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中服务期限顺延效力认定1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资金链断裂、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疫情等)导致工程停工,监理单位是否仍有权主张停工期间的监理服务费?监理服务期限是否因停工而自动顺延?这些问题长期困扰着监理企业。本文以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2022)闽0629民初1018号判决为例,结合司法实践与合同约定,深度解析不可抗力情形下监理服务期限顺延的效力认定规则。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要旨
1. 案件概况
2010年2月,福建安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公司”)与漳州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由安公司对“福建佳具群家具交易城”项目提供监理服务。合同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明确:监理报酬按年计算每年25万元,按月支付每月2万元;监理服务日“以施工工期为准”。安公司自2010年3月1日进场监理,至2015年6月因宏*公司资金问题导致工程全面停工,后再未复工。
宏公司已支付监理费44万元,尚欠87万元。安公司诉请支付剩余监理费及逾期利息,宏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最终支持安公司全部诉请,判决宏*公司支付监理费87万元及按LPR计算的逾期利息。
2. 裁判核心逻辑
法院认为:监理服务日应以实际施工工期为准。虽然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日=以施工工期为准”,但施工工期因发包人原因中断后,监理服务期限并不自动顺延,而是计算至停工之日。原因在于:监理单位已按约提供了服务,停工后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但已履行部分对应报酬应获清偿。若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停工,监理单位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不属于监理方违约,已产生的监理费仍应支付。
二、不可抗力情形下监理服务期限顺延的效力认定
本案虽未涉及不可抗力(停工原因为发包人资金问题),但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日以施工工期为准”是行业常见条款。当不可抗力(如极端天气、政府禁令、疫情封控等)导致施工中断时,监理服务期限是否顺延?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不可抗力导致施工工期顺延,监理服务期限应相应顺延
依据《民法典》第59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若施工合同因不可抗力获得工期顺延,则监理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亦应顺延,监理单位有权主张顺延期间的附加工作报酬。关键要件包括:
- 监理单位需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发包人并提供证明(如政府停工令、气象证明);
- 监理单位在顺延期间实际提供了服务(如留守人员巡查、资料归档);
- 合同未明确排除不可抗力顺延条款。
观点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中止,监理服务期限不自动顺延,但可主张附加工作报酬
部分法院认为,监理服务期以实际施工工期为基准,但不可抗力导致停工后,监理服务合同可能进入“中止”状态,而非自动延长期限。监理单位若要主张顺延,必须证明双方就顺延达成一致或合同有明确约定。否则,停工期间监理单位未提供服务,不得计算报酬(除非有留守性工作)。本案法院虽未分析此点,但隐含逻辑是:停工后监理服务终止,且因发包人原因,监理单位仍可主张已提供服务的报酬,不可抗力情形下则需区别对待。
实务倾向:区分“不可抗力持续时间”与“监理单位是否持续派驻人员”
- 短期不可抗力(如台风停工3天):若合同约定监理费按工期节点计算,通常不单独调整,视为正常风险。
- 长期不可抗力(如疫情停工数月):法院倾向于支持实际服务期的报酬,但若监理单位完全撤场且无留守,则仅计费至停工当日。重点审查:监理日志、考勤记录、会议纪要能否证明监理单位在停工期间依然履行了部分义务(如安全检查、资料编制)。
三、该类案件当事人关注的痛点与细节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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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服务日”的定义风险:合同约定以“施工工期”为准,但未明确“施工工期”是否包括停工期间。建议监理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服务期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因发包人或不可抗力导致停工期间,服务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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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后的证据固定:监理单位应在停工发生后立即发出《停工通知》并留存送达记录;制作《监理日志》记录停工原因、现场情况、人员安排;每月向发包人提交《月度监理费支付申请》,即使停工也应提交(证明服务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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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工作报酬的计算:若监理单位在停工期间仍派驻人员(如看守、资料整编),应主张“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式为: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注意:需证明实际工作天数,否则法院可能仅按约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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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点:本案中法院支持了分期计息(以每年监理费到期日分批起算)。监理单位应关注每笔监理费的付款节点,若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及时主张利息,避免因诉讼时效问题丧失部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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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条款”的触发条件: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监理内业资料存档后七天内结清监理费”。若工程长期停工无法竣工,监理单位可主张提前结算,依据《民法典》第563条,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监理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全部已履行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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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通知义务:监理单位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4天内(参考FIDIC条款)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否则可能丧失顺延权利。实践中,即便合同未约定,法院也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及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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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解除后的清算:若停工超过一定期限(如6个月),监理单位可依据《民法典》第563条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已完成服务的报酬及合理利润。解除后,监理单位应移交全部监理资料,避免因未移交导致结算困难。
四、律师建议与风险防控
对于监理单位而言,“以施工工期为准”的约定如同一把双刃剑:既可能因工期延长而获得更多报酬,也可能因工程停工而陷入报酬争议。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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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阶段: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监理服务期限相应顺延,顺延期间的监理费按合同标准计算”;约定“停工30日以上,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提前结算并支付全部监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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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过程管理:建立监理日志、考勤、会议纪要的完整档案;定期发送《监理费支付申请》并保留送达证据;在发生停工事件后,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EMS、微信、邮件)通知发包人,要求确认停工事实及后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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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应对策略:若发包人长期拖欠,应果断起诉。本案中宏*公司未到庭导致直接败诉,但即使发包人抗辩“停工期间未服务”,监理单位也可主张“已提供服务至停工之日”,法院通常会支持。关键证据包括:监理人员考勤表、现场照片、监理日志、发包人停工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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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专业律师介入: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涉及大量专业术语(如“附加工作日”“监理服务日”“施工工期”),普通公司法务难以精准把握。建议委托专注此类领域的律师,如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帮助审查合同、固定证据、制定诉讼策略。
五、结语
本案法院通过裁判明确:监理服务期限以实际施工工期为限,停工后不再顺延,但已提供服务的报酬应获清偿。这一规则对监理单位既是保护也是提示——保护了已履行部分的报酬请求权,提示了合同约定不明可能导致的期限损失。对于不可抗力情境下的顺延效力,核心在于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以及监理单位能否证明停工期间的服务事实。建议监理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未雨绸缪,在履约中规范管理,在纠纷时果断维权。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本篇相关一句话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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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日按施工工期计算”,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顺延,监理服务期限是否自动顺延?
答:不必然自动顺延,需看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若无约定,监理单位需证明顺延期间提供了实际服务,方可主张相应报酬。 -
问:工程因发包人资金问题停工,监理单位能否主张停工后的监理费?
答:监理单位仅能主张停工之日前的实际服务费用;停工后未提供服务的,一般不能主张,但可依据合同约定索赔损失。 -
问:监理单位在停工期间留守人员做资料整理,能否主张附加工作报酬?
答:可以,但需提供考勤记录、工作日志等证据证明实际工作天数,并按照“附加工作日×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计算。 -
问:不可抗力导致停工后,监理单位忘记发书面通知,是否丧失顺延权利?
答:可能影响,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是否及时通知、发包人是否知晓、停工原因等因素,但建议第一时间书面通知以固定证据。 -
问:监理费逾期支付的利息如何计算?
答:可分段计息,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之后按LPR;起算点为每笔监理费到期日的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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