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12

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中服务期限顺延效力认定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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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原告厦门市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妈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妈城公司)因监理费支付问题产生争议。2011年,东公司中标山亭乡西前安置区建设施工监理项目,并与原业主妈祖城指挥部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013年,项目业主变更为妈城公司,三方签订移交协议,约定二期2#、32#、36#楼的监理服务由东公司继续履行。工程于2016年10月12日竣工验收,但妈城公司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监理费222915元。

诉讼中,法院查明:东公司曾于2018年6月21日、2020年12月21日两次向妈城公司提交《申请报告》,妈城公司项目负责人均签收确认。法院据此认定诉讼时效自2020年12月22日起算,东公司于2022年11月起诉未超时效,最终判决妈*城公司支付监理费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

本案虽未直接涉及不可抗力,但透过案件事实,可以提炼出监理服务期限顺延效力认定的核心问题:

  1. 监理服务期限的起算与终止: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服务是否自然终止?监理费支付条件(如提交监理资料、保修期届满)如何影响服务期限?
  2. 诉讼时效中断与期限顺延:承包人持续主张权利的行为(如提交《申请报告》)能否中断诉讼时效?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服务期限是否应相应顺延?
  3. “不可抗力”在监理合同中的适用边界:如果因疫情、政策变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承包方能否主张监理服务期限顺延,并据此要求发包方支付顺延期间的监理费用?

三、法律分析

(一)不可抗力与监理服务期限顺延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若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承包方有权主张服务期限相应顺延。具体认定标准包括:

  • 原因与中断的因果关系:需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监理人员无法进场、施工暂停或资料交接延误。
  • 通知义务与举证责任:承包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发包方,并保留相关证据(如政府停工令、疫情封控通知、现场记录)。
  • 顺延期限的合理性:顺延时间应与不可抗力影响的实际期间相匹配,通常以工程实际复工或资料交接恢复之日为终点。

(二)本案判决对期限顺延认定的启示

本案中,法院虽未认定不可抗力,但通过以下裁判规则,间接揭示了监理服务期限顺延的效力逻辑:

  1. “付款条件成就”不等于“服务期限终止”:法院认定,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审核完成后,监理费付款条件即成就。但服务期限是否顺延,需结合合同约定(如“保修期满后付清尾款”)以及发包方实际配合情况。本案中,保修期届满时间虽未举证,但法院结合多次催收事实,推定付款义务已届期,实质认可了诉讼时效中断对期限的“延长效果”。

  2. 持续主张权利可中断诉讼时效,等同“事实上的顺延”:东*公司两次提交《申请报告》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在监理服务期限顺延纠纷中,承包方若因不可抗力无法在合同约定期间内完成服务,通过持续发函、协商、起诉等方式主张权利,同样可产生“效力顺延”的法律后果。

  3. 发包方签字确认产生表见代理效力:妈*城公司项目负责人签收《申请报告》并备注“建议核实”,被法院视为公司行为,该行为直接阻却了诉讼时效届满。在不可抗力场景下,若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顺延申请未提出异议或予以确认,应视为对顺延效力的认可。

(三)不可抗力情形下监理服务期限顺延的实操要点

| 关键环节 | 法律后果 | 举证建议 | |---------|---------|---------| |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 | 监理服务义务暂时中止,服务期限暂停计算 | 提供政府通告、封控文件、现场照片、停工通知等 | | 承包方通知发包方 | 通知到达后,顺延效力自通知之日起产生 | 保留EMS回执、微信聊天记录、邮件送达截图 | | 发包方回应或确认 | 若发包方签字确认或未提异议,视为同意顺延 | 要求发包方书面答复,或保留其口头确认的录音/聊天记录 | | 服务恢复后书面报告 | 明确顺延期间并提出补充费用申请 | 提交《监理服务期限顺延报告》并附不可抗力证据 | | 诉讼时效维护 | 每两年内至少发一次催款/顺延函件 | 通过快递、公证送达等方式固定证据 |

特别关注: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不可抗力后果,承包方可依据《民法典》公平原则及行业惯例,主张实际增加的服务成本(如人员工资、设备租赁费、管理费用等),但需提供详细支出凭证。

四、案件启示:从“诉讼时效”到“期限顺延”的实务建议

本案虽是诉讼时效争议,却直击监理合同纠纷的两大痛点:

  • 痛点一:发包方以“程序瑕疵”拒付费用。妈城公司以“超诉讼时效”抗辩,这是常见“拖字诀”。承包方应像东公司一样,定期发起书面催收,并保留签收记录,确保诉讼时效不中断。
  • 痛点二:服务中断后费用何去何从。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发包方常以“服务未完成”为由拒付顺延期间费用。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期间监理服务期限自动顺延,费用按实际服务天数计算”;若未约定,可参照本案“持续主张权利”逻辑,通过函件、会议纪要等方式固化顺延事实。

五、相关一句话问答

Q1:因疫情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服务期限可以顺延吗?
A:可以,若不可抗力与中断有直接因果关系,且承包方及时通知发包方、保留证据,法院通常支持顺延。

Q2:发包方不承认顺延,承包方如何维权?
A:建议每半年或每年发一次催款函或顺延确认函,保留签收凭证,确保诉讼时效中断;同时可依据合同或行业规范,申请施工监理鉴定或工期鉴定,证明顺延的合理性。

Q3:服务期限顺延后,监理费如何计算?
A:顺延期间视为原合同服务的延续,应按合同约定的监理费率计算;若合同未约定,可参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或行业平均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Q4:监理服务中断超两年,发包方以诉讼时效抗辩怎么办?
A:参考本案,只要有持续催收行为(如发函、起诉、协商记录),诉讼时效即中断。建议每两年内至少发一次函件,并保留送达回执。

Q5:不可抗力结束后,承包方应在多长时间内主张顺延?
A:建议在不可抗力结束后15日内书面通知发包方,并附上顺延申请及证据;若发包方超30日未答复,可视为默认同意。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专业领域:监理服务期限顺延认定、不可抗力索赔、诉讼时效维护、工程质量纠纷。如您有类似纠纷,可联系康志祥律师团队进行个案分析。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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