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中因果关系判定要点解析

许建树律师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引言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工程停工,进而引发监理服务中断的争议屡见不鲜。委托人常以“停工期间监理人未实际工作”为由拒绝支付监理费,而监理人则主张“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通知暂停服务,监理人仍需持续提供服务”。究竟如何判定服务中断的因果关系?本文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7762号判决为例,深度剖析此类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
案件复盘:27份停工通知下的监理费之争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陕西中兴国防工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与陕西中昊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昊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中兴公司为“昊天家园”项目提供监理服务,监理服务期14个月(自2011年8月至2012年10月)。合同同时约定:“建设工程项目因故引起停工,若委托人认定停工时间将超过一个月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监理人暂停监理服务。监理人接到暂停服务通知后可全部撤离工程现场监理人员。监理人撤离现场直至工程复工后重新进驻期间,不计取监理报酬。”
合同履行期间,因项目涉及土地违法问题,相关执法部门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累计下发近20份**“停工通知”、“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中昊公司据此主张:实际施工仅11个月,扣除停工、春节、农忙等时间,已超额支付监理费。而中兴公司则认为:中昊公司从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其出具书面停工通知,监理人员持续驻场服务,实际服务期限达26个月(2011年8月25日至2013年10月31日),中昊公司尚欠26.17万元监理费及违约金。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中兴公司的主张,判决中昊公司支付监理费26.17万元及逾期违约金。核心裁判逻辑如下:
- 服务起算时间认定:虽总监理工程师委任函出具于2011年11月1日,但2011年8月25日监理工程师已签署“工程开工报审表”,且2011年8月27日地基验槽记录有监理人员签字,足以证明监理人已于2011年8月25日进场。
- 服务期限认定: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人“应立即书面通知监理人暂停服务”,中昊公司从未履行这一义务;政府停工通知不能替代合同约定的书面通知。监理人持续驻场26个月。
- 因果关系判定:服务中断的直接原因并非不可抗力本身,而是委托人是否依法依约履行通知义务。委托人未通知,则监理人有权继续履行合同并计取报酬。
- 质量评估报告问题:中兴公司未提交质量评估报告系因中昊公司拖欠监理费所致,且该问题已另案处理,不构成本案阻却支付监理费的理由。
深度解析:服务中断因果关系判定中的三大关键
一、不可抗力事件≠自动免责:通知义务是“开关”
本案中,政府因土地违法频发停工通知,这属于典型的行政命令,具有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性质。但法院并未简单认定“停工期间监理费全免”,原因在于:
- 合同约定了通知义务:委托人必须“立即书面通知”监理人暂停服务,这是启动服务中断计费调整的唯一程序性条件。
- 未通知的法律后果:委托人未通知,视为默示同意监理人继续提供服务,监理人有权主张相应报酬。法院明确:“中昊公司从未书面通知中兴公司停工,其主张扣除停工期间的监理费无事实依据。”
实务痛点:很多委托人在工程因环保、规划、疫情等不可抗力停工后,认为“停工是客观事实,监理人自然撤场”,忽视合同约定的书面通知义务。这种认知误区是导致败诉的核心风险点。
二、“停工通知”与“监理服务”的因果关系:风控要点
政府停工通知针对的是施工单位,要求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但监理人的服务内容包括质量监督、资料整理、方案审核、与业主沟通等,政府通知并不直接要求监理人撤离。因此:
- 施工停工≠监理服务中断:监理人仍可开展非现场工作,如审查施工方案、整理监理资料、参与会议等。
- 合同“暂停服务”特指监理人撤离现场:委托人需证明监理人“无工作可做”,且已履行通知义务。
- 举证责任分配:主张扣除费用的委托人需证明(1)停工通知内容明确要求人员撤离;或(2)监理人实际未提供服务。本案中,中昊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中兴公司人员撤离或怠工。
实务痛点:委托人常误以为“停工单=监理停止计费单”,但法院更看重合同约定的程序和监理人实际工作记录。监理人应保留工作日志、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证据,证明其持续履行合同义务。
三、超期服务费的计算:工期延误的“时间黑洞”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监理期为14个月,实际服务26个月,超期12个月。超期服务费按合同约定的“月均值计算”(24万元÷14个月≈1.714万元/月),合计超期费20.57万元。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关键细节:
- 合同未约定春节、农忙假自动扣除,也未约定“工期延误自动延期但免计费”。
- 委托人主张“行规扣除”被驳回,因为行规不能对抗合同约定。
- 法院对“26个月服务期”的认定,基于监理人提交的《开工报审表》《验收记录》《工作联系单》等证据链。
实务痛点:委托人往往低估工期延误导致的监理费暴涨。本案中,超期费20.57万元甚至超过原合同总价24万元。未在合同中明确“超期服务费上限”或“按比例递减”,是委托人的重大缔约失误。
本案对建设工程监理双方的启示
对委托人(建设单位)的警示
- 必须严格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工程因任何原因预计停工超过一个月,应立即向监理人发出《暂停服务通知》,明确要求撤离人员、停止计费,并保留送达证据。
- 避免“默许续费”:若已通知暂停,复工后需重新就服务期、费用进行协商,否则可能被认定为继续接受服务。
- 合同细化“停工期处理”:建议明确“政府停工、环保督查、疫情封控等情形下,若不需监理人驻场,应书面通知;若需驻场,按XX标准计费”。同时设定超期服务费上限或折扣条款。
- 注意证据留存:停工期间的会议记录、现场照片、工资单等,均可证明监理人是否实际工作。
对监理人的保护策略
- 坚持要求书面通知:委托人口头要求撤离时,应发函要求其书面确认;若未收到通知,应持续记录工作日志、保留现场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
- 及时主张权利:一旦委托方拖延付款,应立即暂停服务并发出催款函,避免被反诉违约。本案中,中兴公司虽未提交质量评估报告,但因中昊公司欠费在先,法院认定“不构成阻却支付理由”。
- 完善过程文件:工作联系单、月报、周报、收发文登记等,是证明“实际服务期间”的核心证据,必须规范签署、归档。
结语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绝非简单的“谁停工谁免单”。法院裁判的核心在于因果关系链条是否完整:委托人是否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监理人是否实际持续提供服务?双方是否按合同约定分摊风险?本案中,中昊公司因忽视书面通知义务,被认定“无据扣除”,最终承担26.17万元监理费及近十年延期利息,教训深刻。
建设工程涉及多方参与,法律关系复杂。风险防控重在合同设计,纠纷应对重在证据管理。若您正面临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从合同条款、诉讼时效、证据链构建等维度制定策略,避免因程序疏忽导致重大损失。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一句话问答
Q1:工程因政府下发停工令而停工,监理人是否当然无权要求停工期间的监理费?
A1:不一定。关键在于委托人是否按合同约定书面通知监理人暂停服务,若未通知,则监理人有权主张报酬。
Q2:建筑施工的“农忙假”“春节假”能否自动从监理服务期中扣除?
A2:不能。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否则“行规”不能对抗合同条款,委托人单方主张扣除通常不被法院采纳。
Q3:监理人未提交质量评估报告,委托人能否以此为由拒付全部监理费?
A3:不能。该问题属于另案处理的违约纠纷,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不提交报告则付款条件不成就”,否则不影响已完成服务的酬金支付。
Q4:委托人未通知停工,但监理人实际撤离了现场,费用如何计算?
A4:由委托人举证证明监理人未提供服务,否则法院仍可能按合同约定计费;建议监理人保留工作日志、考勤记录等反证材料。
Q5:超期监理费过高,委托人可以主张按比例打折吗?
A5:依据合同约定。若合同未设定上限,法院通常按“月均值”全额支持,故委托人应在签约时明确超期服务费的封顶条款或梯度递减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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