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11

泉州建设工程停工后监理费认定与支付规则解析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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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一、核心价值:厘清停工状态下监理费的计算边界与支付条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因工程停工、工期延长及新增服务导致的监理费计算问题,常成为争议焦点。本文结合(2023)闽0624民初728号判决书,从合同约定与法院裁判双重维度,解析监理费在停工期间的认定规则、未竣工验收时尾款的支付条件,为工程参与方提供实操指引,避免因约定不明或履行瑕疵引发资金风险。

二、争议焦点深度解析:分段计算与结算前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公司(建设单位)在工程停工后,应支付多少监理费?原告公司(监理单位)主张截至2020年1月1日欠付822000元,而法院最终认定欠付714000元,差额源于对“未竣工验收”阶段监理费支付条件的认定差异。以下按时间线分层展开。

1. 原合同期内监理费:已足额支付,无争议

根据判决书认定:“2017年3月9日……合同约定监理期限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工期内签约酬金720000元。” 其中,支付方式约定为“按54000元/月(即60000元/月×90%)”,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支付至684000元......相关监理内页资料存档或移交业主单位5日内结清余款”。

法院查明,被告公司已支付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监理费合计648000元(12个月×54000元/月),与合同约定完全一致。关键提示:原合同期内监理费已结清,剩余尾款(720000元-684000元=36000元)需待竣工验收及资料移交后支付,因工程尚未竣工,该部分暂未支持。

2. 补充协议期内监理费:工期延长+新增服务,按实际发生计算

2018年7月2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监理延长合同工期自2018年3月31日起……延期监理费为60000元/月(含税,按实结算)。支付方式……按每两个月9日后20日前申请支付108000元。” 同时,第三点明确:“增补此阶段的服务监理费为原合同的一个月费用即60000元。”

判决书认定:“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的监理费6个月×54000元/月+增补费用60000元=384000元,福建猛狮科技公司未支付。” 注意:此处法院为何按54000元/月而非60000元/月计算延期期间费用?原因在于判决书原文明确:“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的……结算时延期按每月60000元(含税)计算”,但原告公司未在庭审中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的证据。法院认为,该部分费用需待竣工验收后方可完全主张,故仅支持已明确可按月计算的54000元/月(即原合同支付比例下的月费),而尾款部分待结算后再行主张。实操建议:监理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停工期间”的月费标准及支付节点,避免因未竣工验收导致费用无法及时回收。

3. 再次调整期内监理费:停工状态下按“调减价”计算

2018年9月3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2)》,约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涉案工程施工现场正常恢复施工止,监理费用调整为每月22000元,按每两个月9日后20日前支付44000元。”

法院认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1月1日止的监理费15个月×22000元/月=330000元。” 此部分费用因合同明确约定月费标准且无需竣工验收条件,法院全额支持。这表明:停工期间,若双方已就调减费用达成书面协议,监理单位应按约定标准主张付款,建设单位不得以工程停工为由拒付。

4. 法院核心裁判逻辑:未竣工验收+未结算,尾款暂不支持

原告公司主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书》期间按60000元/月计算全部费用,但法院认为:“由于福建安华公司在本案庭审中未提供讼争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的证据......目前讼争工程项目处于停工状态,故上述两份合同期间的剩余监理费应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结算后,再由福建安华公司另行向福建猛狮科技公司主张。”

最终判决:被告公司应支付监理费714000元(384000元+33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10日起按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总结要点:监理费分阶段认定——原合同期内已付清;延期阶段月费按54000元/月计(尾款待结算);停工调减阶段按月22000元/月计;未竣工验收部分不支持。

三、延展与行动建议:防范监理费纠纷的三步策略

  1. 合同条款精细化:在签订监理合同时,明确约定“工程停工、复工期间”的监理费计算标准、支付周期及结算条件。建议增加条款:“停工期间,若经双方书面确认的停工持续时间超过30日,监理费按原标准(或调减标准)的X%计取,且每月支付,无需等待竣工验收。”
  2. 证据留存及时化:本案中原告公司部分请求未被支持,关键原因是未能提交竣工验收及结算证据。建议监理单位定期收集并保存以下材料:监理日志、签证单、会议纪要、付款申请函、催款函及回执,特别是涉及工期变化、新增服务的书面确认文件。
  3. 追索行动前置化:若建设单位长期停工,监理单位不应无限期等待。可依据《民法典》第563条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及违约金。本案原告公司仅主张至2020年1月1日的费用,后续费用另行起诉,这是可行策略。

如您正面临类似监理费纠纷,需结合具体合同条款及实际履行证据制定法律方案。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对停工认定、费用分段计算、竣工验收条件等进行个案分析。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闽0624民初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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