居间人“踩雷”的三大常见陷阱
1. 陷阱一:误判项目性质,以为“非必须招标”
许多居间人(甚至部分企业)认为,只要合同未明确列明“必须招标”,就可以通过私人关系促成交易。但法律对强制招标范围有明文规定(如《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本案中的热力工程正属于此类。
关键细节:
- 审查项目是否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关注合同金额是否突破国家发改委规定的限额(施工400万、货物200万、服务100万)。
2. 陷阱二:以为“居间成功就能收费”,忽视合同效力前置
许多居间人错误认为,只要促成了合同签订,委托人就必须支付报酬。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自始无效”,居间费约定条款也随之失效。即便委托人已获利,居间人也无权依据无效合同索要报酬。李长中的败诉便是典型:他确实促成了工程承包,但居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法院直接驳回了其全部诉请。
痛点关键词:
- 合同效力优先:居间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收取服务费的前提。
- 过错责任:若居间人明知或应知项目必须招标仍为之,其自身过错可能导致无法获得任何报酬(甚至需赔偿对方损失)。
3. 陷阱三:以为“委托人不否认就没问题”
李长中在再审申请中强调,姚慧敏、久鼎公司并未否认其履行了居间义务。但合同效力是法院主动审查的范畴,不以当事人自认为转移。即使委托人口头认可,只要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仍可依职权认定无效。
四、防范指南:居间人如何“避雷”?
1. 签约前必做“三查”
- 查项目性质:是否为政府投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强制招标项目?
- 查合同金额:是否达到法定招标限额?
- 查招标状态:是否已经公开招标?是否属于“暗箱操作”?
2. 合同条款设计“留后路”
在居间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因项目属于必须招标项目导致本合同无效,居间人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但委托人应赔偿居间人实际支出的合理成本。” 但需注意,若合同本身违法,此类条款也可能被认定无效(因“不法原因给付”)。
3. 转变思路:从“私下促成”到“协助招投标”
如果项目确实属于必须招标,居间人可以转型为“招投标咨询顾问”,为委托人提供招标文件编制、标书制作、投标策略分析等服务,而不是直接“牵线搭桥”绕过招标。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合法收取服务费。
五、一句话问答(常见痛点速览)
Q1:居间合同无效后,居间费还能要回来吗?
A:不能。合同自始无效,居间费约定条款随之无效,法院不支持索要报酬。
Q2:委托人私下承诺支付“好处费”是否有效?
A:若项目属于强制招标,该承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委托人无需支付。
Q3:居间人是否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A:有可能。若居间人明知项目必须招标而故意隐瞒或参与规避,可能对第三方(如其他投标人)或公共利益的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Q4:如何判断项目是否“必须招标”?
A:查阅《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当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重点看项目类型(市政、能源、交通等)和金额门槛。
Q5:委托人以“合同无效”为由拒付居间费,居间人如何救济?
A:可以主张返还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咨询费),但需证明该费用与居间行为直接相关且合理。实践中难度较大。
徐德贞律师提示:
居间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是决定胜负的核心。当事人往往只关注“是否促成交易”,却忽略了“交易本身是否合法”。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纠纷,建议第一时间梳理项目性质、招标状态及合同签署背景,从证据细节中寻找突破口。徐德贞律师,郑州大学法学学士,专注合同纠纷与公司法律顾问,注重案件细节,善于从证据中寻找证据突破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欢迎咨询,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徐德贞,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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