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12

泉州监理费结算争议:招标文件与合同冲突如何裁判?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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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监理服务费的结算往往是争议高发区。当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固定价格,而合同却按实际造价浮动费率计取时,法院如何裁判?本文结合一起真实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判决书,深度解析监理费结算的裁判规则,帮助工程各方厘清法律边界,避免“合同签得漂亮,结算却吃哑巴亏”的困境。


一、核心争议: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打架”,谁说了算?

本案中,甲监理公司(某丙公司)与乙发包公司(某戊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后,双方就监理费产生了根本分歧:

  • 甲监理公司主张:合同第三十九条约定“监理报酬按实际总造价的1.686%计取”,项目最终审计总造价约1.13亿元,因此应支付监理费353万余元,扣除已付69万余元,尚欠284万余元。
  • 乙发包公司抗辩: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当工程变更价款时,工程价款增加时监理服务费按双方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合同价进行结算不进行调整”,监理费应为固定价69万余元,且已付清。

核心问题:当合同约定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应以哪份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二、法院裁判:招标文件优先于合同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合同与招投标文件在工程价款等实质内容上不一致,且无正当事由,应当将招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具体到本案,招标公告、投标须知等均明确监理费为“固定价”,即中标的69万余元,而合同却约定“按实际总造价1.686%计取”,这属于实质性变更。法院最终认定:合同项下四项单项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固定价格(691260元)结算,乙发包公司已付清,甲监理公司无权再主张284万余元。

判决原文引用(已模糊处理当事人名称):

“根据法律的规定,招标人、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与招、投标文件载明的工程价款、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范围等实质内容不一致,且无正当事由的,不一致的相关条款应属无效,应当将招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三、专业分层解析:三大关键步骤助你应对此类争议

步骤一:分清“实质内容”与“非实质内容”

并非所有不一致都导致合同条款无效,只有涉及工程价款、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范围等实质性内容时,才适用招标文件优先原则。本案中监理费计算标准直接决定最终价款,属于实质性内容。

具体操作:签订合同时,逐条对比招投标文件与合同文本,如发现价款计算方式、工期起算点、工程范围描述等有差异,应立即提出异议并协商一致,避免埋下隐患。

步骤二:注意“正当事由”的举证

如果确实需要变更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必须要有合法、合理的正当理由(如设计变更导致工程范围大幅增加、国家政策调整等),并留存充分的证据。本案中,乙发包公司未能证明存在正当事由,因此合同变更条款被认定无效。

具体操作:若必须变更,建议以补充协议形式明确变更原因,并附上政府批文、变更设计图、会议纪要等原始文件,同时在协议中注明“因XXX原因,双方一致同意对XXX内容进行调整”。

步骤三:合同外工程必须单独招投标

本案中,甲监理公司还完成了合同范围外三项工程的监理服务(造价约5039万元),但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经过招投标程序。法院认定该口头合同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甲监理公司只能另行主张损失赔偿,且需自己举证损失金额。

具体操作:无论是监理还是施工,凡是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都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并签订书面合同。切勿为了赶工期采取“先干后签”或“口头约定”的方式。

四、延展思考:诉讼时效的“隐形利剑”

本案中,乙发包公司曾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但法院查明乙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仍向甲公司支付了部分监理费,该行为构成义务履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因此,乙公司的抗辩未被采纳。

实务提示:工程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业主方曾支付过部分款项,或监理方、施工方发函催款,都会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不要因为对方提了“时效过时”就放弃主张,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核实时效是否真已届满。


五、结语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冲突时,法院判断的关键是:是否属于实质性内容变更?是否有正当事由?合同外工程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本案的裁判思路对所有参与方都有借鉴意义——招标文件不是摆设,合同条款不能任性,工程管理必须紧扣法律红线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2)闽0724民初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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