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2026-06-11

成都刑事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路径分析

朱宁

朱宁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8483677205

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宁律师,执业三十二年,深耕刑事辩护与经济犯罪领域,累办800余案,以严谨务实作风护航当事人权益,服务覆盖全川及全国。

一、核心价值:从行为客观表现穿透主观目的

刑事诈骗罪的成立,核心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然而,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常存争议——如何从客观行为推断主观故意?本文以(2015)温江刑初字第4号寻衅滋事案为切入,借鉴定罪逻辑,剖析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方法,为实务提供可复用的分析框架。

二、争议焦点分层解析

(一)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的关联性推定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直接证据往往缺失,需借助客观行为反向推定。参考判决对“借故生非”的认定逻辑——行为动机是判断主观故意的关键。判决书指出:“被告人胡某为发泄个人情绪,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其酒后因手机丢失、不满车辆行驶等“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事由滋事,反映了其主观上的随意性与恶意。

类比诈骗罪:若行为人虚构事实后,未将财物用于约定用途、挥霍或逃匿,则行为本身即暗示“非法占有”。例如,借款后无正当理由失联、将资金用于赌博等高风险活动,均可作为推定依据。

具体步骤

  1. 梳理行为链条:虚构事实→被害人交付财物→行为人处置财物(如转移、消费、转移隐匿)。
  2. 分析处置方式:是否与约定用途严重背离?是否无合理还款/履约行为?
  3. 综合环境因素:被害人是否处于错误认识?行为人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二)证据链的构建与审查

诈骗案中,证据链的完整性决定目的推定能否成立。判决书展示了多维度证据的相互印证方式:“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包括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

可迁移方法

  • 客观证据优先: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合同、通话记录等书证,直接反映资金流向与行为轨迹。
  • 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需关注细节一致性。如判决中被害人李某(模糊处理)陈述“右手大拇指第二指节被砍得只剩皮连着”,与鉴定“轻伤1级”吻合。
  •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需甄别其逻辑矛盾。例如,胡某辩称“自卫”,但证据显示其先持械攻击,供述与客观事实冲突,法院未采纳。
  • 交叉验证:将被告人辩解与客观证据、证人证言对比,若存在明显矛盾,可强化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三)累犯情节对主观恶性的佐证

判决书中对累犯的认定:“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类似地,在诈骗案中,若嫌疑人曾有类似前科,可作为主观恶性深重的辅助证据,辅助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三、延展:从个案到类罪的实践启示

本文所引案例虽非诈骗罪,但其证据审查、主观动机认定的方法具有普适性。实务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避免单纯依赖供述,而需构建“客观行为→推定主观”的闭环。另外,辩护方可针对“虚构事实是否直接导致交付”“行为人是否有履约意愿”等抗辩点展开,例如证明资金用于合规经营、事前具备履约能力等,以阻断推定。

若您希望进一步探讨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或获取其他类案分析,可联系专业团队提供定制化研究。


作者:朱宁,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温江刑初字第4号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